原告覃晴与被告李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覃晴与被告李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 调 解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覃晴,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兵,男。

原告覃晴与被告李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国兵自愿在20xx年4月18日之前将欠款380000元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覃晴。原告覃晴自愿放弃从20xx年4月6日起因被告李国兵未支付该欠款所产生的剩余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3500元,原告覃晴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蓉

 

第二篇:贺永红与牛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贺永红与牛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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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靖民初字第50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贺永红,男。

委托代理人杜伟,男。

被告牛凤岐,男。

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永红诉被告牛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永红诉称:20xx年12月18日,被告牛凤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牛凤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18日,被告牛凤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贺永红涉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牛凤岐于20xx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贺永红欠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被告牛凤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 虎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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