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公证

离婚协议的公证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为了避免日后再有争议,会选择进行公证。那么,离婚协议公证有什么意义,应如何公证呢?接下来由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进行的离婚协议公证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公证也不能使离婚协议书生效;而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相当于给离婚协议书上了双保险,更增加了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离婚协议书更易于履行。

可见,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要件。

二、离婚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综上,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而公证并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条件。公证的好处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第二篇: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

案例 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

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下面由法律快车网法律识识编辑整理提供: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其审查的重点主要有:

一: 申请入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③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④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⑤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注意核对

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

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我们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中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自觉地帮助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离婚协议中防止出现下列一些无效条款:

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1: 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 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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