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双向承诺书

信访事项双向承诺书

甲方(金乡街道维稳中心):

乙方(信访人):

为了方便社区群众反映各类困难、矛盾和纠纷,减少群众为上访来回奔波,根据《金乡街道群众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甲方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事项,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双向承诺:

一、甲方承诺

(1)接收信访代理事项后,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15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决定。

(2)信访代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乙方延期理由。

(3)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发现有关单位一时尚无处理意见,也未办理反馈结果的,及时联系催办,并提出建议。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继续做好协助工作。

(4)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的,及时传达乙方。

二、乙方承诺:

(1)遵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文明有序信访,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 1

谤他人,积极配合调查。

(3)签订承诺书后,保证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接受甲方反馈时,应书面表明对调查处理情况的意见。若不服处理意见,应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查、复核。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

 

第二篇:4、信访事项代理双向承诺书

信访事项代理双向承诺书

信访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代理员姓名: 单 位: 职 务:

代理事项:

双向承诺内容:

一、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签订本承诺书。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本级或上级国家机关提出:(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四)多入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代理人负责联系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和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待、答复和处理。

六、代理人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代理人有向信访人提供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义务。

八、代理人有代表信访人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的义务。

九、代理人要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办事,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十、代理人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损毁或篡改。 十一、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二、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信访人: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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