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建房协议书

共同建房协议书

立协议人:邱队长(邱中民)(提供建房使用权人)简称:甲方

吴姣娥(出资人)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各自有利就共同建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款项:

一、甲方负责提供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面积与乙方共同建房建四间叁层楼;

二、乙方按自己应当分配的建成的楼房份额出资建房款,(出资建房,以建成四间叁层楼房屋据实结算)各承担50%;

三、建成的房屋分割办法

吴姣娥分得红砖墙体两间叁层楼,其他两间灰砂砖叁层楼由甲方所有;

四、如若开发拆迁还建时,拆迁方只承甲方予以补偿共同建的四间叁

层楼房拆迁还建待遇时,甲方保证把本协议分割给乙方的两间叁层楼应获取的补偿费,和应还建的房屋,全部交给乙方所有,否则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投资叁倍的赔偿金;

五、如若出现甲方没有取得提供给乙方共同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引起城建管理部门,作避建筑物拆除,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全部赔偿;

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二篇:十六户合伙建房协议书

十六户合伙建房协议书

合伙人:邹辉贤(150xxxxxxxx)、容平云(130xxxxxxxx)、唐军国(130xxxxxxxx)、吕巧丽(159xxxxxxxx)、陈立民(153xxxxxxxx)、唐敏飞(139xxxxxxxx)、刘志刚(138xxxxxxxx)、周辉(139xxxxxxxx)、许涛(138xxxxxxxx)、万方亮(139xxxxxxxx)、徐通才(139xxxxxxxx)、吴阶民(139xxxxxxxx)、任胜发(132xxxxxxxx)、任兴发(136xxxxxxxx)

经16户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合伙建房,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邵阳市湘桂黔建材城二期第20栋 单元,属全现浇结构,六层,其中,一层为门面,二层(夹层)为商场,三至六层为住宅。

二、经商议,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由唐敏飞担任会计、徐通才担任质量总监兼出纳,周辉担任工程及材料管理,工资定元/月.人,设定材料保管员四人,材料保管员除看守材料保管之外还应兼工程质量监督一职,如有空闲还要为现浇打水,定工资 元/月.人。

三、出资方式:由于十六户集资建房考虑到资金安全,暂定每户每次出资一万元,由出纳在银行开设专户,各户通过转帐的方式将款打入该户头,需要资金时由出纳汇好总后及时通知每户,通知后第二天上午必须到位,否则每户每天罚款20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资金量大时,再行集体协商。

四、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其它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必须例会,由管理人员提前两天通知,各户必须到场,(会议均由一人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如遇缺席此次会议内容就算其通过,不再另行通知。

五、十六户合伙建房,如遇任何一方桩基深浅,费用必须集体分摊,如二期内其它建房户在顶层上加房,由十六户集体协商决定加房事项,顶层加房后归集体所有和经营,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六、十六户中,中间有四户门面紧挨楼梯间,楼梯间多出来的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按实际成本价折算给该门面,折算后多出其余十二间门面面积的其只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如该门面户不承受该面积的价格,必须无条件的与想承受该面积的门面调换门面,十六户中如有门面出让者,其它十五户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楼夹层中间过道面积(中间两柱之间)以实际面积为准属十六户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堆放个人物品。

七、房屋建成后,住宅层是由东至西各一个单元,考虑到原各自单元住房楼层的分配问题,经协商,不采用16户集中抽签分配,仍由两单元(即原八户每单元)各自按每单元八户抽签分房。

八、房屋建城后,考虑到规划及屋房产权证的办理,由管理人员通知各户开会再行协商。

九、以上协议一式十六份,多方各执一份,签字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户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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