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姻协议书

【形式婚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并以法律公证。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 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四)结婚期间费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平分

第三条 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 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 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婚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

房门钥匙,以避免无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 补充条列

(—)在婚后各自居住,不可以无辜打搅对方生活。

(二)双方老人的赡养,归各自处理,对方可以有义务探望。

(三)婚后,如对方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对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形式婚姻后,双方不受婚姻法条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则,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挟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条 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二篇:和谐婚姻协议书

和谐婚姻协议书

甲方:***(丈夫)

乙方:***(妻子)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共建美好、和谐婚姻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为家庭幸福美满自愿放弃现从事岗位,如未来事业和家庭相冲突,乙方应将家庭放在首位,必要时放弃事业。

2、甲方应理解、支持乙方,如乙方放弃工作,甲方自愿投资(乙方经营所需全部资金)为乙方经营甲乙双方认可的生意。

3、甲方事业低谷时,不得抱怨乙方。

4、甲方不得限制乙方合理消费。

5、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应相敬如宾、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体贴、坦诚相对,且尊重和爱护对方父母及亲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家庭内部有重大决策之行为由双方协商而定)。

6、在今后的婚姻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务,各展所长为家庭作贡献。

7、甲乙双方每月应抽3天时间,共同在家陪女儿或带女儿到外面游玩(特殊情况的,需征得对方或孩子的同意)。

8、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亲友,如有一方的家族亲友有宴席或聚会,另一方必须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不能拒绝参加。

9、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私隐权,不能随意查看、撕毁、删除对方的信件、手机信息及各类聊天信息等。

10、婚姻存续期间,甲方要尊重乙方,不能接触暧昧关系的女朋友或与其交往。

11、婚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暧昧或恋爱或同居的关系。

12、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及隐形暴力(言语伤害、精神折磨)。

13、双方如有一方违反上述任一款或多条累计,违反次数累计达到五次或五次以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上述过错方被视为自动放弃共有财产分割权,且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伍万圆整(自签订之日起,每年增加伍仟元)。

14、离婚时双方养育子女,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则拥有正常的子女监护权。甲方及其亲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及手段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除乙方自愿放弃。

15、双方养育子女,在离婚后,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以上直至子女20周岁,另外如子女有学业,则每年另加金额为子女年学业所需的60%的人民币,并直至子女学业完成。

16、无论婚前或婚后,任何一方负有的债权、债务,均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不予承担其债权、债务。

1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双方公证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公证人:(甲方父母) 公证人:(乙方父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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