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贷款协议书

一、前言:

(一)本协议书签署背景:

1、乙方依据    (     )号文件合法开发    项目,经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向甲方提出融资申请。

2、本协议书签署前,甲方已对乙方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及尽职调查,经甲方项目组会同相关专业人士分析,该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开发前景。

(二)声明及保证
1、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

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鉴于投资方和项目持有方对此次双方投融资业务合作能够顺利实施,及前期双方业务人员所做的充分沟通和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合作。

此次双方明确投融资合作关系是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的原则,就双方后期工作要求、程序及权责利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按约履行。

二、投资方式

甲方作为本协议委托贷款资金的承办人利用自有合法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并按双方共同确认的用款和还款计划监督执行,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本协议委托贷款资金进行项目运作建设。

三、金额计息方式

(一)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人民币     整

(二)借款用途:       项目建设开发

(三)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四)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6.5%每年(执行),直至借款到期日;甲方另按协议委托贷款数额的5.5%向乙方收取资金占用费。

(五)计息、结息方式

借款按(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六) 账户

1、甲方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账户为委托贷款甲方账户,用于甲方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和收取委托贷款本息、支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等。

2、乙方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账户为委托贷款乙方账户,用于乙方提款、还本付息、支付费用等。

3、甲方应于每笔借款发放日前将当期应贷出的款项存入委托贷款甲方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按照约定的借款发放日期和借款金额从委托贷款甲方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委托贷款乙方账户以发放借款。

乙方应于结息日或每笔借款到期日前将当期应归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存入委托贷款乙方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期与利息金额、借款到期日期和借款金额从委托贷款乙方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委托贷款甲方账户以归还借款本息。

4、甲方违约金

甲方未在乙方提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贷款甲方账户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提款的,甲方应按总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及实际延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提前还款

(1)乙方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受托银行收到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方可划转乙方相应的提前还款金额完成还款。

(2)乙方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3)乙方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6、费用

         (甲方/乙方)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四、担保保证

(一)担保财产

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和全体董事(股东)一致同意以乙方名下现有的       资产作为本次借款抵押担保。

(二)甲方认可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上述抵押资产价值的有效法律文件。

(三)担保范围为: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陈述与保证

(1)乙方所申报的融资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批复文件材料、财务数据等,保证公开、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隐瞒、虚报、造假等行为;

(2)融资项目必须是乙方作为开发主体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

(3)乙方保证本次协议委托贷款资金到账后须专款专用,完全接受甲方和委托银行对项目建设的用款财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监管。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委托贷款资金到期前六十天内,按期履行约完归还甲方资金。乙方向协议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款相关手续按被委托银行要求配合银行完备;

(5)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须做抵质押担保的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乙双方业务进行的情况或事实;

六、提前告知

乙方如发生以下事项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1)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解散、破产以及进行其它足以引起本协议委托贷款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动时;

(2)在本协议委托贷款履行有效期内,乙方为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影响乙方偿还本协议委托贷款项下资金还款能力的行为时;

(3)在经营中或有使公司总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新增负债时;

(4)修改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预算、经营方案、投资计划、会计政策等重大变动时;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解除聘用时;

(6)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

七、交割条件和方式:

(1)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资金交割日,除公司正常经营外乙方未出现重要人事变动、重大财务变动、被诉讼等及影响本协议委托贷款履行的各种事件;

(2)乙方确定就本协议委托贷款业务己与受托银行充分沟通,受托银行意向接受该项业务;

(3)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依照银监会规程遵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向受托银行递交委托贷款申请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待受托银行与甲方或甲方及乙方签署相关委托贷款协议后,甲方委派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乙方委派专人办理财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4)对乙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物等进行盘点登记,并对乙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台帐进行审计核实复查。随时准备办理固定资产及股权的抵质押公证等担保手续;

(5)甲方或甲方及乙方与委托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后,甲方在受托银行开立协议委托贷款资金的专用帐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甲方在与委托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5日内将首笔资金1500万元存入委托贷款银行,同时乙方于同一时限内办理资产的抵质押公证等手续。

甲方应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抵押手续后3日内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由受托银行向乙方发放首期贷款1500万元。

八、债务人权利、责任及义务

(1)乙方指定的协议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受托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委托贷款产生的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按照受托银行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2)如实提供贷前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审查工作;并对甲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受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3)乙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股东变化等事项应提前二十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及受托银行。

(4)在协议委托贷款履约期间,乙方应于每月及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展业绩说明和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对项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下年度经营预算报告。

(5)乙方接受甲方在有必要时可对其管理团队成员、雇员、顾问、会计师及律师的访问。

(6)为保证本协议委托贷款资金及时顺利交割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于甲方将首期1500万元存入受托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后5日内支付甲方为此项业务操作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差旅费、律师、财务、审计及银行等基础服务支出)五十万元;

九、债权人权利、责任及义务

(1)甲方按照本协议委托贷款业务双方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业务所规定的乙方提款金额;

(2)本协议委托贷款业务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甲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十、委托事项

 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一致同意,本次协议委托贷款之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被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乙方逾期未能归还,受托银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通告乙方其它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乙方按项目实施方案(用还款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监管乙方在本协议委托贷款业务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可能形成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

(3)负责保管本协议委托贷款项下乙方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乙方对项目开发建设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组织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乙方在委托贷款到期前能够顺利完成项团实施方案之计划目标,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达到项目预期成果。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受托银行与乙方完成固定资产及抵质押品贷款置换,完成合同履约;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十一、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所获悉的属于对方和双方所共有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商业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投资利率、双方签署的所有文件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在保密期限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限内。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未能及时过款属甲方违约,甲方自愿承担乙方此次投资交易中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放弃追索权;

(二)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因乙方提供的项目文件资料和财务数据等如有虚报、隐瞒、造假等情况不能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承担此次融资交易中的经济损失并放弃追索权。

十三、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任何一方如就本次投融资业务进程中因条文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争议发生后三十天内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则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委托贷款业务条款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条款确认

按照国际商会投融资惯例及WTO市场原则,为更好的执行此次协议委托贷款业务各项条款之履约约定责任,各尽其责,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正副本文件须办理第三方律师见证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十五、其它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壹份备案,见证机构留存壹份。

双方一致同意,此前在项目投融资论证阶段所签署的其它意向性文件、约定等均告终止,最终条款以本文件所列为准双方执行,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另立补充协议。

十六、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债务人注意对本协议项下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上述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11111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11111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托方):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172178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1501

甲方因企业经营需要,须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笔贷款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 为甲方申请贷款事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

2、 根据甲方企业经营情况,为甲方设计、优化贷款申请方案;

3、 协助甲方按照银行要求准备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4、 将甲方提交齐全的材料递交银行;

5、 跟进银行批贷进度,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批贷进展;

6、 以专业知识辅导甲方完成整个贷款申请流程。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11111

1、 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并如实向乙方披露企业经

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其他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情况;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及陈述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按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手续;

3、 甲方需及时向乙方通报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

表、联系电话、产权股权等的变更;诉讼或仲裁事项;改制或重组;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4、 甲方可获得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最终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1、 甲方同意按照申请贷款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本合同签订

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甲方在按银行要求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撤回贷款申请的,乙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已提供咨询服务的补偿,其余款项应立即退还甲方。

3、 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全部所需资料三十个工作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11111

日后,仍未获得银行的贷款批准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立即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但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直接代表甲方撤回向银行的贷款申请。如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的,视为继续委托乙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本合同继续履行。

4、甲方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即应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5、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达不到人民币 万元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贷款申请。甲方放弃贷款申请的,乙方应立即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如甲方选择接受银行批准的额度,则乙方应按甲方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的 %计收服务费用,多收取的部分应立即退还甲方。

6、贷款年限、利率等以银行最终核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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