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贷款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项目,资金总额

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篇:富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

富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富滇银行 分/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提高其自有资金收益水平,委托乙方向 (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受甲方委托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甲方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已充分了解。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现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资金及账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将所委托的资金存入该结算账户,在乙方将甲方结算账户内的委托资金划转至乙方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本协议即生效。

甲方保证其委托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因甲方资金来源不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指定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结算账户用于收取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方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甲方委托贷款期限为 月,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二条 在甲方委托资金交付乙方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实际发放期间,乙方对甲方交付的委托资金不支付利息。甲方的委托资金收益计算期自乙方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起至乙方代为收回委托贷款之日止。

第三条 贷款发放。乙方依据甲方委托,将甲方的委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代表甲方就委托贷款事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

第四条 贷款对象及用途。甲方指定的借款人为 ,该委托贷款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委托人收益及本金的回收。

(一)甲方指定的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及浮动方式为以下第 种:

1、浮动比率。本次委托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即执行利率为 %;

2、浮动点。本次委托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利率浮动值(加/减) %,即执行利率为 %;

(二)在委托贷款存续期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下列方式 调整委托贷款利率:

1、利率不变;

2、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幅度同比例按 (月/季/年)调整。

(三)委托贷款计息方式。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年)收息,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四)甲方自行缴纳获得委托贷款收益所发生的税费,乙方代扣甲方应承担的印花税。

(五)甲方的实际收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甲方的实际收益=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合同利率×委托贷款实际发放金额÷360×委托贷款天数—应缴纳的印花税—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乙方以甲方的结算账户性质为区分甲方委托贷款的性质的依据。结算账户为法人的,甲方的委托贷款即为法人类委托贷款。结算账户为个人的,甲方的委托贷款即为个人类委托贷款。

(七)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并按前款约定代扣相应税费后,于收到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实际收益直接划付至甲方在前述第一条指定的结算账户中,乙方不另行通知。

(八)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金,于收到本金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贷款本金直接划付至甲方在前述第一条指定的结算账户中,乙方不另行通知。

(九)在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存续期内,甲方于上述第一条中指定的用于收取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结算账户不得销户。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注销账户,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将甲方收益及本金支付给甲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如因借款人不能按约足额支付委托贷款本息给乙方,导致乙方不能将委托贷款收益及本金支付给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

1、委托贷款手续费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手续费=每笔初始发放的

委托贷款本金金额×委托贷款手续费率÷360×委托贷款天数(协议收取时以甲乙双方协定的手续费为准)

2、委托贷款手续收取方式。乙方按照委托贷款的金额、手续费

率和贷款期限向甲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以下第 种:

(1)一次性收取。委托贷款存续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委托贷款手续费应在发放时一次性收取;委托贷款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委托贷款手续费在发放时也可一次性收取。乙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将需缴纳的手续费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由乙方于发放日扣收。

(2)分次收取。委托贷款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经甲乙双方协

商同意,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存续期计算,可按年分次收取。乙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一个工作日或贷款存续满一年前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将需缴纳的手续费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由乙方于发放日或贷款存续满一年当日扣收。

(3)协议收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为 元整,

并在首次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乙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将需缴纳的手续费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由乙方于发放日扣收。

第七条 贷款担保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由(担保人) 提供 方式的担保。乙方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乙方为委托贷款的担保权人。

第八条 委托贷款的转让、质押和继承

(一)委托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可将其持有的委托贷款债权转让

给其指定的第三人。债权转让后,甲方与乙方的委托关系随即解除,受让人与乙方形成新的委托关系。委托贷款债权的全部权益和相应的风险均归属于受让方。

(二)委托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委托贷款债权,所转让的债

权必须以万元为单位。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受让债权的本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1万元;受让人为法人的,其所受让债权的本金最低不得低于10万元。委托人部分转让其债权的,必须解除其与乙方签订的原《富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同时就剩余的债权金额与乙方签

订新的《富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到原受理甲方委托的乙方经办行办理转让手续,乙方按所转让委托贷款债权本金金额的1‰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转让的具体事宜只涉及甲方与受让方,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并签订转让协议,在甲方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经乙方认可后,乙方为转让双方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甲方与受让人必须通过双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以转帐方式进行转让资金的交割,甲方不受理以现金方式交割的委托贷款债权转让业务。

(四)甲方转让委托贷款时需履行的通知义务由甲方自行履行,甲方应向借款人出具转让债权的通知。

(五)甲方如符合乙方规定的贷款条件,可以用其委托贷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向乙方申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所持有委托贷款债权本金金额的5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债权到期日。

委托人的质押贷款申请由乙方原接受其委托的经办行受理。

(六)委托贷款作为被继承遗产和被遗赠财产的,甲方可以持合法文件到乙方原受理委托的经办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债权继承手续。乙方根据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认为申请人有权取得委托贷款的所有权的,乙方即为申请人办理新的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重新签订新的《富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原协议随即废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原委托贷款的所有人。

乙方按继承或受遗赠委托贷款本金的1‰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行使委托贷款的管理权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乙方必须监控资金流向,督促借款人按照本协议书及委托贷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

(二)乙方必须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贷款的实际用途及效益,如发现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在新闻媒体、乙方营业网点等处公告。

(三)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应至少每年撰写一次委托贷款业务检查报告,供甲方查询。甲方可以凭本协议书到原接受其委托的乙方经

办行查阅检查报告。

(四)乙方至少应于委托贷款到期前10天,向借款人发出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委托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应公示通知甲方并协助进行催收。

(六)如借款人违约或发生有可能危及委托贷款债权安全的事项时,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并返还给甲方,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如因借款人延迟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划付委托贷款本金及收益给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根据需要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相关措施协助甲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风险承担

乙方受甲方委托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只代为办理贷款手续、履行日常管理和到期催收贷款,不承担因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甚至形成损失所产生的风险。该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委托贷款资金交付手续,并不表明乙方及其营业网点对甲方的委托贷款资金提供任何担保,也不表明乙方及其营业网点将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第十条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委托贷款本息,甲方全权委托乙方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以保障甲方权益。如乙方于必要时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所涉及的相关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在单独行使其诉讼权利前必须与乙方进行协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及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于乙方将甲方结算账户内的委托资金划转至乙方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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