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入会协议书20xx0427

附件三:

推荐机构会员入会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订:

甲      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鉴于:

一、甲方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组织或机构,且符合甲方规定的推荐机构会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条 甲方须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文件,并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有关文件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业务培训。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推荐机构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司改制、挂牌及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

(二)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业务中得到甲方的指导;

(三)对甲方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四)参与甲方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五)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创新业务资格;

(六)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接受甲方的监管;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上海股交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乙方与甲方的各项业务往来;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乙方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有关相关人员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时,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相关业务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六)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七)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八)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费用

    第六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包括:

入会初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缴纳,当年年费于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入会当年年费免于缴纳。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44309006675218

    第七条 乙方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甲方取消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八条 本协议依据《暂行管理办法》、《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乙方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甲方取消会员资格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有关方损失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采用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二)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第二篇:1-1(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20xx0427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我公司系****年**月**日成立于***的证券公司/银行/投资机构,主要从事*******。

一、依法设立等历史沿革情况

二、信誉及经营业绩情况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情况

五、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专业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尽职调查工作经验说明

八、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我公司认可并承诺遵照执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综上,我公司符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推荐机构会员入会条件,申请成为贵中心推荐机构会员。

特此申请。

****证券公司/银行/投资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入会登记表(加盖公章)

二、推荐机构会员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

三、推荐机构会员入会协议书(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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