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签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的重要性

一、《就业协议书》有何作用?

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作用,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选择工作岗位和录用人才的权利,交给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逐渐形成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新模式。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由于在校大学生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确认双方招(应)聘意向和相关条款,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

二、《就业协议书》与《就业报到证》有何关系?

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计划,经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打印和下发《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的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国家教育部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走向就业岗位所开具的唯一凭证。按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就业报到证》有如下作用:

1、证明持证者是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是学生完成学业走向就业岗位和用人单位接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3、是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干部身份的重要依据;

4、是工作变动、参加社会保险、退休时核定工作年限等的重要证据;

5、是人事档案中不可缺少的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的重要证明材料。

毕业生只有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了有关鉴证登记手续,才会得到《就业报到证》;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学生,其就业前的个人身份可认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即具备“干部”身份;凡没有《就业报到证》的学生,其就业前的个人身份则为“社会无业人员”,就业后不能认定其“干部”身份。

所以,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绝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关系到毕业生能否顺利地由学校走向社会,并且影响今后职业生涯发展的一件必做的大事。

三、《就业协议书》纠纷适用何种法律?

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仍属在校学生,并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又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书》纠纷的适用法律,是《民法通则》而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第二篇:签订就业协议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签订就业协议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如今,大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学校都要求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以下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请仔细阅读。 问:我找到单位后,一定要签协议书吗?

答: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至学生所在系(部)登记,再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如果毕业生选择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录用权力或没有录用计划(指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都不帮毕业生解决户口和人事关系),毕业生不能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否则学院将视为无效协议不予审批,但毕业生一定要提请该单位向学院出具一份接收毕业生的书面就业证明,作为毕业生落实就业的依据,学院据此将毕业生列入“自主择业”范畴,毕业后派遣回生源地区。如果这种情况毕业生又不想回生源地区,而想去其他城市,可委托想去的其他城市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入户手续,并与该机构签订《协议书》,学院将依据此《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如果毕业生的户口既不想回生源地区,又不想去实际工作的城市(不论实际工作的单位是否具备录用权力或录用计划),而是想将户口留在其他城市(如武汉市),则不需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而应与户口欲留城市(如武汉市)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书》,学院将依据此《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问:协议书的领取和签订主要有哪几个步骤?

答:1.经过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向所在在系(部)领取省教育厅印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注:需具备用人单位签章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签章)

3.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至学生所在系(部)登记,由系(部)经办人签字。

4.送至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注:协议第九条规定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甲(乙)方送学院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登记”)

5.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盖章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问:学院在协议书的签订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答:1.一名学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均有对应编码的协议书,不得使用他人的协议书。

2.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在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与否。供需签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等)。如要变更,学生需持本人申请报告、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公函和新用人单位接收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院审批同意,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协议书(不得在系部领取),方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注:违约改签单位,对毕业生个人、单位、学院都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希望毕业生与单位签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尽量不要发生违约改签现象。

3.如果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书,方可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

4.升学、已获得签证出国的学生不得领取协议书。若在这之前已

领协议书,需将协议书退回学院。

5、已经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需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报考意图。如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和承担了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学院可不视其为违约。

问:填写协议书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1.用人单位名称: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2.用人单位性质:填写如机关、事业、企业、部队、社团、其它等。

3.无单位机构码或信息登记号的单位可不填写该栏。

4.档案接收一栏: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名称与地址,如临安市人才中心,某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等。

5.专业:所填写的是专业名称,应为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是专业方向或系部名称),务必与教务处学籍管理登记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若不注明,易引起纠纷。双方可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附加条款,附在协议书后,如甲方有何特殊的体检要求等。

问: 如何办理毁约/解约手续?

答:在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于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有明确的规定:毕业生经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时,应签订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者,必须征得签约各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学校

批准,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后,协议方告解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另有约定,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由学校签章鉴证。

毕业生在办理毁约/解约手续时应该按照以上要求,携带:

1.原协议书

2.原单位书面退函(退函中应注明解约原因。如情况特殊,传真退函也可,但传真件上应该公章清楚、字迹清晰)

3.违约金(毕业生本人提出解约的需同时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单位提出解约、或毕业生考取公务员或出国升学,毕业生不需要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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