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配送协议书 2

委托配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第1条 合同关系

双方本着真诚友好的合作态度,共同发展、平等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2条 经销地区

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华康”皮试仪及配套电极片

(下称“协议产品”)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作为甲方的独家经销商。

第3条 协议产品和价格

1、

2、 协议产品指甲方生产的“华康”皮试仪及配套电极片: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建议的市场指导价3.5元/个,否则应视为乙方的

违约行为.

3、 甲方生产的电极片以1元/个的价格向乙方开具增值税#5@p。

第4条 付款

1、 本合同所述产品的购货价格为3.5元/个。其中净利润2.5元/个,乙方占

有净利润的12%(折合0.3元/个)。

2、 乙方需在收到货款后立即打款到淄博豪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指定

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帐号:244

212 035 314)

第5条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产品和良好的商务、

技术及售后支持。

2、 甲方应负责提供协议产品的宣传资料。

3、 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6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1、 乙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和具备销售本协议下产品的所有资质和条

件。

2、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医院的配送

3、 乙方必须保持甲方产品的销售记录以便追溯,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需提

供销售记录或将销售记录回传给甲方客服部存档,同时也作为甲方处理产品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7条 协议产品的订购、交付和退换

1、 协议品种到效期由甲方负责调换。

2、 乙方如发现协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不得用于销售。有缺陷产品必须交

付给甲方。

3、 乙方须在收到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把货款打到淄博豪健医疗器械销售有

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8条 仓储和运输

1、 甲方负责将货物发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2、 乙方应保证足够的存货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3、 协议产品从乙方运往经销单位途中或这些协议产品在医疗使用单位的安

全,甲方无须负责。

第9条 期限和续展

1、 本协议的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xx年05月09日止。

2、 甲方在本协议的期限届满前六十(6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有意续展,若

乙方同意续展本协议,应在收到续展通知后十(10)日内通知甲方。

第10条 终止

1、 协议在期满时自动终止。

2、 如果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清算或重组,被收购或合并,另一方可在书面通

知该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且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该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迟期内应中止履行,这种情况不构成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即甲方、乙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一切事件,这样的事件是本协议签署时无法预料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这样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交通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瘟疫、公众骚乱和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第11条 其它规定

1、 协议产品应使用甲方许可的名称、标签,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上述各

项。

2、 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而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乙方应严加保密。

3、 乙方应为经销区域内甲方的唯一经销商,如出现乙方外的经销商视为甲方

违约。

4、 如果配送格式有所改变,医院另加收乙方配送点,甲乙双方需重新协商。

5、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6、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构成放弃该权利。

7、 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一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争议解决与司法管辖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委托人

 

第二篇: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2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二)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

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一)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5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三)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入库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五)对乙方每月15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1%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通知纳税人到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委托扣款手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账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

(十二)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项做结税结票处理;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费及滞纳金。乙方未能在限期内追缴税费和滞纳金的,由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入库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费,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商定的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

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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