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法民一初字5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智军。

被告彭XX。

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X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20x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6月17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举行婚礼。由于婚前未甚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处处怀疑原告,限制原告个人生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xx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父亲在原告家协商了离婚事宜,并邀请了村干部龙泽祥、钟向阳在场,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写下了协议书。协议中被告要求原告退还4.5万元彩礼钱才愿意离婚,而在原告将4.5万元彩礼钱给付了被告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与原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原告一直无法与被告联系上。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株茶结字011003319号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其登记结婚的时间。 20xx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退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愿意离婚,

并达成了协议,原告方已给付被告4.5万元彩礼金,被告已收?K礁星槿肥狄丫屏选?3. 马江镇月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4.5万元彩礼金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原因。

被告彭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过对原告陈XX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xx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身处异地,平时交往较少。20xx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到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在异地共同打工期间租房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回到娘家生活。20xx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父亲邀请了村干部龙泽祥、钟向阳,在原告家协商离婚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钱4.5万元。但在原告将4.5万元彩礼钱给付了被告之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并未按照约定与原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对彼此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未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相处时间较少,还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夫妻感情感情出现裂痕时,原、被告双方也未能为夫妻感情的弥合而作出努力,致夫妻矛盾加剧,原告遂丧失了继续维持婚姻的信心。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在收取原告退还的款项后,即外出打工,未依约与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该协议系原、被告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依法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XX和被告彭XX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助理审判员 朱 邦 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青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