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礼与李小梅离婚纠纷一案

向礼与李小梅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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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溆民一初字第10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礼,男。

被告李小梅,女。

原告向礼与被告李小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丽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田友刚、李翔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向昱谦担任记录工作。于20x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xx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同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便失去联系,原告四处寻找,不知去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认识了二十天便于20xx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20xx年6月,因原告不肯进厂打工,双方发生争吵而分开。现双方一直无任何联系。双方已无财产争议。

上述事实,经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2月26日登记结婚。

2、溆浦县仲夏乡水车坪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xx年3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不回家的事实。

3、退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财产已经双方人大处理清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发生吵架,导致分居。被告已外出,长时间不与原告联系,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向礼与李小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向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丽 玲

人民陪审员 田 友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翔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 昱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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