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刘××、刘××、 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李××与刘××、刘××、 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男。

被告刘××,女。

被告刘××,女。

被告 陈××,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刘××、刘××、 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xx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李××与被告刘××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四月二十七日按农村风俗订婚,并确定了结婚日期为20xx年10月3日,后双方来往频繁。20xx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去给被告刘××拜年时,遭到了刘××及刘××的拒绝。次日,原告父母及亲戚、媒人赶到被告刘××、刘××家协商,被告母女均要求退婚,并愿意退还所收彩礼,同时请来 陈××到场就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达成了解除婚约、退还所得款项的协议书,款项为37000元,约定于20xx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上午11时前还清,被告刘××、刘××作为还款责任人签了名, 陈××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名。但到了付款日期,原告去找刘××、刘××时,两人避而不见。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刘××履行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偿还款项37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判令被告 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刘××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双方是达成了协议,但因现在没有钱偿还,要求原告限期支付。被告 陈××辩称,当时,他们双方结算时,我是到了场,但协议是他们双方达成的,应由刘××、刘××偿还,与本人没有关系。

经审查,原告李××与被告刘××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被告刘××不同意与原告李××结婚。20xx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五)被告刘××、刘××请了被告 陈××到场见证,双方就订婚时的彩礼和来往花费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和李××解除订婚婚约,由刘××退还彩礼等款项共计37000元;逾期不退还,按5%的利息加息和接管刘××的房屋所有权,并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由 陈××为刘××付款的担保人。刘××、刘××、李××及 陈××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刘××、刘××未予付款并外出。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刘××所欠原告李××37000元,限于20xx年9月30日前还清,并以其座落于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北路南正街90号的房产(证号:新房字第S0206187号)做为担保,到期未偿还,则变卖该房产予以偿还欠款;

二、原告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刘××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 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后收取360元,由被告刘××、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刘 正 华

代理审判员 曾 铮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再 华

 

第二篇:陈X、陈XX与被上诉人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X、陈XX与被上诉人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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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民一终字第101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陈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X、陈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李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T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王宗欣

审 判 员 付春香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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