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19xx年10月25日 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铁路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加强铁路单位之间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为铁道部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机构,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本单位的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机构。

第四条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六条 调解实行一次终局制。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终结调解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铁路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铁路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一律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解决。

第八条 铁路单位之间发行经济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格式一)。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

(三)有明确的事实根据;

(四)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

第九条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组组成人员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调解组调解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如果纠纷涉及路外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并制作调解终结通知书(格式二),告知当事人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调解由调解组组长主张。调解组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查验有关证据,做好调解笔录,并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结调解,由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或者仲裁解决。终结案件应当制作终结调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 第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调解案件的全部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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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全路内部经济纠纷案件调解规则、监督检查调解案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格式一 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依据《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之规定,现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格式二 终结调解通知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经调解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终结调解。请你们双方依法律程序解决。

特此通知。

调解机构:

年 月 日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19xx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xx年10月25日 (中央法规) 2

 

第二篇: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P14)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CD);(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员会(P16)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解析】(1)选项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2)选项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P16)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P17)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1)选项A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选项C: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选项D: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P18)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解析】选项BC: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审判制度(P18)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析】(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地域管辖(P19)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8)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级别管辖(P29)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P29)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5、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链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审理(P29)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判决(P30)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8、侵权赔偿(P30)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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