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鲁村完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体化网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同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学校不负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以及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嬉戏玩耍发生的;

(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4、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

5、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现任 如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由学生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末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6、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时,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物,因此发

生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8、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因此发生损害事件,应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9、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3、安全事故发生生,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在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学校可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1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后双方应承担本协议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甲方(盖章)鲁村完小

校长签字:陈维平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20xx年 9 月 1 日

 

第二篇:家校安全协议书1

学生安全家校共管协议书

学生姓名: 班级: 联系电话: 学生家长或实际监护人姓名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

1、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生与学校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校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有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有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数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清理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江河、湖海、深水潭、池塘、水库游泳或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离岗或违反规程,失责的工作人员负责。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15、学生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学生不得乘坐农用三轮车或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上学回家,不得乘坐无证驾驶的机动车辆上学或回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由家长和学生负责,学校概不负责。

17、对学生在学校作息时间以外的一切校外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8、由于学生不讲卫生,在校外乱花钱购买水果、零食乱吃等不良习惯,造成学生中毒等卫生安全事故者由家长和学生负责,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19、家长和学校应时常给学生讲解厉害关系,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卫生安全。

20、未经学校或教师允许,学生私自外出或旷课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自己承担,与学校或任何教师无关。

21、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甲方(学校):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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