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2005 年工字第暂时不填号

借款人(甲方): 贷款学生姓名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合肥工业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陆仟元整 (大写) 6000.00 (小写)。

******此二项金额只有毕业班学生填写,非毕业班学生不得填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79 月,即从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07 月

注:2001级91 个月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7月15 日

2002级79 个月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7月15 日

2003级91 个月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7月15 日

2004级103个月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7月15日

2005级115个月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7月15日

研一的学生与2004级学生相同,研二的学生与2003级学生相同,研三的学

生与2002级学生相同,

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6.12 %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456351150000XXXXXXX (中行借记卡卡号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

2.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合计:人民币 元。

注:以上五项应按照贷款学生所在年级分别填在相应的数字标号所对应的栏内。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已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前。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 账户号为:456351150000XXXXXXX(中行借款卡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发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以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期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材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给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 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限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知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

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使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庭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3、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醒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全国各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身份证号 乙方地址: 合肥市美菱大道528号 所在院系:贷款学生所在学院 邮政编码: 230001

攻读专业:贷款学生所学专业、班级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学生在校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0551-2642082,2632525 邮政编码:家庭所在地邮编 传真号码: 0051-2642082 联系电话:区号-家庭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父亲姓名 日 期:20xx年12月25日 公民身份号码:父亲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贷款学生父亲工作单位 丙方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甲方母亲姓名: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 230009

公民身份号码:母亲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张胜贵

工作单位名称:母亲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2901045

家庭通讯地址:贷款学生家庭详细地址 传真号码: 2901048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贷款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 丙方签章:

日期:20xx年12月20日 日期:20xx年12月25日

注:本条款甲方所填写各项应与“助学热线”网上申请所填写内容一致。

合同封面下方的“合同编号: 年工字第 号”应填写为:合同编号:20xx年工字第 号;中间的“借款人: ”应填写贷款学生姓名。

本合同样本中标识蓝色字样的部分,借款学生必须填写;其余空格处,借款学生不得填写。

 

第二篇:7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填身份证号

住所: 家庭住址(不要填写学校宿舍地址)

工作单位: 若暂无,填写“无”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的邮编

联系电话: 可留多个

贷款人(乙方): 统一填写: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华大支行

地址: 统一填写: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华侨大学左侧

邮政编码: 统一填写:362021

联系电话: 22690077

7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还款期数

每月贷款利息额=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360*每月天数

四、经双方确认的贷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

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姓名 ,账户号为: 12位新帐号 ;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 (分)支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寄送回乙方;如甲方工作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以乙方确认收到为准;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