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和解

轻伤和解:法律可修改但执法不能创造

时间:01-12 09:08 作者: 朱蓉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关于轻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而“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依法仅两个途径:或自诉或公诉。而最近,一些尝试用调解方式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不可否认,这类做法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试述如下:

首先,不利于实现司法平衡。

一部分案件因被害人与侵害人达成了和解,结果是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但如果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达成和解,则侵害人便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诉至法院,进而是接受审判、定罪量刑,而此时和解与否的截然不同的后果却来自基本相当的犯罪事实——轻伤害。显然,法律的天平在此已明显失衡。而引起此不平衡的原因,仅仅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能否达成一致。如此,必然出现侵害方为求得和解委曲求全,受害方持和解之主动而据以要挟的现象,背离了此举消化社会矛盾的初衷。更重要的是,由此将伤害罪刑相称的刑法基本原则——同一罪,同一情节,仅因其他人为因素而产生罪与非罪的悬殊后果。

其次,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观念的形成。

诚然,一些轻伤害案件中侵害人犯罪后确实能够真诚悔过,如果司法机关将其投入诉讼,最终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确有可能使其对被害人产生仇恨情绪。但是,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因其处刑较轻可以对其施以缓刑。其量刑幅度应该说可以充分顾及其主观悔过及客观罪轻。同时,之所以轻伤害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充分考虑到一些轻伤害案件已不仅是伤害受害者本人,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秩序,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因此,以撤案或调解的方式来避免侵害人对被害人产生仇恨情绪及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无异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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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法制建设角度看,法治社会的形成,首先依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其次是在此基础上保证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使已制定的法律真正得到人们切实的、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又直接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树立。法律可以修改,但不可随意创造。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抛却法律的规定,以自认为合理的方式代替法律,即使出于善良的愿望,最终也必然造成法律被践踏,法治观念被伤害的严重后果。

浅谈对轻伤案件的处理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它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且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轻伤害案件一般由民间纠纷引发,多数情况下大部分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之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严重后果,危及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置各类轻伤害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确保公民利益不受侵犯,笔者就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的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一、 目前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 双头受理,推萎扯皮,告状难。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轻伤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自诉程序,也可以适用公诉程序解决,也就是说,对于轻伤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但由于对证据是否不足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成为法院、公安两家在司法实践中推诿扯皮的焦点之一。由于法律对轻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含混不清,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往往一个轻伤案件发生了,被害人到公 2

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其到法院自诉,被害人举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受理,群众告状难比较突出。

2、 启动公诉程序,诉讼活动走上单行车道,不可停车倒车。

受害人在人身遭受侵害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轻伤,公安机关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只能按照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从侦查取证到批捕起诉一路走到底,一直到法院的审理判决为止,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有对轻伤害案件主持调解的权利,公安一旦受理并对伤害案件立案侦查,就象汽车驶上单行车道,中间不得停车,不得调头。不少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办案人员做工作可以化解的矛盾,也因没有人去做工作,致使当事双方的情绪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渐趋激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办案促社会稳定的初衷难以实现。

3、 轻伤害案件取证难,司法资源浪费。

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双方多是因邻里纠纷或生产活动琐事产生矛盾而引发,一旦伤害事实发生,双方或一方会找出一位当地"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想到有关部门"报官",但因时过境迁,现场破坏,物证丢失,加之很多人多是宗族、亲友、邻里关系,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原来都是熟人,证人如实作证顾虑重重,证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或改变证言,甚至翻供的情况在办理公诉轻伤案件中屡见不鲜,"取证难"现象在轻伤害案件中表现的尤其突出。伤害案件的取证工作牵扯到侦查人员的大量精力、人力、物力,往往一个证据的固定需要侦查人员的多次调查,增大了办案的成本,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二、 对执法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执法工作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总的说来,一是造成讼累,法院、公安之间的推诿扯皮,群众产生告状难的感慨;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法院则以案件复杂,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调查,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拒绝审 3

理。如果说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尚且难度很大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自己`取得充足证据让法院审理更无异于纸上谈兵。二是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自行处理,不计社会效果。公安机关以被害人已经报案为由,在相关鉴定结果正明确为轻伤的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不经被害人选择或同意、直接立案侦查,走刑事公诉程序,大包大揽。在公安立案侦查后,有的行为方主动找到被害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撤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害案件多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邻里民事纠纷引起,行为人属意气用事,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但公安及司法机关,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法无授权为由,拒绝接受受害方提出的申请。片面追求办案的数量,这样无益于社会的稳定,有时反而会引起矛盾激化,发生更大的利害冲突,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和世界流行的诉讼经济原则与轻罪非刑化理论相悖。

三、 对轻伤害案件的管辖、受案、鉴定、调解等应如何规范。

政法机关对于群众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对于因婚姻、宅基、生产、生活等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原被告清楚,责任明确,由人民法院受理,走自诉程序。卷宗材料、证据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对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待公安机关受理查清后,一律走公诉程序。伤害是否能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法医鉴定,能否认定受害人的伤情符不符合轻伤标准,对于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出具委托书,统一到县法医门诊部进行鉴定,将伤情确定后,再分别归口处理。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到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公、检两家均应贯彻调解的原则,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愿达成协议,且被害人积极要求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中断侦查,检察院、法院可分别依法不捕、不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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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公、检、法等机关就如何协调配合。

办理轻伤害案件,政法机关应立足于疏导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工作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坚决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告状难的现象,在办理轻伤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因生产、生活、琐事引起的,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之间的案件,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后果不太严重的轻伤害,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或同意调解,公、检、法三家都要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在公、检、法三家三个环节中,在哪一环节达成调解,诉讼就应当在哪个环节中止。公安可以就此不提捕,检察机关可作不捕、不诉,法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一些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坏的轻伤害案件,则不应进行调解,应启用公诉程序,以达惩诫之目的,调解时应注意避免一厢情愿,强行调解的做法,如利用权力强迫双方调解,对不愿接受调解的,动辄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易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实现真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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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轻伤和轻微伤有啥区别

轻伤和轻微伤究竟有啥区别

近期,墨泰律师团队接触到一些因小事打架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件,在受害者伤情的认定上,无论是公安机关、打人者、受害者都有一些困惑,究竟怎样的伤是轻伤、怎样的伤是轻微伤,特别是北京市高院对于轻微犯罪刑事案件可以“私了”的规定,更加重了人们对两者认定关注。在这里我们整理出了轻伤和轻微伤的认定区别,以帮助大家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合理的司法维权策略。

1、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

2、因为调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而轻伤的解决范围较复杂,允许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3、轻伤必须经法医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轻微伤不一定要经法医部门鉴定,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即可认定。有时法医鉴定上写轻微伤偏重或轻伤偏重。其实轻微伤偏重实质上还是轻微伤,轻伤偏重实质还是轻伤。二者虽然多了偏重两字,但性质上根本上没有改变,轻伤偏重在量刑时可适当考虑。

解决轻伤及轻微伤的程序、规则

1 、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

2、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定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定。依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渠道: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②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

3、对国家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和轻微伤一样可以适用调解,如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4、对于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轻伤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时向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取得书面证据,必要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受害人要保存好伤害后的物证(含照片、诊断证明、出

住院单据、车旅费票证等)以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自诉时之用。并申请有关司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伤害情况进行鉴定,即取得轻伤害《法医鉴定》。

对于伤害案件诉讼前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取证难,有的伤害案件发生后几乎找不出证人或者证人不愿作证,这样一旦诉讼很难取胜,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直接证据不能取得。一定要尽量搜集辅助证据和尽可能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

2、有的伤害案件可能直接涉及黑恶势力。他们往往有着保护伞的保护。同时他们又对受害者采取打击报复、恐吓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定要敢于站出来,直言面对这些人的丑恶嘴脸,要相信法律,及时向 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检举揭发他们。黑恶势力正是我国当前打击的重点,由于受害者的揭发、检举和控告极有可能使其尽快落入法网。

3、伤害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要尽量解纷息讼,化解矛盾。有的伤害案件双方本来无任何隔阂,有很多还是邻里关系,只是由于当事人的一时冲动所致,等清醒过来都后悔莫及。这种情况双方要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很多伤害案件的案例,就因双方矛盾化解不了,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惨剧。

4在实践中伤害案件发生后,如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法院一般按混合过错处理,很少将后动手的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轻微伤,一方提出起诉后,另一方可直接提起反诉。对于轻伤害案件,须双方同为轻伤才可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为本诉的自诉人.。当事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而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撤诉。

5、分清轻伤和重伤。二者区别在于伤害的程度和后果不同,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重伤害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支持公诉一种法律程序,但同样需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6、对于轻微伤和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出庭辩护、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

解决轻伤及轻微伤的程序、规则

1 、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

2、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定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定。依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

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渠道: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②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

3、对国家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和轻微伤一样可以适用调解,如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4、对于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轻伤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时向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取得书面证据,必要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受害人要保存好伤害后的物证(含照片、诊断证明、出住院单据、车旅费票证等)以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自诉时之用。并申请有关司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伤害情况进行鉴定,即取得轻伤害《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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