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付业务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付业务协议书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向其发放对象支付的资金存入其发放对象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个人存款账户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介质为龙卡通。

第三条 办理首次代付业务时,甲方应提供发放对象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和号码。对于需要在乙方新开户的发放对象,甲

方应征得发放对象同意,选定乙方开户进行代理代付业务,甲方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发放对象的身份证件,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据以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办理代付业务的个人存款账户介质的交接手续时,委托单位经办人必须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须在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发放对象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介质设置密码时,采用□统一设置初始密码□随机生成密码。乙方将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和密码信息交甲方发放给其发放对象,甲方对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密码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由于甲方原因泄漏发放对象存款账户、密码等信息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向其发放对象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对于统一设置初始密码方式的,甲方发放对象初次领到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后,应及时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修改密码,以防他人冒领、盗用存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选择□柜台报盘□专线传输□其它: 模式办理代付数据文件传递。

选择柜面报盘模式办理代付业务的,应优先提供加密磁盘(非加密磁盘还需提供纸质代付清单),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磁盘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因加密磁盘数据不正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选择专线传输模式办理代付业务的,应通过专线传输加密电子数据,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加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

责,因加密电子数据不正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采取专线传输等办理代付业务的,甲方认可乙方可直接依据甲方电子信息办理资金划转及代付业务,甲方无需提供代付清单。采取柜台报盘等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甲方除提供磁盘数据外,还应提供代付清单等作为代付依据。

第七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营业终了前向乙方提供代付资金数据磁盘等资料,并于此前将代付资金总额付给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模式支付代付资金。

1.约定转账,甲方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 作为代付资金账户,在每月 日前将代付资金总额划入此账户内,由乙方扣收;

2.主动付款,甲方须提供支票等付款凭证到乙方主动付款。 由于甲方拨付不及时、不足额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或甲方提供数据有误而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不足额及错误,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代付资金重复多次发放的,由甲方负责。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甲方代付资金在 工作日内未进行代付,乙方将甲方代付资金退回到甲方代付资金账户或双方商定的账户: (以下简称甲方账户)。

由于甲方发放对象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代付失败的,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办理补发,未办理补发的,乙方将资金退回甲方账户。

其他原因导致代付业务交易失败的,乙方依据失败清单与甲方进行对账核实,根据协商确定的方法或要求,重新办理代付业务或将未成功发放的代付资金退回甲方账户。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代付资金数据与拨付资金总额进行

核对,存有异议的,应在 日内通知甲方。

第九条 在甲方及时足额将代付资金划入约定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代付资金划入甲方发放对象个人存款账户中。由于乙方划款不及时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或乙方未按甲方提供数据发放而造成代付资金发放错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1.按笔计收,本地: 元/笔;异地: 元/笔;

2.按金额计收,代付金额 %(本地); %(异地);

3. 。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1.甲方拨付代付资金的同时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2.甲方每次办理代付业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3.乙方按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于每次拨付代发资金的同时从甲方 账户主动扣收手续费;

4.乙方于每月 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手续费。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的,或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手续费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资金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由此产生的汇率等损失由甲方承担。必要时,乙方有权暂停代付业务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按应收手续费每日 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差错处理。

1.甲方发放代付资金的金额和日期由甲方决定,如甲方发放对象

存在异议,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2.甲方提供的代付清单与磁盘数据不符时,由甲方核对一致后办理代付业务。

3.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但在实际发放代付资金之前, 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文件存在错误要求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可暂停发放代付资金并按甲方修改后的代付资金数据和双方商定的日期办理代付业务。

4.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并已经发放代付资金后,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数据存在错误,要求甲方发放对象退款的,应由甲方自行与其发放对象协商,经发放对象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协助办理退还手续。

5.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并已经发放代付资金后,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数据存在错误,需要补充发放代付资金,可按照代付资金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补充发放的代付资金数据,乙方可协助补充发放。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同业协会的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代付业务收费标准,并经甲方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代付资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 乙方不介入收付双方经济纠纷,如乙方因收付双方纠纷遭索赔或起诉,则甲方承诺自费就上述索赔或起诉为乙方答辩,并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 。

2. 。

3. 。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到期前 日内,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协议期延长 年。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等发生变化,双方应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争议部分,甲乙双方仍需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的管理,保障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为客户提供快捷、安全、方便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及网上银行客户应遵守本章程,网上银行交易受本章程约束。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网上银行是建设银行通过因特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应在保障网上银行系统稳定运行、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范围,增强系统功能,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 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经过数字签名的电子支付信息,为有效的支付依据。依据电子支付信息打印的纸式凭证,与客户填制的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银行据此进行有关业务处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服务对象

第六条 网上银行系统可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客户理财及信息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 凡已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公民(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客户”)、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称“企业客户”)均可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章 个人客户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个人客户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在网上或柜台登记个人相关信息,获得个人客户凭客户识别号,设定密码。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个人客户签约时应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资料;银行应认真审查,对符合网上银行申请条件的客户,由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个人申请表》上签字。

第十条 个人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助下载由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凭客户识别号、密码、电子证书等办理所有网上银行个人业务,也可以仅凭客户识别号与密码使用网上银行提供的查询类、小额支付类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客户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操作手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四章 企业客户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客户签约登记手续,与建设银行当地机构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加盖业务公章),填写申请表(加盖业务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服务申请表内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客户须到其开户会计柜台办理账户登记手续,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账户登记表》(加盖签约账户的原预留印鉴)。 第十五条 使用IC卡作为证书载体的企业客户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IC卡申请登记表>>(加盖业务公章),使用USB Key作为证书载体的企业客户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USB Key申请登记表>>(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六条 通过电子证书系统下载电子证书,保存在IC卡或USB Key等证书载体内。企业客户应使用电子证书作为身份认证的依据,使用数字签名作为交易不可否认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客户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手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八条 企业客户终止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终止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

第五章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和密码,电子证书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建设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户可通过因特网向建设银行发送指令,进行自助服务,办理客户申请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客户应对所发送的指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客户发现建设银行错误处理其指令,应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二十三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服务,应按业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指令。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应向客户揭示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分担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银行因统计和管理的需要有权使用客户资料,同时对客户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对第三方提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应进入调查程序,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错误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客户。对由于客户操作失误或客户电子证书、密码丢失所致的风险,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上银行各项服务的设计和开发具有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客户使用的电子证书由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CCB CA)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放。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各级分行网上银行管理机构、LRA证书申办受理点、代理点以及信息技术部门共同对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网上银行交易应遵循建设银行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服务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任何网上银行业务规范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2001]22号)核准实施。中国建设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网上银行业务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RDY7202-00-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指享受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金融交易服务的个人客户,包括普通客户、高级客户;

网上银行服务:指银行借助因特网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电子证书:指客户向银行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客户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文件;

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因特网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银行对该指示自动执行;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网上银行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由客户在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系统中选择的项目来确定。

(二)客户可在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系统随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所申请

的服务的种类。

(三)网上银行办理传统银行服务的,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应遵守传统服务的相应规定。

(四)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的发展,调整网上银行服务内容。

第三条 客户

(一) 已拥有银行实名制留密账户的客户均可成为网上银行的客户。

(二) 根据客户可享受的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分为普通客户、高级客户。

(三) 客户通过网上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可成为网上银行的普通客户。

(四) 客户可直接到柜台办理网上银行的开户,同时办理账户签约手续,成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也可通过本条第三款的程序先成为普通客户,通过柜台签约成为高级客户。

第四条 客户身份与安全保障

(一) 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客户识别号、密码和电子证书是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依据,客户必须妥善保管。

(二) 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应向客户询问其电子证书和密码,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三) 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银行处理错误另议)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如客户已将电子证书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 如客户的电子证书遗失、被盗,或客户密码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电子证书已被他人知悉,应立即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用银行提供的客户注销功能进行注销,并重新开户领取新的证书和密码。

第五条 客户指令

(一)客户对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承担责任。

(二)银行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三)如客户自行查询或依据银行寄送的对账单发现账单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应及时告知银行,银行应在3各银行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客户反馈。

第六条 客户资料

(一)银行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义务。

(二)银行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有权使用客户资料。

(三)在得到客户许可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客户资料向第三方提供。

(四)即使未得到客户的明确许可,银行仍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提供客户资料,或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

(五)客户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客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错误的处理

客户应在确信错误已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银行,并在通知中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

银行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如银行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银行的原因,应在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补足客户账户内被多扣划的款项。如银行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并做出解释。 银行应就错误的发生赔偿客户相应的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客户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二)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三)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四)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五)客户未能正确依据网上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六)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原因。

第八条 服务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交易服务,应按业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约束,并依之进行解释。

(二)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和有效的依据。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除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服务范围变更情况外,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对方的同意。

(二)客户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客户终止协议自客户终止指令进入银行系统时生效,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经客户接受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在解释时应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的性质。

第十三条 其他

银行不介入客户与商户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协助客户查明网上银行交易情况。

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银行金融服务,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办95533客户服务业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建设银行和使用95533的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95533客户服务(以下简称“95533”)是建设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一种形式。通过95533电话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速汇通、代缴费、银证转账、证券业务、外汇买卖等交易服务,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建议和为客户办理申请、登记、预约等。

第五条 95533的客户分为非签约客户和签约客户两类。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类型、签约申请的服务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非签约客户可通过95533对建设银行的产品、服务进行咨询、投诉、建议,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可通过95533查询账户信息、对账户进行口头挂失。

签约客户:指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并与当地建设银行签约95533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成为签约客户后,除可以享受非签约客户的服务外,还可使用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转账、代缴费、银证转账、证券业务、外汇买卖等其它各项服务(需要另外办理签约的业务除外)。

第六条 个人客户到当地建设银行网点签约95533服务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折原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95533个人客户服务签约申请表》,签订《中国建设银行95533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登记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个人客户重置客户密码、变更签约账户信息或终止签约服务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所在地分行任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签约账户信息,需携带签约账户的卡、折等。

第八条 企业客户到当地建设银行签约95533服务时,须由企业财务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单位证明)、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开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95533企业客户服务签约申请表》,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95533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登记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客户变更签约账户信息时,须由企业财务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印鉴,到开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95533企业客户变更、终止签约服务申请表》;终止签约服务时,须由企业财务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95533企业客户变更、终止签约服务申请表》。

第十条 客户的签约客户号或账号及对应的密码是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唯一标识,凡通过签约客户号和密码在银行95533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被视为客户本人所做的正常操作。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要向客户提示正确使用95533电话银行的操作说明,并提示客户安全使用的须知。

第十二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客户号、账号和密码。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到网点办理重置密码。因客户失误或客户号、账号、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三条 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可通过95533办理账户

口头挂失,正式挂失须到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如对通过95533办理的交易有疑义,可通过95533提出查询请求,建设银行接到客户的查询请求,须及时对交易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十六条 客户使用95533的服务,须按建设银行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建设银行保留变更收费标准的权利,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建设银行将通过网站及网点等渠道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七条 凡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网络故障因素致使95533服务无法进行的,银行不承担责任。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提供的网点、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解释。建设银行保留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经公布后生效,无需另行通知,对使用95533的客户及建设银行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的管理,保障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系统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相关金融产品的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手机银行服务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手机银行服务包括短信通知和在线交易。

短信通知指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通知、查询、安全提示、提醒以及其他信息等服务。

在线交易指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汇款、支付、缴费、证券交易、基金交易、外汇交易、挂失等服务。

第四条 凡已在建设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储蓄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称客户),同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手机银行服务。

第五条

面的限制。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等渠道申请手客户应保证有资格接受手机银行业务服务,不存在法律法规方机银行服务。客户申请时需按照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注册相关信息。客户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建设银行在审查客户申请资料、校验账户及密码、核对客户发送的确认码等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八条

第九条 手机银行服务自银行收到客户开通申请并核准认可时起开通。 客户按照建设银行确定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及规则,向建设银行发送指令进行操作,办理客户申请范围内的各项业务。

第十条 客户应对所发送的指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除另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客户所有交易结果以建设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客户应保证其向建设银行发送的指令明确、合法,客户如果发现建设银行错误处理和执行了客户的指令,应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客户的手机和密码是建设银行在手机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依据,客户应妥善保管。如果客户手机丢失或密码遗忘,客户应立即到建设银行并办理挂失及相关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在手机银行系统的手机挂失与其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挂失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三条 客户如需变更、终止手机银行服务,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等渠道办理。手机银行服务自银行收到客户终止申请并核准认可

时起终止。服务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服务业务,应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客户不得通过手机发送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提交的合法交易指令;应向客户主动提示手机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分担原则;为客户资料保密,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过程中发生错误的,应查明错误原因,确定责任归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客户;属银行错误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客户原因造成的风险,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交易应遵循建设银行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任何手机银行服务业务规范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制定和解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修改和补充本章程的权利,修改或补充后的章程对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协议双方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第一章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指享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 手机银行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以下“手机”均指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手机)为终端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手机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银行对该指示自动执行。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章 手机银行服务内容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包括短信通知和在线交易。

短信通知指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通知、查询、安全提示、提醒以及其他信息等服务。

在线交易指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汇款、支付、缴费、证券交易、基金交易、外汇交易、挂失等服务。

二、客户有权选择手机银行服务的具体项目。

三、客户有权变更(增加和减少)所申请的服务的种类。

四、手机银行作为传统银行服务渠道的延伸,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

应遵守传统服务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 客户

一、已有银行实名制留密账户的客户并拥有支持手机银行功能的手机均可成为手机银行的客户。

二、根据客户可享受服务功能的不同,手机银行客户可分为普通客户、高级客户。

三、客户通过手机或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申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随即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以享受手机银行提供的查询、缴费等服务。

四、客户直接到银行柜台进行手机银行客户及账户签约,或手机银行的普通客户到银行柜台进行账户签约,都可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以享受如转账、汇款等服务。

第四章 客户手机和密码

一、客户的手机和密码是银行在手机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依据,客户应妥善保管。

二、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向客户询问其密码,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其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三、 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密码下(银行处理错误另议)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如果客户手机丢失或密码遗忘,客户应立即与建设银行联系并办理挂失及相关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在手机银行系统的手机挂失不能替代其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挂失。

第五章 客户指令

一、客户应对所发送的指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除另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客户所有交易结果以建设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二、银行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三、如客户自行查询或依据银行的对账单发现账单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应及时告知银行,银行应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客户反馈。

四、银行不介入客户与商户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协助客户查明手机银行交易情况。

第六章 客户资料

一、客户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客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银行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义务。

三、银行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有权使用客户资料。

四、在得到客户许可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客户资料向第三方提供。

五、即使未得到客户的明确许可,银行仍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提供客户资料,或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

第七章 错误的处理

一、客户应在得知交易结果并确信错误已发生后1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并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

二、银行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如银行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银行的原因,应在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如银行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三、银行应就错误的发生赔偿客户相应的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

1.客户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 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客户未能正确依据手机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原因。

第八章 服务费用

一、手机银行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以建设银行公告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客户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应按银行规定的收费方式从手机话费或指定银行账户中支付服务费用。

第九章 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约束,并依此进行解释。

二、手机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和有效的依据。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得到对方的同意,但以下原因造成的变更除外:

1.本协议第二章所列服务范围变更;

2.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章程变更;

3.手机银行操作流程变更;

4.手机银行收费标准变更;

5.因国家法律法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

二、客户和银行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章程》是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手机银行服务的,本协议经客户确认同意后生效;客户通过银行柜台申请手机银行服务的,本协议经中国建设银行审批签章及客户签字后生效。

(客户通过自助渠道申请手机银行服务的,无以下内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公章) 客户签

名_____

___年___

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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