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个人代付业务协议书(示范性文本)10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个人代付业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XXXXXXXXXXXX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为指定收款人代付业务等事宜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前提下,在相关资料齐备后,乙方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或之前,根据乙方指定的账号、金额,将乙方合法款项(如工资、奖金、劳务费、福利费、分红、分配款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收款人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采用以下方式:(在相应□内打“√”)

  □通过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方式代付     

□通过网络加密数据传输方式代付 

□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方式代付 

 □通过银企专线直连方式代付

     □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款项采用以下结算方式:(在相应□内打“√”)

□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中结算

账号:                       

□乙方以转账方式划入款项结算

乙方开户行:                        付款账号: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四条  乙方应指定专人办理本业务并在甲方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该指定人员首次办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的乙方委托授权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乙方指定人员或预留印鉴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首次办理代付业务前应确保乙方指定收款人已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本协议指存折及借记卡)。如需办理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手续,具体流程及所需文件如下:

乙方指定人员应持以下文件办理开户手续:由乙方指定收款人本人签署的《中国银行代收付业务代办开户委托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三)(该委托书应由乙方指定收款人明确授权乙方及指定人员代其办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代领卡/折和密码信封(如涉及),明确授权乙方及其指定人员有权在对入账资金有异议情况下查询乙方指定收款人账户,同时应加盖乙方预留印鉴以保证该委托书真实有效)、乙方指定收款人批量有效身份证号码清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乙方指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六条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乙方指定人员及乙方指定收款人身份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为乙方收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指定人员统一领取,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证明其代领人身份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委托授权书》到甲方业务柜台签收领取,并在《代领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明细表》(详见本协议附件二)上签字确认。如乙方指定人员对甲方递交的借记卡、存折、密码信封等相关物品有异议,应在签字确认前提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在发放第一笔款项前将存折、借记卡等介质发放给乙方收款人,并要求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如因乙方保管存折、借记卡、密码信封等相关物品不善,未将存折、借记卡等交易介质发给收款人或乙方收款人未及时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收款人资金损失和纠纷的,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通过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交换交易数据手工代付业务的,乙方应指定专人向甲方提供包括付款账户和金额、收款人账号和金额的纸文本清单、与拟发款项总额一致的支票(仅乙方在甲方开户情况下),以及封装的与纸文本清单相符的数据存储介质,列纸文本清单及封装电脑数据盘的封口处均需加盖乙方预留印鉴。

第九条  通过网络加密数据传输方式代付的,乙方应指定专人向甲方提供包括付款账户和金额、收款人账号和金额的纸文本清单(须加盖乙方预留印鉴),拟发款项总额一致的支票(仅乙方在甲方开户情况下),乙方需保证每次代发数据传输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唯一性并与结算款项、代付委托单金额、笔数相符。

第十条  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含银企对接网上银行)交换交易数据方式代付的,乙方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并应遵守网上银行具体业务规定。

第十一条  通过银企专线方式交换交易数据代付的,甲乙双方须事先确定专线设备的提供方,并保证双方交易系统的有效连接。

(第八条—第十一条应根据本协议第二条代付方式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  乙方需对提供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交易数据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错误入账等纠纷,责任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的电脑数据格式标准(如有);乙方负责对其用于生成数据的电脑系统维护,如因乙方电脑系统原因未能生成数据或生成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甲方延误发放的,由乙方负责;乙方需保证单位结算账户代付资金充足或代付资金已划拨至甲方,如因单位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或代付资金未到位,造成甲方延误发放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甲方收到乙方上述代付业务所需资料后,如发现需封装的数据存储介质未封装、数据格式不标准、数据存储介质中发放总额或总笔数与提交的纸文本所列的总数不符、未按本协议加盖预留印鉴、发放资金未收妥等问题,甲方可以不受理其委托,并可以采取退回乙方更正等处理方式,由此引起的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故障、停电)因素令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代付业务,甲方不需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如乙方送交的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且资金已落实,甲方应在受理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提供的付款账号和金额(仅乙方在甲方开户情况下)、收款账号和金额完成代付业务,如因乙方资金不足、未到位,或因账号状态不正常(如冻结、挂失或其它情况等)导致无法按时入账等问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上述资金代收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定,如乙方委托的支付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完成代付业务后的第       个工作日内,应核对入账结果,并将入账结果连同数据存储介质(如有)封存交乙方指定专人签收。如因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不能入账的,甲方应及时将不能入账款项退回原款项支出账户(乙方如不在甲方开户的需乙方到柜台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应由指定专人签收入账结果和数据存储介质(如有)并及时对帐,如有异议,乙方应凭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自签收入账结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过期未通知则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异议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回复乙方。

第十八条  如因甲方差错导致错发款项,由甲方负责纠正,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错发款项,甲方不负责进行帐务调整,由乙方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甲方收取手续费用的方式(在相应□内打“√”):

□按代付业务总额   ‰收取

□按代付业务笔数每笔    元收取手续费,每次不低于人民币   元。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手续费支付方式:(在相应□内打“√”):

□每月(季、年)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季、年)代付业务手续费;

□每次办理相应代付业务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业务手续费;

□授权甲方在代付业务的同时或每次代付业务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主动在乙方结算账户(在甲方开立的)中扣收相应手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入账失败或错入账的,甲方不再退回该部分手续费。如确需甲方进行账务调整的,甲方有权增加相应手续费用。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甲方应收手续费用,甲方有权中止代付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并明确告知乙方指定收款人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借记卡等交易介质,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或者银企专线直连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外,还应遵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以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定,上述协议及业务规定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前者(即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及业务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明确告知乙方指定收款人,如其存折、借记卡遗失、被窃,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甲方柜台办理挂失手续,并及时报知乙方。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冒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代付业务涉及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除有权机关外,甲方有权拒绝除已经乙方指定收款人授权的乙方指定人员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存款和有关资料的查询。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为双方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本协议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执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违约一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和履行等引起的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的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委托授权书》

2、《代领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明细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4、双方签署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甲方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

5、根据甲乙双方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托授权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附件三:

中国银行代收付业务代办开户委托书

兹授权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为本人的代办人,办理本人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及相关业务。其权限是:代其办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代领卡/折和密码信封(如涉及)、对入账资金有异议情况下有权查询以下人员账户情况,其他: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个人业务合作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受权代表人:

乙方: 受权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真实意愿。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基本内容。

1、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4、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5.在项目进行过程及完成交货后,乙方有义务跟进货款事项。

二.利益分配。

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甲方会支付乙业务费用。此费用包含乙方在承接业务过程

中所产生的所有开支。

2. 甲方支付乙方业务费用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其体如下。

2.1 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1至20万元以内时按纯利润的20%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2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20至80万元时按纯利润的25%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3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80万元以上时按纯利润的30%分期支付给

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4 业务前期甲方所收到客户的项目第一笔定金时,甲方暂不支付乙方务业费用。当甲

方收到客户第二笔项目费用时开始,每次会按乙方当次项目协议费用所得按实际本次收到项目费用按比例支付给乙方。

2.5 当次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完乙方

业务所得。

三.技术保密

1. 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资料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协议有郊期和解除

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起到当次合作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

2. 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书面

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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