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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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多年以前,老吴夫妇收养了小吴作为养子。小吴结婚成家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但在婚后的日子里,小两口与老吴夫妇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小吴与老吴夫妇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协议还约定,小吴应补偿老吴夫妇在收养期间为他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数万元。协议签字生效后,小吴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

今年7月,老吴夫妇以小吴由其抚养至成年,现两个老人年迈体弱、疾病缠身、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吴每年给付生活费数千元。法庭上,小吴以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自己不再负有赡养义务为由予以辩解,要求驳回老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究竟有没有赡养义务?

说法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涉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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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吴虽然在与老吴夫妇解除收养关系时一次性给付了补偿费,但当时两个老人并未出现生活来源紧张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年事趋高,并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的补偿费已消费完毕。所以,此时两位老人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子女的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周老汉夫妇与5个子女们自愿签订的《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将父母所有的4间房屋均等分给大儿子和小儿子,待父母过世后归他们所有,由2个儿子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3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这个协议其实是一个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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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当扶养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以及遗赠人去世这两个条件存在时,扶养人才能享有按约定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协议是否有效,一是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约定的扶养人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三是遗赠人承诺遗赠的财产是否其本人合法所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能是遗赠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或免除,也不能以有偿的附条件的形式来履行。子女对父母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可以放弃,而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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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依法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表明,周家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也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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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如何看待中学生热衷网上结婚

现在的中学生流行网上结婚。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在网上与一个素未谋面的男生“登记结婚”了,领结婚证书、操办婚礼、买房、生小孩??网上结婚让中学生的“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而且乐此不疲,每天固定花费几个小时与“小丈夫”一起经营“家庭”。

有个在网吧里的女孩告诉记者,她是高一学生,网上结婚3个月了,在他们班级,“婚龄”最长的已将近一年。“我们和老公都没见过面,最多是互相发过照片,聊天时彼此感觉好的,就约定‘结婚’了。” 一名学生还报料称,他的一个同学和网上妻子“离婚”了,郁闷了好几个星期。他们认为,“网婚”就像过家家一样,就是一种游戏而已。

沈阳市青少年心理研究协会的张树发老师认为,虚拟婚姻中,几乎包含了所有的婚姻要素,惟独没有“责任”在内。结婚是要承担起责任的,但是中学生们在“网婚”的同时,网站还允许他们自由选择“情人”,结婚、离婚十分随意,这会让孩子们曲解婚姻。当务之急是如何让中学生从“网婚”的沉溺中解脱出来。专家都讲话了我就不妄加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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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二篇: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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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核心内容: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双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一方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经由诉讼程序解除。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无须以原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诉讼解除: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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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应当经由诉讼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应当依法保护养父母的利益。

(1)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2)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其性质亦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诉讼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是收养关系业经解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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