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网站协议

合作开发某网站协议书

甲方:刘立冬 ,身份证号           

乙方:计算机系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共同投资、共同开发某某某项目。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网站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分别利用相应的创意策划、人力、资金、技术等优势工作,并考虑到各方协作和配合。

    2、设立项目部

双方同意在乙方设立项目组,具体命名为某某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组由两方投资人组成,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双方授权该项目组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3、投资者针对项目部

投资只针对项目部,单列账目(支出和收入),与乙方其他业务无关。

4、合作性质

合作性质确定为合伙型合作。

5、设立有限责任制公司

网站经过开发试运行具有商业投资价值, 双方同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制公司并开展经营,公司设立后依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董事会由、及学校派遣人员等人组成,由某某担任董事长,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财务经理和副总经理由某某派遣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的报告等。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以职业经理人身份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而非股东身份),如不称职,董事会可将其罢免。

公司的章程、具体运作方式等详细条款另定,大家遵章执行。

6、工作线路图

第三条 双方应尽的责任

 甲方需要将前期准备的网站创意、设计、技术准备拿出来;

乙方负责完成网站的开发,包括两个平台的功能、提供网站试运行的环境。

只要双方中有一方提出成立公司,另一方不能反对。

其他工作双方协商共同完成。

第四条 双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入时间

1、前期投资:

甲方以网站创意、策划设计、前期的技术准备、人力投入,占总投资的55%;乙方以技术、人力、投入,占总投资的45%。

2、中期投资: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双方各尽所能、共同进行前期的推广和合作、组建公司等,在这两个过程中如需追加投资,此时双方按照各出一半资金的原则增加投资。

3、后期投资: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需进一步追加投资,双方必须按照持股比例增加投资,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如有一方股东不增加时,则按比例相应减少其在新股权结构中的持股比例。主要包括以下活动等

第五条 利益分配

网站项目产生的收益,双方按照各自股份,取得相应的收益;由此项目产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在不损害甲方的利益前提下由学校所有。

第六条:协议变更
  

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方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各方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为指导性框架协议,具体工作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行。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合作双方签字生效,具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二篇:合作开发协议(与村集体)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

乙方:海南强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推进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区域内城镇化的进程,带动甲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及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用地的基本概况

项目用地的面积与位置:位于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四至范围:东至黄土岸,南至水沙下冲田西岸上,西至沿海防护林界线 ,北至龙沐湾界线,面积约 亩。(具体位置与面积以土地征收时实际测量的为准)。项目用地属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现状为:部分土地由甲方村民管理使用。

二、合作内容

1、乙方负责投入所有资金,对项目用地进行平整等基础建设并负责促成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征地补偿条件为:土地补偿款为10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共计2万元/亩(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甲方应负责做好村民的工作,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

三、利益分配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款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他利益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开发项目用地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指工资待遇同等)应优先聘用甲方村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如有甲方应妥善处理好并保证不得因此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不得借故拖延。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当就项目用地的青苗、虾塘、鱼塘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协助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4、在办理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政府有关部门依约及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甲方应负责将项目用地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没有违约导致定金被没收的,其所支付的定金200万元应与相应款项的土地补偿款相抵销。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促成政府有关部门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征收项目用地。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逾期支付的,本协议自动作废。

3、项目用地被征收时,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所约定的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按征地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时间支付),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六、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招商引资对项目用地合作开发,该合作开发利益与甲方无关。

2、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应保证其或与其合同作的任何第三方(下称第三方)将人民币 万元汇入共管账号(共管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设立或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按征地程序支付)。乙方未依约将以上款项汇入共管帐户的,本协议自动作废,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第三方将共管帐户内的资金予以解付。

七、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必须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才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2、本协议的签订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3、乙方支付定金 200万元。

八、其他

1、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4、本合同于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签订。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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