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调解协议书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

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主持人: 单位及职务: 调解地点: 调解见证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当事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主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见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事故调解协议书

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20xx年1月1日下午十六时许甲方车东风四桥车司机乙方郭罗驾驶(车号为:宁CA0393)在307国道1106km与山西的半拖挂(车号为:晋M62908)相撞,致乙方郭罗司机受伤,现就该事故经交警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赔偿乙方在院的医疗费一次性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壹(¥:19441元)。

2、二次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生活费及护理费一次性共计伍仟元,(¥:5000元)整。

3、从即日起乙方再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4、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双方签字后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存留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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