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

办  法  细  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 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 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省政府在省就业局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建立省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和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 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

第十二条 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五条 具体承办单位在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第十六条 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州(市)和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交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七条 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职责,承担起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创业小额贷款的资金筹集,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据实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第二十条 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承办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费的50%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省级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月报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要按时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村信用社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度、考核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额贷款还贷率高于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政府下达的创业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对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进行广泛宣传。省级承办单位要建立月报制度,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月工作进度等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一并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服务流图

 

第二篇: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10?1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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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

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新了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了更多层次、更多渠道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一)贷款方式和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 2

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3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 4

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 5

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处理。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死亡、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后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的,经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呆坏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七)加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经办机构建设

1.增加承办单位。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承办工作,主要由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

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负责。同时,可增加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

2.完善担保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应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和考核,落实担保手续费补贴,充分调动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积极性。州(市)、县(市、区)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可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应主动为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办理反担保手续。

3.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各州(市)、县(市、区)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根据年度发放贷款额、担保基金放大倍率、工作效率及服务等择优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可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八)建立和补充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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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创业人员贷款需求和核销呆坏账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缺口等情况,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及时补充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州(市)担保基金实际安排到位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适时补充省级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九)完善奖补机制

1.省财政按照全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0.5%),对工作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其中,奖补资金总额的5%,用于对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 8

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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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并出具决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承贷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承贷金融机构的执行 10

情况;引导承贷金融机构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帮助创业者获取信息、服务。要为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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