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60号

二○○九年四月二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xx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

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xx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

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20xx年07月21日 16时16分 516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劳动人事

“创业”

“担保贷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xx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

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

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xx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

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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