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10?1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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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

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新了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了更多层次、更多渠道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一)贷款方式和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 2

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3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 4

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 5

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处理。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死亡、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后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的,经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呆坏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七)加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经办机构建设

1.增加承办单位。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承办工作,主要由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

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负责。同时,可增加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

2.完善担保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应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和考核,落实担保手续费补贴,充分调动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积极性。州(市)、县(市、区)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可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应主动为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办理反担保手续。

3.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各州(市)、县(市、区)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根据年度发放贷款额、担保基金放大倍率、工作效率及服务等择优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可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八)建立和补充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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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创业人员贷款需求和核销呆坏账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缺口等情况,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及时补充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州(市)担保基金实际安排到位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适时补充省级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九)完善奖补机制

1.省财政按照全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0.5%),对工作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其中,奖补资金总额的5%,用于对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 8

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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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并出具决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承贷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承贷金融机构的执行 10

情况;引导承贷金融机构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帮助创业者获取信息、服务。要为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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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谈钱不伤感情,谈感情最他妈伤钱。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20xx年07月21日 16时16分 516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劳动人事

“创业”

“担保贷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xx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

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xx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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