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

XX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

规则(试行)

为加强XX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务大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是指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凡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必须即收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三)凡申报材料不全,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即办结。

二、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是指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踏勘、公示等程序或《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申请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办理承诺时限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实施审核、现场踏勘、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四)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办理部门应在本部门报市政务中心核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凡申报材料齐全,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相应的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

(六)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承诺时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作办理的承诺件事项,由牵头部门按联办件的程序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答复件的办理

(一)答复件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三)申请人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四、联办件的办理

(一)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联办件事项内容、主办件性质,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责任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未明确联办流程、牵头和协办单位的联办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召开部门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已明确联办流程、牵头和协办单位,但未在电子审批系统上实施联办的联办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商确定联办件的牵头主办部门、协办单位,分别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已在电子审批系统上实施联办的联办事项,由首问窗口转交牵头单位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配合,分别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原则,紧密配合,推广并联审批,尽可能缩短联办件审批时间。

(七)联办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报批件的办理

(一)报批件也称上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申请,确定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权限内的办理时限;窗口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并跟踪办理过程。

六、控制件的办理

(一)控制件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申请事项。

(二)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时,能当场认定为控制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当场不能认定的,按承诺件的办理规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答复。

(三)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程序,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在承诺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

七、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服务办法》的通知

青府政〔2008〕14号

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服

务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窗口:

现将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政务服务 预约服务 通知

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xx年6月18日印

共印(3)份

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

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参照省市的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又只能在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及县级各部门窗口提出预约服务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日以外的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法定工作日预约服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和县级各部门窗口进行预约,在非国家法定工作日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 -3-

第五条 所有进入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部门窗口,都应当按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非国家法定工作日预约服务。

第六条 非国家法定工作日预约服务项目包括所有进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第七条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及县级有关部门窗口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关县级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为当事人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九条 所有非国家法定工作日预约服务,都应当填写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式样的《预约服务登记表》备查。

第十条 依照《青神县县级部门20xx年度政务服务目标考核办法》和《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 -4-

员年度考核办法》中特事特办的规定,在非国家法定工作日为当事人实行了预约服务的,按次数对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加分。对无故拒绝接受预约服务申请或找借口拖延办件,经查实,在予以加倍扣分的同时,按《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处罚或报县纪委监察处理。

附件:1、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登

记表》。

2、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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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

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服务办法的通知

注:受理预约服务投诉电话:0833-8862987(纪委监察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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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电话

热线咨询电话:0833-8862114

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服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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