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签证须知

上海领区: 浙江 江西 安徽 福建 江苏

新疆领区:新疆

北京领区:甘肃、东北三省、还有剩下的省份 都是北京领区的

哈萨克斯坦签证注意事项(有效期30天、停留期30天)

全包面试无函:邀请函+排队预约 +服务费+签证费= 3000 ( 旅游签证 )

代送面试有函:预约排队+服务费+签证费= 2400

以下需要本人面试送签:

一、 一个月签证:3000签证费(含邀请函) 代签:2400(自备邀请函)

二、 全包签证时间大概在20天左右 代签时间大概在10天左右

三、 发邀请函收取1500 元定金 代送收800定金

四、 客人必须如实告知是否在哈萨克斯坦有否不良记录,比如盖了黑章、逾

期滞留、是否在第三国曾经签过哈萨克斯坦签证这类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存在,请不要接。

五、 如果客人有上述问题而未告知,客人承担邀请函费用与服务费。

六、 如果是因为客人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签证无法正常出,我们承担邀请函损

失.

七、 准备资料:护照原件,照片2张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护照首页印

在一起的复印件,邀请函复印件,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派遣函贴照片并且照片上也要盖公章

备注:有老护照的必须如实提供(隐瞒者后果自负)

 

第二篇:39.哈萨克斯坦外汇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例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哈国外汇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6年12月24日颁布的《外汇调节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3月30日颁布的现仍具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令和1995年4月17日颁布的《许可证制度》令特制定本条例,并规定外汇使用活动许可证的制度规则。

1.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活动的许可证制度

1.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用现金外汇从事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须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发给的许可证进行。

1.2按本条例、调节许可证制度问题的标准法以及现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规则发放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

1.3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发给在航空港和海港运输区内,并通过海运、空运、铁路和汽车运输,完成跨国运输活动的法人。

1.4法人要领取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许可证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管理局提交下列证件:

要求发给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申请书,并附商品和用外汇提供服务的清单;

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必须的经济论据;

经公证确认的创#b@2件副本;

经公证确认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权代表机构进行国家注册的证明书副本;

项目管理部 1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作为纳税人登记的税收机关证明书;

全权代理银行关于法人现有外汇帐户情况的证明书;

确认交纳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的证件;

托收合同;

全权代理银行的、能证明法人工作者运用现金外汇工作的职业素养的证明书或其它证件。

1.5按照本条例,自交纳所有必需的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管理局对要求发给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审查。

1.6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使用期为一年,并且不能向他人转借。

1.7向递交要求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申请书的法人提出下列技能和技术方面的要求:

1)技能方面:

法人负责人应通晓现行的调节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外汇业务的法律;

直接用现金外汇从事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工作者应具有全权代理银行的、证明其运用现金外汇工作的职业素养的证明书或其它证件;

2)技术方面的:

储蓄所的技术装备程度(验钞器,有固定存储器的出纳部门);

应有的贵重物品存储装备(保险柜、防盗和防火报警装置等);

代收营业进款机构;

符合必需的技术要求的现金存储室。

项目管理部 2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1.8发给许可证前应对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实行核算和监督的机构进行审查,包括查清下列问题: 有关的技术和技能要求;

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建立;

规范的凭证传递机构;

具备并遵守干部培训和干部配套的要求。

1.9审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的)管理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根据委员会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给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

1.10如果法人不符合本条例1.4、1.7条规定的要求或者故意提交不可信材料,则拒绝发给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

1.11在拒绝发给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许可证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理由。

1.12中止或撤销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依据下列理由进行:

在活动过程中不遵守许可证中包含的规则;

在实施业务过程中不断(连续6个月期限内3次或多次)破坏现行法律;

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的)管理局提供材料或故意提供不可信材料。

1.1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的)管理局在说明中止理由,并说明对此造成破坏的消除办法后,有权在6个月期限内中止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效力。

1.14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 项目管理部 3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贸易和提供服务的许可证效力:

发给的许可证已到期;

许可证被撤销;

法人改组或法人被清算。

1.15领取用现金外汇进行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许可证的法人必须在支付货款和服务费时同接收外币一样,接收哈萨克斯坦本国货币—哈萨克斯坦坚戈。

2.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转移)外汇的业务许可证制度

2.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发给的许可证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的业务。

下列形式的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的业务属许可证制度范围:

侨民在国外的投资;

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支付财产权和其它不动产权的汇款;

侨民对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在期限超过180天的进出口交易时的贷款进行的核算;

侨民向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提供的期限超过180天的贷款。

2.2为领取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的业务许可证,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

公证确认的法人创#b@2件副本;

项目管理部 4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副本;

与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签订的合同或其它经充分论证的付款证件副本;

经济贸易部对数额超过等值于10万美元业务的书面协议; 税收机关的未欠纳税款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养老基金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证明;

确认已交纳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的证明。

2.3根据本条例,自提交所有必需的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对发给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的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进行审查。

2.4如果未提交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所有证件,以及业务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故意提交不可信材料,则拒绝发给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

2.5领取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的购证人必须遵守许可证发给的规则,并根据本条例附件1和附件2按季度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提交情况表。

2.6在下列情况下应中止或撤销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的业务许可证:

不遵守许可证包含的规则;

未向国家银行提交或故意提交不可信材料; 违反现行的外汇法规。

2.7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是一次性的。

项目管理部 5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2.8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在完成许可证规定的一切业务后终止效力。

2.9发给实施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侨民为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转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不承担任何侨民根据签发的许可证实施业务时承担的义务。

3.侨民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制度

3.1侨民在外国银行或在按侨民登记国的法律有权实施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办理公开帐户,须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签发的许可证。

3.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在考虑到实施具体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和无法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全权代理银行实施此类业务的情况后,对要求发给在国外的外国银行开办公开帐户的许可证的申请书进行审查。 3.3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侨民,在外国银行开办公开帐户的许可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州(地方的)管理局签发。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居住的自然人侨民,由于工作、学习或者治病、以及为了实施人道主义联系等原因作临时居住时,不需要办理在国外开设公开帐户的许可证。

自然人侨民结束工作、学习、治疗或进行的其它人道主义联系后从国外返回,在一个月内必须结清由于上述目的在国外办理的公开帐户,或者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领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签发的许可证。

3.4在办理外汇公开帐户、或在国外的外国银行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币的公开帐户时,为领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签发的许可证,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项目管理部 6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须提交:

申请书和在国外办理公开外汇帐户必需的经济论据,并提供法人打算办理公开帐户的外国银行的要素;

法人注册证明副本;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决定;

税收机关关于未欠纳税款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养老基金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证明;

外国银行关于同意办理公开帐户和管帐、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查询提供材料、以及及时地提供客户帐户对帐单的信函; 确认交纳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的证明。

2)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须提交: 申请书,开设代表机构的命令以及开设代表机构的条例,并在条例中说明法人代表机构和打算办理公开外汇帐户的外国银行的要素;

设立该代表机构的法人的创#b@2件;

税收机关出具的未欠纳税款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养老基金的证明;

未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证明;

外国银行关于同意办理公开帐户和管帐、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查询提供材料、以及及时地提供客户帐户对帐单的信函; 确认交纳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的证明。

3)自然人侨民须提交:

申请书和办理公开帐户必需的论据;

项目管理部 7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确认交纳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的证明。

3.5根据本条例,自提交所有必需的证件3日起一个月内,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对侨民要求签发在外国银行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审查。

3.6侨民领取的在外国银行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不能转借他人。在许可证中规定其有效期。

3.7在国外办理外汇公开帐户的制度;

1)列入这些帐户的外汇资金应仅限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数额,而其它剩余的资金则应存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的帐户; 2)帐户持有人每季度按本条例附件3提供上期帐户上外汇资金变动的报告表。所有的银行对帐单同报告表一起每月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邮寄。

3)每月底,帐户上超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证规定数额的剩余资金应汇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权代理银行。 3.8按照办理公开帐户的合同对侨民在国外开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币的帐户制度作出规定。 3.9在下列情况下拒绝签发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

在可以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权代理银行实施的外币和坚戈业务的情况下;

未提交全部的必需的证件;

故意提交不可信材料。

3.10在拒绝签发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许可证时,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申请人有理由的答复,并说明拒签的原因。

3.11按下列依据中止或撤销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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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在活动过程中不遵守许可证包含的规则; 在连续6个月的期限内撤销流动资金;

未向国家银行提交或故意提交不可信材料。

3.12国家银行在说明中止原因时6个月内有权中止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效力。

3.13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在国外办理公开帐户的许可证效力:

发给的许可证已到期;

许可证被撤销;

法人重组或被清算。

4.破坏本条例规定的规则承担的责任

4.1破坏本条例规定的规则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

4. 由指定银行办理法人—侨民外汇业务

4.1为办理外汇业务,法人—侨民应在指定银行开立哈国和(或)外国货币银行帐户。

法人—侨民在指定银行开立、办理和注销银行帐户应按照1997年3月4日第61号《客户在二级银行开立、办理和注销银行帐户的办法细则》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4.2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合同和协议有特殊地位的机构的帐户制度应根据这些合同和协议及本条例制定。

4.3

以非现金方式将法人—侨民的哈国或外国货币收入划入其 项目管理部 9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在指定银行的帐户应不受限制地进行。将等值于1万美元以上的哈国和(或)外国货币记入法人—侨民帐户应根据货币所在地确认的合法性文件进行。即:与侨民或非侨民的合同,从银行帐户上获得哈国或外国货币的证明书,在指定银行购买哈国或外国货币的证明书,运进外汇的报关单等。

4.4

法人—侨民只有用办理外汇经常项目获得的坚戈现金或在法令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才能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在办理该类业务时,法人—侨民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指定银行提交办妥手续的凭证(合同、契约、协议、#5@p、提单及其它)。

4.5

指定银行有权向法人—侨民提供外汇和坚戈贷款。提供为期180天以上的外汇贷款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和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注册证明书。外汇和坚戈贷款只能以非现金方式提供。

禁止法人—侨民利用坚戈贷款购买外汇。

4.6 指定银行可以接收外汇作为其发放给法人一侨民外汇和坚戈的抵押品。

债务人未及时返还其获得的贷款时,可按法定程序为清偿其贷款及其利息出售作为抵押品的外汇。

5.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办理外汇业务

5.1 自然人短—侨民和非侨民为办理外汇业务应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在指定银行开立、办理和注销外汇帐户应按照1997年3月4日第61号《客户在二级银行开立、办理和注销银行帐户的办法细则》及本条例规定的办法实施。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的外汇资金应不受限制地记入其在指定银行的外汇帐户,或从该帐户取消。

5.2 不能用自然人的外汇帐户从事与企业主活动有关的业务,包括作为第三者的法人之间的合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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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如果自然人—侨民或非侨民作为未构成法人的经营管理主体登记注册,那么其外汇帐户应根据本条例31和41条开立。这类帐户的外汇资金使用制度相应地归于本条例为法人—侨民和非侨民确定的外汇使用制度。

5.3

在办理外汇业务时,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指定银行提交已办妥手续的凭证(合同、契约、协议、#5@p、提单等)。

在办理外汇业务时要求有许可证和(或)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注册的证明书,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须向指定银行提交该类证件的副本。

指定银行为检查其是否遵守外汇法,有权要求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附加与办理外汇业务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证件。

5.4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外汇市场上通过指定银行和指定的非银行财政机构不受限制地购买外汇。

5.5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有权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上使用现金外汇,只有在其是为了通过指定银行和指定的非银行财政机构办理外汇业务,为记入外汇帐户和有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相应许可证的法人实行劳务和商品结算时才允许使用。

5.6

指定银行有权向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提供外汇和坚戈贷款。为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提供为期180天以上的贷款须备有相应的许可证和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注册的证明书。

5.7

指定银行可以接收外汇作为其发放给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外汇及坚戈贷款的抵押品。当债务人未及时返还其获得的外汇贷款时,可按法定程序为清偿贷款及其利息出售这些外汇。

6. 进出口外汇

6.1 在遵守海关法要求的前提下,侨民和非侨民可不 项目管理部 11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受限制地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外汇。

6.2

自然人—侨民在其证件未确认其现金外汇和支付凭证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可向哈萨克斯坦境外输出面额或价值相当于1万美元以内的外汇。

对于从哈国输出面额或价值相当于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外汇和付款凭证的业务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提交以下证件:

从兑换点——购买外汇的证明书;

从指定银行——确定其从外汇帐户上取消资金的证明或标出外汇票面额和(或)外汇价值的购买外汇的付款凭证;

原先输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出了外汇票面额和(或)价值的有关外汇或付款凭证数额的报关单。

6.3

自然人—非侨民输出标明了外汇票面额和(或)价值的付款凭证及现金外汇时,应按照其进口外汇时报关单计入的数额办理,当超过其进口时报关单计入的外汇数额时,非侨民须按照本条例

6.2条提供所需证件。

6.4 出口标明了外汇面额和(或)价值的有价证券时,应由有价证券法调节。

6.5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发行的贵金属钱币且是法定支付资金的贵金属钱币应能够自由输入和输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6. 外汇输入和输出应按照海关法办理海关手续。 7. 外汇监管

7.1 外汇监管的目的是保障侨民和非侨民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

7.2

以下是外汇监管的主要方向:确定所办理的外汇业务是否与 项目管理部 12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现行法令相符合,是否有必须的许可证和证明书;

检查支付外汇时是否符合合同条件;

检查外汇业务核算和报表是否完全和客观。 7.3

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有责任对侨民和非侨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的外汇业务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现行法令,是否符合许可证和(或)注册证明书条件。

7.4

外汇监管机构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印制标准法,对消除破坏提出要求,并采取其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侨民和非侨民必须执行的法令所规定的措施。

7.5

外汇监管代理人有责任通知哈萨克斯坦法律保护机构和哈国国家银行其已知的银行客户在办理外汇业务时违反外汇法的事实。

7.6

外汇监管代理人为行使其职能有权向自己的客户查询经其办理外汇业务的情况,本条例77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7.7

外汇监管机构为行使自己的职能有权吸收一些外汇监管代理人并给他们一些指定的委托办理的事项。外汇监管代理人有责任办理这些外汇监管机构委托的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7.8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外汇业务的侨民和非侨民有权:

了解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所依据的法令;

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控诉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

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法及其它法令规定的其它的权利。

项目管理部 13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7.9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了外汇业务的侨民和非侨民必须:

向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提交所有有关其办理外汇业务所需的证件和信息;

在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实施检查过程中,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在与外汇监管机构和代理人实施检查的事实不相符合时,就其拒绝在该项证明文件上签字作出书面说明;

对其办理的外汇业务进行核算并作出报表,并保证保存这些资料不少于5年;

执行外汇监管机构对其消除违法影响的要求(命令); 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法规定的其它要求。 8. 违反本条例的责任

8.1 违反本条例的应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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