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安全须知

哈萨克斯坦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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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住所时应全面考虑安全因素,避免住楼的一层和最上层,住宅应安有安全门、门上装有安全防护链。

2、傍晚或夜间乘坐出租车,应拔打058电话通过调度台订车,不要乘坐私人汽车。如出租车内已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乘客时应拒绝乘坐。

3、在娱乐场所应避免与提供色情服务和形迹可疑的人接触。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陌生人带到自己的住所内。

4、在公共场所(商场、酒吧、舞厅等)不要张扬所携带的大额货币,无论是外币还是哈币。

5、兑换外币时应选择封闭式的银行兑换点。

6、不要参与赌场或哈法律所禁止的街头赌博活动。

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警察局的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护照或进入居民住宅应在6:00至22:00之间进行。在有人敲门并称自己是警察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应先确认来人的身份。警察除穿警服外,还应出示其工作证并佩带有号码的胸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亦应出示其工作证(如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煤气公司、电业局、电话站等等)。应通过门上的猫眼或安全链确认来访者身份。如果感到来人可疑,就不要打开安全链为其开门,应打电话叫邻居(最好是男性)出来帮助确认来访者身份后,才可将其同邻居一起放进家门。应请来访者告知其单位的值班电话,并按此电话通过值班人员确认来访者的合法性。

8、在警察查验护照时,应请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将其身份证件的号码、姓名和胸牌号码记下来。如果警察要求被查者随其一同乘其私人汽车到最近的警察局去,应记下车牌

号码并将此事通知使馆。

9、必要时请拔打阿拉木图市内务局刑警针对外国人犯罪局电话:544276,544135,326433,690867或阿市内务总局值班电话544007或报警电话02。

七、 报案

1、凡遇身份不明者敲门,一律拒开。如来人强行破门,请速拨打02电话报警。

2、中国公民报案可去居留登记所在地区警察局 或去阿拉木图市内务总局所属的针对外国人犯罪局。

3、到警察局报案后,应将案情书面材料报中国驻哈使馆领事部。书面材料须写明以下内容: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和详细住址。 在遇警方不受理报案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检察院提起申诉。

4、对警方所作录供、证词等材料履行签字手续时,务必先对所出供词、证词材料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否则应拒绝签字。

5、重大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请其参与警方和法院所作调查和裁决的全过程。如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作出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八、做守法公民,树立良好形象。

旅哈中国公民应自觉遵守哈国有关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持住所的整洁、卫生,保持住处肃静,不得大声吵闹、喧哗影响周围邻居。自觉注意保持衣冠整齐干净,言行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

九、投诉电话

鉴于哈少数警察对我公民进行敲诈勒索、粗暴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我公民合法权益,我请哈方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我公民遇到哈警务人员违规执法和敲诈时请拨打以下监督电话投诉:

02—内务总局行动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

533636,533838—内务总局匿名投诉电话,从9:00至19:00接收有关警务人员

违法行为的匿名投诉;

544019—内务总局自身安全局局长阿米罗夫 穆赫塔尔 穆哈梅特卡齐诺维奇; 544786—内务总局自身安全局副局长阿勃迪哈依莫夫 萨穆金巴尔塔别科维奇; 544014—内务总局移民警察局局长卡特陶巴耶夫 塔尔迪别克阿斯卡罗维奇; 544034—内务总局移民警察局副局长科克巴耶夫 萨尔先 克里姆巴耶维奇。

 

第二篇: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19xx年7月9日第19号令

19xx年于司法部注册,编号No.866

关于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

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

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设施和住宅发生火灾,降低火灾带来的物质损失,并考虑到出现的新型经营形式,同时为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和《关于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通过以下决议:

1. 明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 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 2. 该细则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之日起开始生效。

3. 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委员会19xx年10月20日第16号令失去效力。

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

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

1. 总则

1) 该细则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机构、企业、机关部门、组织*、某些法人(与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部门性质无关)、上述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的规定。

注:

* 下文中出现的“企业”和“组织”两个词,将使用“企业”一个词语来表达。

犯有违反(包括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规避履行)消防安全细则要求的人员,应承担刑事、行政或其它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

2) 依据本细则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规范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则,细则,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文件。

部门和专业性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其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削弱本细则的要求。

3)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当中都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人们自身安全,并且应制订针对每处火灾易发段和火灾隐患段(修配厂、车间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细则,细则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协调一致,并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确认。

注:

*工程项目 – 区域,企业,建筑物,设施,厂房,室外设施,仓库,交通工具,露天场地,工艺流水线,设备,产品。

4) 所有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工人和职员都应接受关于在企业中遵守规定的消防规章制度的指示。在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且在企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消防技术基础知识的重复宣传,或者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消防技术基础知识普及结束时,进行测验。

5) 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

整个企业及其构成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由企业首席领导(企业主,雇主)负责;

独立的区域、建筑物、设施、厂房、车间、工艺设备和工艺流水线工段、技术设备、电力网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企业领导(企业主,雇主)确定,并发出通知签字确认委任负责人;

个人的住宅、别墅、花园小屋、车库(试车场)、院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所有人负责;

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其它约定,则租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装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组成部分的部、国家委员会及中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

在消防安全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部门间相到协作配合;

研究制定并调整规范、标准和细则;

成立部门内消防技术委员会、消防小组、消防局分队及抢险救护分队,以保证实现其二十四小时昼夜工作;

对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火灾;

组织科学研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公民和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细则的培训。

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地方代表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职权:

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制定、明确和保证地方有针对性的规划得到执行;

采取强制规定以保证发生火灾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灾的预防和消除;

采取预防和消除火灾具体措施;

通知居民和组织机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办法措施;

制定、明确并执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预算;

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

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一些组织,不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并就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

依据规定规范,其中包括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门各机构签定的合同,成立并设置消防部门小分队;

根据清单所列各项,保持灭火设备和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不允许不按其功能进行使用;

应在灭火进程中,在查明起火原因及条件和火情扩大原因及条件的过程中,并且在查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导致火灾发生的过失人的工作过程中,协助消防队的工作;

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火情探测自动设备和灭火自动设备;

当国家消防队人员在组织机构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公务时,应保证允许其进入;

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关于消防安全状况的消息和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其生产的产品的消防安全方面、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火灾后果方面的消息和文件;

当火灾发生时,当现有消防保护系统和设备失效时,当道路和通道状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国家消防队。

9)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当发现发生火灾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国家级消防队;

在国家消防队的小分队到达现场之前,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抢救人和财物并灭火; 协助国家消防队的灭火工作;

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命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对属于其自己的生产、经营、居住和其它场所及建筑物进行视察、检验,以便对其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损坏情况进行监督。

2. 保证消防安全的组织措施

1) 城市、村镇和乡村居民点的地方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必须: 确定可燃垃圾堆放场地;

当发生草原(森林)大火时,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居民点;

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备好相应设施以应对春夏火灾危险时期和冬季取暖季节,在居民点采取公共普及性措施;

确定运用一切力量和设施进行灭火的方案;

通知居民和组织关于防火安全的具体措施;

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

2) 应保证每一个建筑物工程都设置有灭火消防部门,可以建立配备有消防装备的消防小分队,或者参与到消防小分队(城市、地区等的消防部门)的工作事务中。

3) 所有生产制造的产品都应有消防安全的标识。不允许销售无消防安全措施说明的易爆易燃物品和材料。

4) 每个企业都应依据其火灾危险性情况,通过发布指令(守则)来建立消防制度,其中包括:

规定使用明火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方法;

规定并设置吸烟地点;

规定消防车辆进入目标建筑的方法;

规定场地以及在场所中一次性放置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允许数量;

规定可燃废料和粉尘的清除方法,规定浸油工作服的保管方法;

规定发生火灾时和工作日结束时用电设备的断电方法;

详细规定:

进行临时用火工作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质的工作的方法;

结束工作后查看和关闭工作场所的方法;

当发现火灾时,工人应采取的行动;

明确工种(岗位)清单,规定进行消防指导及消防技术基础知识学习课程的日期和制度,并指定具体实施的责任人。

5) 所有生产、行政、仓储场所及辅助场所的电话机旁边,都应挂上指示有电话号码“01”的标示牌,以便呼叫国家安全消防队。

6) 在每层一次性可容纳10人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除住宅之外)内,应在明显位置上部署挂上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平面图(示意图),并应设置向人们通知发生火灾的系统(装置)。

有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群工程(建筑物可容纳超过50人)的领导(企业主)应制订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方案,配有图解和文字两部分内容。

疏散方案的文字部分应包括有火灾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列举、行动方法及其顺序。建筑物(房屋)平面图(示意图)的疏散平面图的图解部分应使用箭头标明人流移动的方向。 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实际训练。

针对夜间有人员居留的建筑场所(幼儿园,学生宿舍,医院等),在其守则中应规定有两个行动方案:

在白天和在夜间。

夜间行动方案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对人员进行疏散的地点。

7) 企业员工,甚至于公民,必须:

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守以规定程序进行确认的标准、规范和细则的要求,并且遵守并维护消防制度;

在使用电气和燃气设备、日用化学用品时,在从事用火工作、易燃物质、液体燃料及其它能够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工作时,采取预防措施;

当发现火灾时,将情况通知国家消防队的消防部门,并尽可能采取措施抢救人员、财物、灭火。

8) 针对一些人们集体参与场所(集会,会议,晚会,舞厅,新年庆祝会,演出等)采取措施的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之前仔细地查看场所,确认已在消防工作方面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对疏散通道要格外引起注意。

9) 对于一些使用、加工、储藏危险的(易爆的)、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企业,其领导(企业主)必须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报告易爆危险物质和材料(国家标准12.1.044-89)的性能指标,该指标对于保证前来参加灭火工作和进行首要紧急救援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3. 区域、房屋、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1. 区域方面内容

1) 在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上不允许设置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的堆放点。所有的废弃物应集中放入到专门划出的场地的容器和箱子内,然后运走。

2) 位于房屋、建筑物和露天仓库间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的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以及毗邻住宅、别墅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地段,都应及时清除掉可燃废弃物、垃圾、落叶、干草等。

3) 位于房屋、建筑物间及位于木材、锯材、其它材料和装置的堆垛间的防火间距之上,不允许用来堆放材料、装置和包装物,防火间距也不允许用来当作房屋和建筑物的运输和施工(安装)的驻扎场所。

4) 通向房屋、建筑物、露天仓库和用来灭火的水源的道路、通道、入口和过道,通向固定的消防梯和消防用具的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和完好状态,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冰。

当关闭道路或通道以进行维修或由于其它原因,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过,进行工作的组织应立即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通报这一情况。

在相应地点道路关闭期间,应设置绕行方向指示标志,或者建设横穿维修地段的横道和通向水源的通道。

5) 临时建筑物应与其它房屋和建筑物相距不小于15米(除了其它规范要求的较大防火间距情形之外),或者位于防火墙旁边。

独立的箱式建筑物允许成组分布,每组应不超过10所,面积应不超过800m2。房屋各组间的间距及从房屋到其它建筑物、商业售货亭等的间距都应不小于15米。

6) 在仓储和供应站、粮食收购站、商业建筑物、石油开采加工、易燃液体、液体燃料和可燃气体储存、生产各种类型爆炸物、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地段的区域和建筑物内,在学前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医疗和文化演出单位,在谷类作物田地中,在交通工具中,甚至在企业的未划入可吸烟处,都不允许吸烟。

7) 在距离房屋和建筑物不足50米处不允许点起篝火、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应在白天时候,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在专门划为该用途的地点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

8) 设施区域应配备充足的外部照明,以便可以迅速找到消防用水源、外置消防梯和建筑物的入口。

9) 穿过设施内部的铁路的道口和过道应保持畅通,以便消防车辆通过,并且在轨道面高度上应铺上整块的铺板。无火车机头的车厢不允许在铁路道口处停放。横穿轨道的铁路道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10) 住宅、别墅区、庭院区、公共和公民个人房屋的区域上不允许在露天场地上、院子里存放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装过该类液体的空包装,以及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罐子。

11) 位于森林中、森林草原带和草原地带的夏季儿童避暑和保健性质的儿童营地,都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生土化防火带。

12) 对于用于消防灭火目的、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300的村镇居民点、园艺集体协会和别墅建设合作组织应配备一台便携式消防电动泵;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

超过300少于1000的,应配备一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1000的,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

位于乡镇地区的休养所和其它具有保健性质的设施,根据执行权力机构的方案,都应配备消防器械和相应的消防技术装置。

2. 建筑物、设施和场所方面内容

1) 所有生产和仓储的厂房都应确定火灾爆发等级和火险等级,以及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方面的区域分类,此类信息都应在厂房大门上标明。

火灾危险性有所提高的设备附近应挂上标准的安全标识、告示和牌子。

不允许使用处于生产过程当中的、没有经过火灾爆发危险性指标的研究分析或者没有取得合格证的材料和物品,并且不允许将此类材料和物品同其它材料和物品一起储存。

2) 所有设施对象都应配备有完好的、一次灭火器具(依据附件3)、用于呼叫消防队的装置以及消防自动装置。

3) 各场所、房屋和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和消防装置(防烟保护、消防自动装置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门、消防阀门、防火墙和防火隔板的其它保护装置等)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不允许设置妨碍消防门和防烟门(装置)正常关闭的辅助装置。

4) 不允许对存在故障、能够导致火灾的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也不允许在断开用于检测温度、压力和其它消防安全数据所要求的指定状态的检测仪器和技术自动装置的情况下,对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

5)当施工结构、可燃的精加工及保温材料、金属材料及装置金属支架的防火保护层(灰浆、专业漆、各类漆、涂料等,包括防火性能丧失和老化)受到破坏时,应立即予以消除。 依据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冲洗(浸渍)的木质结构和纺织物,在其冲洗(浸渍)有效期到期时,应对其进行检验;当其组成部分丧失了防火保护性能时,应重新进行冲洗(浸渍)处理。

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可燃结构和纺织物的冲洗(浸渍)防火保护状态进行检查。

6)在防火墙、防火隔板和防护结构交叉处,由于各种各样的工程管线和工艺管线造成的孔洞和间隙,则应使用可以确保耐火性、不透烟和不透气性能要求范围的建筑砂浆或其它非可燃材料将其填塞好。

7) 重新规划场所、变更其功能用途或者规划安装新的技术设备时,应遵循现行施工和技术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8)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和大型戏剧演出性质单位(油库,剧院等)必须同最近的国家消防队或者居民点消防中心保持直拨电话联络。

9) 在企业的场所、厂房和建筑物中(除了个人建设的住宅之外)禁止:

除了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地下室、底层储存和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炸药、爆炸物、气体罐、带有喷雾式包装的货物、赛璐珞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材料;

使用顶楼、设备层、通风机室和其它工业场所用于组织生产、修配,以及储存产品、设备、家具和其它物品;

在电梯厅内安排仓储室、售货亭、摊位等;

在地下室和底层内建设可燃材料仓库和工作间以及安置某些杂用房间,并且在其入口没有同总楼梯间隔离开的情况下;

将设计中规定的门厅、大厅、走廊、外室及楼梯间用门拆除;

在露台和敞廊的门、出口处,进入毗邻部分的过道以及通入外部疏散楼梯的出口堆满家具、设备及其它物品;

使用钎焊灯和运用其它带有明火的方式为冰冻管道加温,使用汽油、煤油和其它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用来打扫场所、清洗衣服;

在窗户上安装不透光的格栅(除仓储、钱柜、军械库、某些机构和住房的保密部分之外);

为属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区域的敞廊和露台安装玻璃;

在楼梯间和走廊内建设库房和贮藏室,在楼梯踏阶下、楼梯空地上储存物品、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在第一层和底层的楼梯踏阶下,允许设置中央供暖控制枢纽间、测水量枢纽间和配电箱间,并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隔板隔离开)。

在房屋(除了耐火性能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的生产和仓储室内建设夹层、小办公室及其它采用可燃、不易燃材料和金属板制成的内置结构。

10) 房屋的房顶(屋顶)的外部消防梯和消防护栏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其完好程度进行检查。

11) 对于只有一个疏散出口的场所,允许在其内进行不超过50人出席的活动。

在防火等级为IV 和V 的场所内进行大规模人员(50人及更多人)参与的活动,只允许在该场所的第一层进行。

12) 顶楼、设备层和地下室的窗户应做成玻璃窗,门应保持敞开状态。门上应指示出钥匙存放位置。

应定期清除掉房屋和建筑物的地下室层、底层的透光孔凹坑的可燃垃圾。不允许使用密实的铺盖物将上述凹坑和窗户遮盖住。

13) 煤油灯(灯具)应牢固地固定在结构物上,并且在玻璃上方应设有金属防护罩。灯上方的罩或者灯具的顶部与顶棚的可燃(不易燃)结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米,与可燃(不易燃)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墙上的挂式煤油灯(灯具)应设置金属挡板,并且牢固固定。灯具及台式煤油灯应具有稳定的底座。

14) 使用液体燃料的取暖和照明装置,只有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燃料时,才允许使用。

15) 在观众厅、餐厅、展厅、交易大厅、交易所大厅、祭祀厅及其它大厅(场所)内,在看台上及其它有大规模人员逗留的场所,不允许有超过设计规范规定或者根据对通道疏散通过能力的估算所确定的人数。如果在规范中没有规定用于估算的数据,则应采用保证人员从大厅疏散出去的时间,即2分钟,计算面积以每位人员所占的面积(即0.75m2)得出。

16) 必须布置好带有密实的关闭盖子的金属箱子用于收集用过的擦拭材料。一个工作班结束时箱子内装的东西都应从厂房内取走。

17) 工作当中接触油、漆、油漆和其它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悬挂着存放于专门用于存放工作服地点的金属柜里。

18) 在安装有彩色玻璃、高度超过一个楼层的楼房内,不允许破坏安装在每个楼层面的彩色玻璃上的非可燃不透烟隔板结构。

19) 当组织和进行大规模人员参与的新年庆祝活动和其它活动时:

只允许使用具有不少于两个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疏散出口的场所,并且该类场所的窗户上没有可燃隔板制成的栅栏且位于不超过两层的楼房内;

枞树应安置于稳定的底座上,并应考虑到树枝不可触及墙壁和顶棚,不可妨碍从场所内退出。

在没有用电照明的场所内,使用枞树进行的活动只能在一日当中光线充足的时候进行。 彩灯的使用应遵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规定。在使用无降压变压器的电气照明电路时,在枞树上可以使用串联电压达12伏的串形装饰小灯;

小灯功率不应超过25瓦,彩灯装置可以使用铜芯可弯折的电线;

当发现彩灯存在不正常现象(线路发热,小灯闪烁,冒电火花等)时,应马上将彩灯断电;

在活动进行过程当中,应在活动场地和大厅场所组织责任人、消防小组成员或者消防部门人员值勤。要举行活动的场所应保证有一次消防灭火工具。

禁止:

使用电弧照明灯、蜡烛和爆竹,点燃焰火、安排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可以引发火灾的灯光效果;

用塞璐珞、纱布和棉絮这些没有防火保护成分制成的玩具来装饰枞树,用没有防火保护成分的布料、棉絮制作新年衣服;

进行用火、上漆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工作;

使用窗户上的百叶窗来遮蔽场所;

缩小排与排之间过道的宽度,在过道间安置额外的座位和椅子等;

演出或者表演时将场所内灯光完全熄灭;

场所内人员数量超出规定标准。

3. 疏散通道

1) 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尺寸、照明条件、保证防烟尘条件、疏散通道的扩展都应符合消防防火施工设计规范。

2) 所有疏散出口处的门都应按从场所走出的方向灵活敞开。当场所内有人员停留时,可以将门从里面用容易开启的插销锁住。

3)禁止:

在过道、走廊、外室、游廊、电梯厅、楼梯平台、楼梯踏阶和小出口处堆放家具、柜子、设备、各种材料和成品;堵塞疏散出口处的门;

在出口的外室处(除了寓所和个人住宅之外)设置任何结构的衣物烘干器、挂衣架和衣帽间,存放(其中包括临时性的)任何物品和材料;

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阻板、栅门、折叠门、升降门和旋转门以及其它设施,妨碍人群通畅疏散;

在疏散通道(除了耐火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采用可燃材料用于对墙面和顶棚进行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在楼梯间采用可燃材料用于梯阶和平台的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 在走廊采光室内安置办公间和其它房间;

在开阔位置上安装楼梯间、走廊、前厅和外室的自动关闭门(如果这些设施都不使用火灾中起作用的自动装置),并将其拆除;

在防烟楼梯间内安装玻璃或关闭用于空气流通的百叶窗;

用普通玻璃替换安装在有玻璃的门和腰头窗上的加强玻璃;

使用可燃的合成材料制成的地毯和路毯。

4) 应根据设计规范在场所中布置技术设备、展示装置和其它设施,以保证疏散过道通向楼梯间和其它疏散通道。

5) 在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内,如果没有设置应急照明,则在断电情况下,每个值勤人员都应配有手电筒。手电筒的数量由领导人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值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建筑物内人员数量来确定,但应保证不少于每个值勤工作人员人守一把。

4. 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

1) 电气设备应依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用电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电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安装和使用。

2) 电动机、电照明灯、控制仪器、起动控制装置、检测仪器和保护装置、辅助性设备、电线和电缆线都应配备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范围等级的保护形式和保护级,并应配备有防止电流短路和电流过载的保护装置。

3) 所有导电件、配电装置和设备、测量仪器、断裂型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刀形开关、以及所有其它启动装置和辅助设备都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底座上(大理石,夹布胶布,绝缘塑胶板等)。

4) 在因工作结束而关闭的、没有值勤人员监督的所有场所中(不论其功能用途),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仪表都应断电(除了值勤用照明和应急照明、消防灭火自动装置、防火信号装置和保护装置,以及由于技术要求需昼夜运作的电气设备)。

5) 不允许在可燃的屋顶及敞棚、堆放可燃材料的露天仓库(料堆、堆垛)上方架设电力输送空中线路和外部电线。

6) 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当中,禁止:

在不符合生产厂家的提出的建议(须知)情况下使用电气设备和仪器,或者使用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的故障的电气设备和仪器,使用损坏的或者失去绝缘保护性能的电线和电缆; 使用损坏了的插座、刀形开关和其它电气设备用产品;

将电灯和照明器用纸、布和其它可燃材料包裹起来;

使用没有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垫板的电熨斗、电热板、电水壶和其它电加热装置;

除了在技术细则中规定可以不间断供电的装置之外,对接入电网的电加热装置、电视机、收音机等装置置之不管;

使用不规范的(自制的)电加热装置,使用不标准的保险丝或者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自制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

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穿过仓储间及存在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区段敷设输送电线和电缆;

在所有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使用电加热装置;

使用没有保护灯罩的白炽灯电照明器。

7) 不允许在同一根管子、金属套、线束、施工结构的封闭管道当中,或者在同一个槽盘中,同时敷设相互备用电路、施工照明和应急照明电路、供电电缆和控制电缆。

8) 根据国家标准12.4.026-76 制成的“出口”指示灯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始终接通电流。在观众厅、演出厅和其它大厅里这些“出口”指示灯可以只在活动进行时(有人员逗留的时间)接通电流。

9)便携式电照明器应采用可弯折铜芯电线,装有玻璃罩,有防护网罩保护,并安装有用于悬挂的小钩子。

10) 照明器配置时只能使用非可燃材料,其外壳应与承重吊索隔离开。

探照灯和照明灯应安置在距离可燃结构和可燃材料不小于0.5米 的地方,而对于透镜探照灯,则该距离应不小于2米。探照灯和照明灯的滤光镜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制成。

11) 不允许使用没有设置温度调节器的电炉和电熨斗。

5. 供暖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消防安全要求

1) 在取暖季节开始之前,应对炉子、锅炉房、供热发电机室和热风炉装置以及其它供暖装置和系统进行检查和修复。不允许使用损坏了的炉子和其它供暖装置。

2) 炉子和其它供暖装置与可燃结构应保持规范规定的防火隔火带(空隙),还应配备预燃室用无烧毁和损坏的金属板,其尺寸不小于0.5х0.7mm(在地板或者其它可燃材料制成的地面上)。

3) 在供暖开始之前和整个取暖季节里,必须清除烟道和炉子内的烟黑,在整个取暖季节当中应不少于:

对于采暖炉,三个月一次;

对于不间断运作的炉子和炉灶,两个月一次;

对于厨房炉灶和其它不间断(长时间)燃烧的炉子,一个月一次。

4) 通向使用液体燃料的供暖锅炉和供暖发电机装置的每个喷射器的燃料导管都应设置有不少于两个阀门:

一个位于燃烧室旁,另一个位于燃料贮存罐旁。

5)在企业和居民点的锅炉装置和其它发热装置的使用过程中,不允许:

安排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没有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的人员进行工作; 在锅炉室和供暖发电机室内贮存超过1m3的易燃液体或者超过5m3的可燃液体; 使用石油产品残余物和其它不符合设备使用技术条件的易燃液体及可燃液体作为燃料; 禁止: 当液体燃料从燃料供应系统渗漏(燃气泄漏)的情况下使用发热装置;

在喷射器或者燃气燃烧器熄灭的情况下输送燃料;

在预先没有对装置进行吹洗的情况下将其点燃;

当监控和调节仪器存在故障或者断电的情况下,在缺少该类仪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在锅炉和蒸汽管道上烘干任何可燃材料;

6) 在供暖炉的使用过程当中禁止:

将生着火的炉子置之不管,让年幼儿童看管生着火的炉子;

将燃料、其它的可燃物品和材料放置于预燃室板材上;

使用汽油、煤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点燃炉子;

使用未指定用于生炉取暖的煤、焦炭和燃气燃料来生炉取暖;

在场所内举行会议和其它大型规模的活动期间生火点燃炉子;

使用通风管道和燃气管道作为烟道;

将炉子烧得过热。

7) 在房屋和建筑物(除了住宅之外)内,在工作结束之前不少于两小时时间内不再点燃炉子,在医院和其它昼夜都有人员住留的场所中,则应于睡觉之前两小时时间之内不再点燃炉子。

在白天有人员住留的儿童保育机构,应在儿童入园之前不晚于一个小时之内结束炉子点火工作;

从炉膛内掏出的炉灰和炉渣应用水浇灭,并运送到专门用于放置炉灰的安全地点。

8) 不允许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要求的金属炉。

在安装临时金属炉时应遵循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金属炉的支脚高度应不小于0.2米。

炉子下面的热炉坑应采用一排砖平铺砌在粘土浆上或者采用0.012米厚的石棉制厚板进行隔离,顶部盖上钢制覆板;

金属炉应安装在距离木制结构和家具不小于1米的位置,距离防止可被点燃的结构应不小于0.7米,从点火孔到木制结构和家具间的距离为1.25米。

9) 从窗户引出金属烟筒时,窗户处应嵌入屋顶用薄铁皮制成的替代隔离板的板材,尺寸应不小于三个烟筒直径大小。烟筒的一端应伸出建筑物墙外不少于0.7米,其末端为朝向上方的高度为0.5 米的套管。从顶窗户中伸出的套管,应伸出高于檐板1米的高度。套管上方应安装圆盖。

10) 顶楼上烟道穿过的所有烟管和烟墙都应刷白。

11) 使用固体燃料的锅炉装置烟管道应配备火花消灭器,并根据第1.5.3条规定清除烟黑。

商业设施建筑中建设的锅炉房不允许将其固体燃料变为液体燃料。

12)空气管道中的耐火装置(炉门、挡板、阀等)、带有消防信号及灭火功能自动装置的通风系统的闭塞装置、火灾发生时的通风设备自动断电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13) 在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使用过程中,禁止:

使通风室的门处于开启状态;

关闭排气阀、排气孔和排气栅;

将天然气放热器接到空气管道上;

烧掉空气管道中积存的油脂沉积物、粉尘及其它可燃物。

14) 应在企业指令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通风室、旋风离尘器、过滤器、空气管道内的可燃粉尘和生产废弃料。

对于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及火灾隐患的场所,以安全方式进行的通风系统清洁制度应由企业的领导者(企业主)制定。

15) 在液压油过滤器、干式过滤器、除尘装置和其它通风(吸尘)装置存在故障和断电情况下,不允许技术设备在进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安装)场所内运作。

16) 为了防止固体杂物落入用来清除可燃粉尘、纤维和其它含有固体杂质残渣的风机中,在风机前应安装除石装置,安装磁性分离器用于剔除金属物。

17) 气动压力输送管道和局部排气系统的空气管道应安装严实的关闭孔以便定期进行观测、系统清洁和火灾发生时的灭火工作。

观测孔彼此间距离应不超过15米,设置于T形管、拐角、管道穿墙和穿过楼板的位置。

18)消除机器和设备的除尘装置中的气体用的过滤器应安装在隔离场所内。

19) 在循环过程中,应使用过滤器清除设备中的夹尘气体,分两个阶段进行清除工作。

6. 对其它类型的工程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

1) 不允许使用存在故障的燃气用具,不允许将燃气管和燃气用具的开关置于非关闭状态,不允许将家具和其它可燃物品及材料放置在距离燃气用具小于0.2米的位置。

2) 使用具有“运送消防分队”功能的电梯时,应遵循经领导者确认的、经国家消防队分队同意的规程。

3) 不允许向排水管路网内排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液体(即使是在事故发生时)。对于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企业,安装在其排水管路网内的液封器,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4) 垃圾通道的活门应配备严实的门瓣。

7. 消防供水网方面的内容

1) 消防供水管网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应保证灭火所必需的规范要求的水耗标准。对其工作性能的检查一年应不少于两次(在春季和秋季)。

防火消火栓应保持完好状态,在冬季应对其采取保温措施并清除雪和冰。

当供水管网和消火栓部分断电时,或者网内压力减少到低于要求值,必须将这一情况通知给国家消防队分队。

企业的用电供给应保证不间断供应给消防水泵电动机。

2) 在消防栓和贮水池(水源)旁边,并且在通向消防栓和贮水池(水源)的方向上,都应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立体的发光体或者运用反光涂层制成的扁平标志)。指示标志上应清晰地标明相距水源地的距离数字。在夜间,应为防火消防栓和贮水池指示标志提供照明。

3) 内部消防给水管的消防栓应安装在1.35米的高度,配备软管和套筒,放置于消防柜中。在柜门上应标志出字母标识“ПК(即:消防栓)”、以及最近的消防部队的顺序号和电话号码。柜门的外部应由红色构成,并且符合国家标准12.4.026-76的要求。消防软管应与龙头和套筒相接。每六个月必须对消防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修、放水,将软管重新卷成一卷。

4) 在泵站内应挂出消防供水总示意图和泵联接总管示意图。每个阀门和消防抽水泵处都应指明其用途。抽水泵的接通方式应由技术细则来确定。

居民点消防给水泵站设施应同国家消防队保持直接的电话联系。

5) 对安装在测水装置旁通管上的电驱动阀门每一年应不少于两次进行检查,对于消防泵则每月都应检查。

指定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6) 在建筑设施区域上或者在其附近(在200米半径内)有天然水源或人工水源(河、湖、水库、冷却水塔等),则应建成通往水源的带有平台(埠头)的通道,平台尺寸不小于

12х12m,做成坚硬的铺筑面,以便安置消防车并在一年当中任何时候将水引入。由相关企业负责(在居民点则由地方自治机构负责)使人工水库、通往水源的通道以及引水装置始终处于稳定的准备就绪状态。

7) 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水塔应当作消防设备取水之用。用作消防灭火之用的储存水,不允许用作生产和生活之用。

8. 消防信号装置和灭火装置、防烟保护系统、发生火灾通报系统和组织疏散系统方面内容

1) 消防信号和灭火自动装置、防烟保护系统、火灾发生通报系统和组织疏散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计划预防性检修方面规定的工作应依据考虑了生产厂家技术文件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进度表和维修工作的进展期限来完成。技术维护和计划预防性检修应由专业的受过培训的服务人员或者取得许可证的专业组织依据合同规定来完成。

在对设备(某些线路、警报器)断电、进行技术维护或者维修期间,企业领导者(企业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建筑物、设施、场所和技术设备的防火工作。

2) 在调度站(消防岗)内应挂出工作守则,规定当收到火灾警报和消防自动装置(系统)发生故障的消息时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应采取的行动次序。对调度站(消防岗)应保证电话联络和完好的电信号灯(不少于3台)。

3) 消防自动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始终装备待用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除了规范和细则中已作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允许将装置的自动起动方式改装为手动起动方式。

4) 灭火装置的罐和瓶、能灭火物质体和容器内的压力若低于计算值10%及更低,则应补充装填或者重新装填。

5) 放置在存在机械损伤危险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水幕消防)装置的喷水器应使用不影响散热、不改变喷洒曲线的牢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

不允许安装塞子和堵盖代替已经开裂和损坏的喷水器。

6) 消防灭火站应配备连接图和火灾发生时装置的使用技术规范。

每个控制站旁都应挂出指示牌用以标明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场所、设备装置部分的喷水器类型和数量。活门和阀都应按连接图指示予以编号。

7) 火灾警报系统应根据疏散方案规定在同一时间内向房屋(建筑物)各处或选择性地在建筑的某些部分(楼层、分区等)传送警报信号。

在医疗和学前儿童机构中,以及学校宿舍寝室楼内,只是由值勤人员进行通知。

警报系统的使用方式应在其使用说明和疏散方案中做出规定,其中应指定有权操作系统的人员。

8) 在一些不需要使用技术装置通知发生火灾的建筑物中,建筑设施的领导应对发生火灾通知方式做出规定,并指定相应责任人。

9) 警报器(扬声器)应无音量调节装置,并接入无嵌入装置的线路中。

为了保证可靠传达警报内容和组织疏散,允许使用内部无线电广播网和建筑设施内配备的其它广播网。

9. 消防技术装备方面内容

1) 消防车应存放在消防站或者专门的用作此用途的停车场内,该场所内应配备供暖、供电、电话、坚硬的地板筑面、防寒保温大门、以及其它的装置和设备,用于保证国家消防队人员工作的规范性的、安全的工作条件。

不允许从消防车上从消防车内取出消防技术装备,不允许不按其功能使用消防技术装备。

2) 消防车和消防电动泵、配备和重新装备的用于灭火的技术装置应配备消防技术装备,加入燃料和灭火物质,并保持完好状态。使用技术装备用来消防灭火的程序应由经过地区管理机关确认的出动使用部署表和运用人力、物力进行灭火的方案来确定。

3) 每一台消防电动泵、为消防灭火目的而配备(重新装备)的技术设备,都应保证一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发动机工(驾驶员)。企业应制定好将消防电动泵运送到失火地点的规定。

10. 火灾中的行动次序

1) 每个公民在发现火灾或者燃料迹象(开始冒烟、烧焦的味道、温度升高等)时,应: 立即将这一情况电话通知国家消防队(这时应说出设施的地址、发生火灾的地点,并报上自己的姓名)。

尽可能采取措施疏散人员、灭火并完善保存物资。

2) 到达火灾现场的企业(其它公职人员)领导应:

将发生火灾一事再次通知给国家消防队,并将上级指挥情况通知给负责设施内值勤的调度人员;

当危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时,应采取现有的人力和物力,立即组织营救人员;

检查消防保护自动系统接通进入工作情况(向人们通告发生火灾、消防灭火、防烟保护方面)。

在必要情况下,切断电能(除了消防保护系统之外),停止运输设备、机组、仪器的工作,断绝原料交通、燃气、蒸汽和输水管道,停止应急场所及其相邻场所内的通风系统的工作,采取其它有利于防止火情继续发展和建筑物场所冒烟的措施。

除了消灭火灾相关措施的工作之外,停止建筑物内的所有工作(如果生产工艺程序允许这样做的话);

使不参加灭火行动的所有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地段范围;

在国家消防队到达之前全面领导灭火行动(考虑到建筑设施的特点);

保证参与到灭火行动的人员遵守安全要求;

在灭火的同时组织疏散和保护物资;

组织迎接国家消防队小分队并协助选择通往火源地和消防供水的最近路线。

3) 在消防分队到达时,企业领导(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灭火工作领导人介绍建筑设施的构造和技术特点、邻近的房屋和建筑物、建筑设施中存储和使用的危险的、爆炸危险的、剧毒的、放射性物质、材料和产品,以及其它保证成功消灭火灾和灭火参与者的安全的必要信息,并且组织运用建筑设施的一切人力和物力,以便采取消灭火灾和防止火灾继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4) 对于建筑设施发生的每一起火灾,管理机关都应解释其情形、火灾发生和发展促使条件,并采取必要的过失防范措施。

2. 居民点

1) 对于位于森林当中的居民点,应制定和采取措施(设置防火带保护,栽种阔叶林,清除夏季时期干燥的植被等),以排除在森林大火中火情蔓延到设施和建筑物的可能性。春夏季节在农业地区必须制定和采取措施以排除将火种从居民点带入的可能性。

2) 在农业地区,在个人住宅正面(围墙门或者房产大门)应挂出描述用具的牌子,房屋住户应携带其前去灭火。

每一个住宅结构都应设置贮水罐(大水桶)。指定的建筑物应配备可以靠放的、攀上房顶的梯子,在屋顶上则应有能登上屋脊的梯子。

3) 在乡村居民点、箱式建筑物、别墅和园艺乡镇的区域内应配备有声警报装置用于火灾发生时向人们报警,并有储水用于消防灭火,还应确定呼叫国家消防队的方法。

4)板棚、车库和其它建筑设施(附属建筑物)应遵循消防安全规范进行建设。

5)在春夏季火灾危险时期,建议在消防编队和消防警卫队等的协助下,在消防站组织公民和位于居民点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值勤。

6)居民点和独立位置的建筑设施应保证完好的电话联络或者无线电联络,以便向国家消防队通报火灾发生情况。不允许将“01”联系线路变为收费服务电话。

3. 人员居住用房屋

1) 在住宅寓所和宿舍寝室内不允许设置不同种类的用于使用和储存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工作间和仓储场所,也不允许在没有依据设计规范进行相应的改建的情况下,将其出租用作其它用途的设施之用。

在寓所和居住用房中允许储存不超过10升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以及不超过12升的发生炉煤气。不允许在阳台和敞廊上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发生煤气罐。

2) 用于厨房及其它消耗场所气体燃料供应的煤气罐装置(某些容量超过12升的罐体),允许安置在:

不超过两层的建筑物外部或者内部,在安装不超过两个罐体的情况下;

建筑物外部,在安装两个以上罐体的情况下。

两层住宅安设了煤气装置,当住房数量为以下规定数值时,允许将罐体安装在建筑物内部:

在新建建筑住宅中,不超过4个;

在现有建筑住宅中,不超过8个。

建筑物外部的煤气罐装置应安置于非可燃材料制成的柜子内或者罩上保护外罩。

直接在建筑物墙附近安置煤气罐装置,则建筑物墙应达到不低于III – IIIa耐火等级,并不应具有可燃保温层。

煤气罐装置应安置于距离窗孔和门孔以下距离:

对于住宅建筑和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I 级和II级- 8 米;

耐火等级III级、IIIa级和IIIb 级- 10米;

耐火等级IV级、IVа 级和V 级 - 12米;

公共建筑物- 25米。

临近住宅处允许安置数量不超过三组的煤气罐装置,彼此间距离应不小于15米。 临近公共建筑物或生产建筑物允许安置数量不超过一组的装置。

3) 当长时间闭锁别墅、花园式房屋时,电力网应断开,燃气罐的阀门应紧紧关闭。

4) 在宾馆、公路旅馆、野游宿营地及宿舍中应有哈萨克斯坦语及俄语书写的消防安全细则须知。当入住外国公民时,消防安全措施须知应用多种语言书写。所有前来住宿的人员都应知悉须知的内容(签字认可)。

5) 在宾馆、公路旅馆、野游宿营地及宿舍的房间内应单独挂出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平面图,在平面图上标出房间或屋子。

6) 在宾馆、公路旅馆、野游宿营地及宿舍的房间内不允许使用加热仪器(煮水器、电水壶、熨斗、电炉等),使用禁止事项文字说明及符号标识通知这一规定。

7) 不允许在住宅楼宾馆场所中安置仓库、办公室、办事处等。

8) 为使火灾发生时住宿人员能够成功疏散,宾馆全体人员应配备个人保护工具(呼吸面罩,防毒面具等)。

9) 在专门的保障性设施(学校学生宿舍,敬老院和残疾人院、保育院)中应组织服务人员昼夜值勤。值勤人员应随身携带一套疏散出口所有门锁的钥匙,另一套存放在值班室内。 在夜间,值勤人员(守卫人员)不允许睡觉,离开到设施范围之外的地方。不允许在走廊、前厅或者其它疏散道路上放置床位。

4. 行政办公楼

1) 每一栋行政办公楼内都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所有电气设施的使用状况。

2) 在电炉、电水壶和其它电加热装置的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电加热装置应放置在带有稳定底座的非可燃垫板上,应位于出口的相反位置上。 电加热装置的安装位置与建筑结构、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非工作日期间电加热装置的通电地点应断电;

电加热装置应为加工完毕产品。

不允许在这类装置上使用暴露的加热元件。

3) 在可容纳超过50人的大礼堂和相似的场所中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

4) 档案室、图书馆、打字室、复印室、画室及其它类似场所中不允许使用可燃材料来装修墙壁和顶棚。

5) 应制定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方案以便成功疏散职工。

5. 计算机用建筑物及场所,计算中心

1) 信息库、穿孔卡片、穿孔带、磁带和成捆磁盘的储存场所应位于单独场所中,配备非可燃的多层架和柜子。将穿孔卡、穿孔带和磁带存放在多层架上时,应先放置于金属盒内。 不允许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放置用于存放任何材料和物品的柜子。

2) 不允许在电子计算机机房上方或下方设置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和仓库。 不允许在邻近电子计算机室的地方设置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等级为A和B的建筑场所。

3) 不允许直接在机房内维修电子计算机装置。

4)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允许有包装在不怕碎的、严实封闭的包装内、且不超过0.5升的用于日常维护和热处理装置的易燃液体。

5) 不允许将接入线路的、用于检测和控制电子计算机的无线电电子设备置于无人看管之处。

6) 一个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设备、部件、电缆管道和板层间空间进行灰尘清理。

6.学术机关和学校

1) 只有当企业指令指定的委员会对用到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实验(试验)设备进行过操作验收之后,才允许对其进行使用。委员会确实这些设备的火灾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等级,并做出可以将设备安装于不同场所的结论。

2) 学术指导人员(执行负责人员)应采取保证研究过程中消防安全的必要措施。

3) 在实验室和其它场所中允许存放数量上不超过定期更换需用量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在排气柜工作过程中,清除挥发液体表层直到罩内热蒸汽浓度很大程度上(两倍)低于爆炸浓度的允许极值。向场所内运送液体应使用安全的封闭包装。

4) 如果排气柜内有不属于可操作范围内的物质、材料及装置,以及当排气柜发生故障、通风系统断电时,不允许在排气柜内进行操作。

防止液体从工作台上流下的凸边应完好无损。

5) 用来使用易燃物质进行操作的排气柜的木制部分应涂上耐火漆或者非可燃物质。

6) 当天工作结束时,用过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应收集到专门的气密封闭包装内,然后从实验室内带起,以便以后有效利用。

不允许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倒入排水管道。

7) 用于进行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操作的容器,在实验结束后应使用消防安全溶液对其进行清洗。

8)学校楼房在每个学年开始之前都应由相关委员会对其进行验收,委员会成员当中应包括国家消防监督机会工作人员。

9) 在学习教室和办公室内只允许放置用于保证教学的必要的器具、仪器、模型、附属品、教科书等,都应存放于柜子内、多层架上或者稳固安置的台架上。

10) 学习教室和办公室内的书桌(办公桌)数量应不超过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

11) 针对学习者和学生每年都应组织学习日常消防安全守则的学习活动(交谈会),计算为每年4个小时的发生火灾演习活动。针对低年级每年应不少于两次进行消防安全课题的交谈会,而针对学前儿童机构,则应进行带有游戏情节的学习活动。

12) 当工作室、实验室和画室的活动结束时,所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都应清理到安置在单独场所的非可燃柜子(箱子)内。

7. 学前儿童机构

1) 具有保健性质的儿童营地的木制建筑应为一层建筑。框架式房屋和板墙房屋应抹上灰泥,并且具有非可燃的屋顶和非可燃的保温层。

2) 禁止:

将现有的学前儿童机构场所租赁出去;

使用可燃材料覆盖建筑物(席草,油毡等);

将儿童安置在木制建筑物的阁楼房间,以及在无法保证两个疏散出口的楼层、建筑物及场所之中;

将学前儿童机构安置在用作住宅和公共建筑物的场所内;

营地建筑的厨房、洗衣间用可燃结构建造;

在可燃结构的建筑物内安置超过50名儿童;

在容纳超过50人的学前儿童机构中使用火炉供暖;

在夏季,在儿童占用的场所内生炉取暖,使用煤油装置和电加热装置。

3) 儿童别墅和夏令营应保证电话联络、发生火灾时报警信号和一次灭火器具。在这些场所中应安排服务人员昼夜值勤,并且夜间不允许睡眠。在值勤室内应安装电话。

8. 文化教育机构及演出机构

1) 只有当一些剧院、马戏团、电影院、文化宫、祭祀设施、博物馆、图书馆及其它有大规模人员停留的民用建筑设施,以及看台可容纳1000人和超过1000人的体育馆符合规范文件中对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得到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许可情况下,才允许对其进行使用;

2) 当法人签订进行巡回演出、报告和组织有外国公司参与的展览会的合同(合约)时,必须在合同(合约)中体现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的消防安全要求。

3) 在博物馆和画廊中应制定展品和其它珍品的疏散方案,在马戏团和动物园,则应制定动物疏散方案。

4) 所有文化教育机构及演出机构在其开放时期之前都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且由地方自治机构组成的部门间委员会验收通过。

5) 观众厅和看台上的所有座位和椅子都应成排连接并牢固固定在地板上。在可以自由退出包厢的情况下,允许不将座位(椅子)固定在不超过12个位置数量的包厢内。

在用作舞会的观众厅内,其位置数量不超过200个,在必须连接的情况下,椅子固定到地板上时可以不连成一排。

6) 剧院、俱乐部等演出间的正在搭建的木制结构(布景格架、舞台地板、工作桥等)应使用耐火剂深度浸透。上述结构以及可燃的舞台布景、舞台和展览会装璜、观众大厅和展览厅大厅的幕布、观众休息室、餐饮间都应定期使用防火剂进行处理。机构的领导者应持有完成这项工作的相关活动组织记录,上面标明进行浸透工作的时期以及对于处理质量的检验报告。

7) 在剧院演出机构的布景格架范围内可以同时安置不超过两场演出用到的舞台布景和舞台设备。舞台上用于存放舞台布景的场地应使用明显的标记标识出来。

不允许将舞台布景、道具、木制台架、斜台、器材和其它物品放入货舱、放到布景格架和其它工作场地(通道)上、放到梯阶和楼梯平台下方,以及放到观众大厅下面的地下室内。

8) 在演出进行过程中,舞台平台周围应保证一个畅通的圆形过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

当演出结束时,所有舞台布景和道具都应拆除并从舞台上整理到专门的仓库中(库房,板棚,保险箱等)。

9) 舞台上不允许抽烟,不允许使用明火(火把,蜡烛,烛台等)、电弧聚光灯、焰火及其它形式的火光效果。

10) 在舞台平台上应标出红线,指明降下防火幕布的界线。舞台布景及其它演出物品不应越过这条线。

11) 演出(排练)结束时,应降下防火幕布。防火幕布在降下状态应使用弹性“垫板”牢固连接到舞台平台上。采用迂回式密封方式、使用砂浆来完成(升起、降落的)防火幕布侧面和上方连接处的密封。

12) 在冬季,烟气孔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每十天应不少于一次对其工作可靠性进行检查。

13) 烟火产品的储存和使用应严格遵守专业规定的要求。不允许在演出机构、在运动场的房间和看台上、在文化公园和休憩园内和其它有大规模人员逗留的场所内,使用原始方法生产烟火产品,并对其进行储存。

14)在露天场地由负责的导演(总导演,艺术指导)完成必要情况下的专业烟火效果,并且应在得到国家防火措施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的情况下,进行部署和实施。

15) 所有用于疏散人员的出入门,都应安装带有绿色玻璃并写有“出口”字样的信号灯。

现有规范性文件允许使用的地毯和路毯,在观众大厅、展览厅、陈列厅和阅览室、休息室、前厅及其它有大规模人员逗留的场所应牢固地附在地板上。

9. 商业建筑设施

1) 不允许在位于营业厅和疏散通道上临时存储可燃材料、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当这些物品堆积时,每天都应对其予以清除。不允许将可燃包装材料紧靠着建筑物的窗户堆放。

2) 不允许将可燃货物当作非可燃货物装入可燃包装材料中,放置于没有窗孔和排烟道的场所中。

3) 在储存火柴、花露水、香水、喷雾式包装物和其它防火方面存在危险的货物时,必须将这些货物区别于其它货物单独存放在专门设置的场所内。

4) 在商业企业中,禁止:

在营业厅内有购买者逗留时,进行用火工作;

将易燃液体、可燃液体、气体发生器(燃气罐,油漆,漆,溶剂,日用化工商品)、喷雾式包装物等放置于其它用途的建筑物中,对其进行买卖;

将销售具有火灾危险货物的部门、分部安置于距离出口、楼梯间和其它疏散通道不足4米的地方;

在疏散通道上、楼梯间安置钟表维修点、雕刻工作间和其它小作坊,以及售药亭、报刊亭、书刊亭和其它售货小亭子;

在营业厅内安置用来为气球充气和其它用途的气体发生器罐体;

在楼梯间平台、外室和其它疏散通道处安置商业游戏设备;

存放数量超过15 000个喷雾式包装物;

向未满14周岁的儿童出售火柴和其它存在火灾危险的商品;

火炉取暖从使用固体燃料改成使用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

5) 位于上面楼层的大型商店中,通常应该设置有出售易燃材料和存在火灾危险货物(喷雾式包装的化妆品,塑料制品,合成材料等)的部门(分部)。

6) 在销售畅销产品时,领导者(企业主)应额外采取以保证购买者安全(组织人们进入营业厅,安排额外的值勤人员等)。

7) 经地方权力机构批准,以规定程序在露天场地或者在建筑物(设施)中组建的消费品市场,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商业设备的安置应考虑到保证有宽度不小于2米、沿着通向疏散出口的畅通通道; 一排商店中,每经过的30米,都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4米的横向通道;

不允许在人员和物资疏散通道上进行买卖活动;

在建筑物(设施)中安置市场,不应增加其防火危险性,不应违反针对这些建筑物(设施)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8) 安置在建筑物和设施中的售货亭和摊位(如果这不与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话)应由非可燃材料制成。

9) 在工作时间内,货物和包装材料的装卸工作应在与疏散购买者的出口无关的通道进行。

10) 不允许销售日用化学商品、漆、油漆和其它预先装入单位容积超过1升的玻璃包装内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以及销售无写有“易燃”、“不可散布在火种周围”等文字标识的标牌、且存在火灾危险的商品。

对存在火灾危险的货物进行分装应在专门的用作此类分装工作的场所中进行。

11) 只有在独立的、非可燃材料建成的建筑物中,才允许存放和销售煤油(易燃液体,t

0易燃性<61 С)、燃料油和其它易燃及可燃液体。这些建筑物中的地板水平面应低于衔接整平标

高,应考虑以便消除事故中液体溢流情况,地板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在指定的建筑物中不允许使用火炉供暖。

12) 营业厅应与放置煤油容器(易燃液体,t易燃性<61 0С)、燃料油容器和其它易燃、可燃

液体容器、防火隔板的仓库相隔离开。容器(贮存器,桶)的容积应不大于5立方米。

13) 用来从贮存容器中向分油桶中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牢牢固定好,管道在分油桶和容器处应设有阀门。分油桶的容积应不超过0.1立方米。管道和容器应设置有不少于两处的接地。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可测量电阻的接地可靠性进行检查。

14) 放出煤油(易燃液体,t易燃性<61 0С)、燃料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的柜台应包上金

属板材,以防止击打过程中形成火花。

15) 不允许在销售煤油的场所中存放包装材料(刨屑,干草,纸等)。

装过煤油和其它可燃液体的包装只能存放在专门的隔离场地。

16) 从油槽汽车处销售煤油应在距离最近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处进行,并应考虑地势因素,即应在整平标高不超过分布的建筑物、设施和露天仓库的整平标高区域内进行。

17) 允许在专业化的商店内销售弹药(火药,雷管,装备好的弹药)和烟火制造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商店的上方楼层销售弹药和烟火制造产品。这类商店应采取中央采暖。

18) 弹药和烟火制造产品应存放在使用消防隔墙进行隔离的场所中的金属柜子内。不允许将上述柜子安置在地下室内。

19) 每个营业室内都应配备不少于两个柜子:

一个柜子用于存放火药;

另一个柜子用于存放雷管和装备好的弹药。不允许将火药和雷管或者装备好的弹药一起存放在同一个柜子内。

20) 只允许销售具有原厂包装的弹药。

不允许拆开存放在仓库内、装有弹药的箱子的原厂包装。

21)允许直接在商店的房间内存储不超过一箱的有烟火药(50千克)、不超过一箱的无烟火药(50千克)、不超过15000枚装备好的弹药。允许使用采购室存储达200千克的火药。

10. 常设医疗机构

1) 每天患者办理完出院之后,医疗机构的领导都应向国家消防队的部门通报住留在机构中每橦楼内的患者数量。

2) 位于农业地区的医疗机构内,每层楼应有一架可以搭靠的梯子。

3) 长期有无法完成自主转移人员住留的医院和其它机构的楼房应为每五位患者(残疾者)保障一副担架。在医院病房中,重病患者与儿童应安置于低层楼层内。

4) 医院病房内床与床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8米,中间主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2米。椅子、床头柜及其它家具不应挡住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

5) 通常集中使用单独的罐式装置(不超过10罐时)或者(当氧气罐数量超过10个时)从中央氧气站向病房运送氧气。

5) 通常集中使用单独的罐式装置(不超过10罐时)或者(当氧气罐数量超过10个时)从中央氧气站向病房运送氧气。

当集中供氧不足时,由机构发出指示来确定使用氧气囊的顺序。允许在机构建筑物的非可燃外墙的光面隔墙处设置一个氧气罐的给氧台,位于非可燃柜子内。

6) 禁止:

在病房大楼内提供与诊治过程不相关的住宿(除了设计规范规定的除外),或者将其出租用作它用;

将床位安置在走廊、前厅和其它疏散通道上。

在有病人和值勤人员停留的房间窗户上安装金属栅栏或者百叶窗;

将木制墙壁和顶棚糊上墙纸,涂上硝基涂料或者油漆;

使用燃烧时能分解出有毒物质的材料来装饰房间;

在医疗机构的建筑物内安置并储存氧气罐;

使用橡胶软管和塑料软管从氧气罐向病房给氧;

使用存在故障的医疗用电装置;

在病房内安置炉火孔;

在医疗机构的地下室和底层楼层设置工作间、库房和贮藏室。

7) 只有在专门的特定用途的场所内,才允许安装开水炉、热水器、大煮水器,对医疗工具进行消毒,以及加热石蜡和地蜡。应使用带有封闭式加热丝的消毒器将器具和垫圈煮沸。不允许煤油加温器、煤油炉和汽炉子用作该用途。

8) 医院总楼内的药房通常应位于第一层,拥有独立的外出出口,使用非可燃墙体、隔板与其它功能的场所隔离开来。

在位于其它功能的建筑物内的药房中,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总数量不应超过100千克。

药房中允许储存氧气罐,其数量应不超过两个。

9) 在医生的实验室、科室和办公室内允许在专门的封闭式金属柜内存放药品、试剂(属易燃液体—酒精,乙醚等),其同时存放的总数量应不超过3千克。

10) 当成年患者和儿童的人数超25人时,不允许将其安置在采用火炉供暖的芦苇板构架及木制建筑物中。

11) 容量不超过300千克的X-光胶片档案室应位于独立的建筑物中,容量小于300千克的允许其安置在使用1类消防墙体和隔板进行隔离的建筑物场所中。X-光胶片档案室的窗户与邻近建筑物的窗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档案室的一个部分内允许存放不超过500千克的胶片。每一个部分都应配备独立的排气风机,应使用防火门且向外敞开。

档案室内窗户与地板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1:8。

档案室的供暖应为中央供暖。不允许在档案室中采取蒸汽供暖、使用金属炉及带有金属管子的小铁炉子。

在库房设施内不允许安装断开设备用的配电盘、电铃和插销连接。在非工作时间,库房内的电线网应断开。

12) 允许数量未超过4千克的胶片和X光照片存放在设施档案室之外的金属柜(箱)内,柜体与供暖装置之间相距应不小于1米。在安放这些柜子的场所内不允许吸烟,不允许使用任何类型的加热装置。

13) 档案室配备金属制的(木制的、外部包有石棉铁)影片存放柜或者柜子,这些柜子被划分为深度和长度不超过0.5米的几个部分。柜子与墙、窗户、顶棚和地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米。每个部分都应使用金属制的或者木制的外部包有石棉铁的小门严密关闭。

11. 工业企业

1. 总的要求

1) 工艺流程应根据技术操作规定和程序以及其它的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规范性技术文件、操作文件来完成,指定用来使用存在火灾危险、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每个企业中,根据国家标准12.1.044-89,都应有用于工艺流程的物质和材料的消防危险系数数据。对于建筑物及设施应在现有的工艺设计的共和国规范РНТП01-94МВД РК的基础上确定其火灾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等级。

当从事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工作时,应遵守包装上或者随车文件中指明的标记的要求和预防性文字说明的要求。

不允许同时使用(如果工艺操作规程中未作规定)、储存和运输一些在相互作用下可以导致燃火、爆炸或者形成可燃的、有毒气体(混合物)的物质和材料。

3) 计划内预防性质的设备检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在完成设计和工艺操作规程或者项目(工作间)工作细则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4) 通风装置(柜子,油漆室,干燥室等)、设备和管道的结构应防止存在火灾危险的沉积物积聚,并运用防火安全方法对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应根据工艺操作规程来进行,并记录到工作日志中。

5) 安装在工艺设备、管道和其它位置的火花消灭器、火花罩、耐火装置、防火装置、除尘装置及除金属装置、防爆装置以及防静电装置,都应完好无损。

6) 通常应使用非可燃工业洗涤剂、防火性能安全的装置和方法来对设备、产品及零件进行清洗和除油。

7) 应使用热水、蒸汽及其它安全方法来对导管内的凝固物品、冰冻和水合结晶的塞子进行加热,不允许使用明火来进行加热。

8) 从储存器(容器)中提取易燃液体、可燃液体试样及测量液面应在白天使用无击打火花形成的仪器进行操作。不允许在雷雨天气以及产品注入、抽出时进行上述操作。

不允许以“倾泄流”方式向储存器(容器)内供给这些液体。充满和排空储存器(容器)的速度不应超过安装在容器中的呼吸活瓣(通风管)的通过能力总和。

9) 在集尘室和旋风离尘器使用过程中,其门孔和出口应关闭。集尘器和旋风离尘器内积聚的热残渣应及时予以清除。

10) 不允许在生产厂房内、仓库内以及企业用地内居住,也不允许在生产车间的仓库内提供住宿。

11) 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规定,不应穿过仓库和生产厂房敷设连接电力网、用于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发生炉煤气及可燃粉尘的管道。

12) 在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车间、工段和厂房内,只允许使用无火花材料制成的工具或符合爆炸安全性操作规定的工具。

13) 在排放可燃粉尘、切屑等厂房内的墙体、顶棚、地板、结构和设备,都应经常予以清理。清理周期通过工艺操作规程或者项目(工作间)工作细则来规定。

14) 应集中向工作场所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发生炉煤气。允许使用专门的安全包装向工作地点提供变换需用量的易燃液体及可燃液体。不允许使用敞开包装。

15) 墙体和隔板上的工艺孔洞应采取防火构造进行保护。

16) 竖井式升降机用于运送散装半成品的装载装置应配备闸门,只有在进行装载时才可打开。

17) 消防自动关闭门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当工作时间结束时,消防门和防火装置应关闭。

18) 位于线路和吸附器上的防爆阀的振动保护膜片在材料类型及厚度上应符合设计参数。

19) 必须定期检查阻火器的完好程度,清理阻火器的熄火喷口,并且检查膜片阀的完好程度。工作间工作细则中对检查期限做出规定。

20) 吸附器应排除吸附其上的活性炭发生自燃的可能性,为此,吸附器只应填充标准的、规定等级的活性炭,且填充到装置的规定高度。

21) 在使用可燃液体的液压系统中,必须安装液体箱内油面监控装置,并且系统内的油压不允许超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压力。当发现液压系统漏油情况时,应立即消除漏油状况。

22) 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使用排锯、圆锯机床、铣锯机床和其它机床及设备: 锯锉接触防护罩;

使用发生锯齿(锉)压料不足或者压料不均匀的锯锉;

冷却、润滑系统发生故障;

冷却、润滑系统发生故障,在冷却系统内压力低于说明书规定压力的情况下,无可以保证排锯进行自动停车的装置;

排锯扭动,锯卡松动及调整不当;

轴承升温超过70℃。

23) 向削木机输送原料的传送装置应配备金属收集器,可以自动停止传送装置,当有金属物品落入时,发出声音警报。

24) 不允许使用金属物品对削木机的喂料斗进行清理。

25) 即将进行加工的工艺木屑以及挤压前的毯状刨屑层应首先通过金属收集器。

26) 在锯屑板磨床之前,应安装配备了信号装置、同送料设备进行联锁的金属探测器。

27) 粉碎木屑的料箱及成型机床应配备吸尘装置系统,用来保证容积内的真空度,并且配备传感器,当容积被填满时发出信号。

28) 热冲压压力机、装载架和卸货架应配备排气罩,在板材连接和断开时防止粉尘和气体进入工作间。排气罩结构不应妨碍对压力机及排气罩本身的维护和清理工作。

29) 筒式干燥机、干燥刨屑和粉末料箱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及防爆装置。

30)刨屑和粉末材料运送系统应配备防止火势蔓延的辅助装置以及消除着火的孔口。

31) 用于从吸尘装置系统、气动输送系统收集木质粉末以及其它存在爆炸危险的粉末的容器应配备完好的防爆装置。

32) 每天应不少于一次对板材热加工室进行清理,清除挥发性焦油析出物残渣和木材高温分解产品、粉尘和其它废物。

为了从锯屑板热加工室内清除存在爆炸危险的气体,必须配备自动装置,以便每隔15分钟可以持续2-3分钟开启排气管阀门。

不允许对具有松散边缘、压制不足的板材进行热加工处理。

33) 为了消除自燃现象,板材在热加工之后且堆放成垛之前应放置在开阔的缓冲场地进行冷却,以便降到与周围空气温度一致。

34) 处理室和油池温度应自动进行调节。

35) 使用燃烧室气体的干燥滚筒应配备火花消灭器。

36) 将木制层状板进行切边并将其切割成若干部分的操作,应在压制完成后的12小时之后进行。

37) 工作结束之后,浸渍槽以及装有冷却的可燃液体的液池都应用盖关严。

38) 浸渍槽、淬火槽及其它装有可燃液体的液池都应配备应急排放装置,以便将液体排放到厂房外的地下容器中。

每个液池都应配有热蒸汽局部抽气罩和灭火工具。

39) 周期性运作的干燥室以及热风炉在每次加载之前,都应清除生产垃圾和粉尘。

40) 蒸汽空气室和燃气室的进风道和排气道应配备专门的气门(闸门),发生火灾时气门(闸门)关闭。

41) 气体干燥室应配备完好的装置,当通风装置停止工作时,装置自动中断燃烧气体的进入。

在气体干燥室之前应安装火花消灭器,防止火花落入干燥室内。

应经常检查通风道及气体干燥室装置的火花消灭器的技术状态。不允许使用通风道表面出现裂纹、火花消灭器不起作用的干燥装置。

42) 使用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的气体干燥室的燃烧气体装置,每个月应不少于两次进行烟黑清除工作。

43) 气体干燥工段应配备用于控制干燥剂温度的完好仪器装置。

44) 对于质软的木制纤维板使用的干燥室每天应不少于一次进行木质废物的清理工作。 在传送装置断电超过11分钟的情况下,干燥室的烘焙工作应中断。

干燥室应配备特定装置,当内部着火时用来断开热风炉风机,并用来接通平稳灭火设备。

45) 原料、半成品以及漆过的成品用的干燥室(舱,柜)应配置温度超出允许值时烘焙自动断开装置。

46) 在将木材堆放成垛以备运用高频电流进行干燥之前,必须确认木材中没有金属物品、腐烂树枝和树皮。

47) 不允许人员在干燥室内停留,不允许在干燥室内烘干工作服。

2. 动力技术

1) 安置有计量仪器、控制装置的场所应采用不透气墙以便同供气站、配气装置隔离开。只有当采用了专门装置(密封装置)时,才允许穿过墙壁敷设线路。

2) 只有在执行符合安全细则的任务时,才可以从事有煤气危险性质的工作。只有在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措施指导之后,才允许工作组人员开始工作。

3) 通常情况下,在白天时才允许在有效的供气站(配气装置)内进行维修工作。

4) 当供气站(配气装置)通风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场所内燃气达到爆炸危险浓度。

不允许在通风装置停止运作的情况下,在场所内进行设备和燃气导管的安装或者维修。

5) 当排放燃点低于120℃的燃料(除了重油之外)时,排放装置应为封闭式(软管带有管接头或者法兰连接)。软管的管接头(法兰)应使用金属制成,以便消除击打火花形成的可能性。

6) 油管应有非可燃绝缘层,并包上金属板材。

动力装置的油箱应有应急排放功能。

应急排放止流装置的手动驱动应安置在可以靠近的位置并涂上红色,油管则涂上褐色。

7) 在对油进行净化的过程中,应持续监测压力、温度以及向油加热器中输送油的连续性。

8) 在燃料装入站内应配备正常工作的吸尘装置或者采用雾化水、机械空气泡沫或水雾(蒸汽)的抑尘装置。

9) 在燃料输送过程中,位于燃料输送线路的所有除尘设备,以及金属、木屑和其它燃料杂质收集装置都应开始运作。

10) 应经常检查燃料输送的线路,并及时进行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以便减少灰尘积聚。

输送装置的过道墙应覆盖光滑的非可燃平板或者涂上明亮基色的抗水漆。

11) 燃料输送线路所在的场所内应保持清洁,应经常进行灰尘清理工作,将灰尘从积聚处清除。

根据固体燃料的类型、其氧化倾向性和场所内的含尘量,并依照规定的工作计划进行清洁工作。

应使用水力冲洗的方法或机械化方法来清除灰尘。

在必要情况下,在个别需要人工清洁的地点,只允许在使用雾化水进行润湿之后,才允许进行清洁工作。消防栓应配备喷射雾化水流的消防水龙头。

12) 沿着燃料输送线路敷设的电缆线路,应采用透光方法对电缆间进行检查,以便减少灰尘积聚。

13) 在输送带装料过程中,运行中的燃料不应撒落。撒落的燃料应在换班期间清理干净。

不允许输送带的底线下方积聚燃料。

14) 除非在应急状态情况下,不允许将载有燃料的输送装置断电。在输送带应急断电的情况下,应在最短时间内将燃料清除(卸除)。

15) 在天然气或重油长期燃烧的发电站内,进行相关设备大修之前,应全部清空料仓内的燃料原料。

16) 在输送装置上进行硫化工作之前,必须清除在输送带宽度上、沿输送带周围不小于11米的部分内的粉尘(必要时采用水力清灰方法),将该部分用非可燃挡板围护起来,并保证有一次消防器具。

17) 不允许在安置有封闭的配电装置的场所和通道内设置仓储室和其它与配电装置无关的辅助设施,也不允许储存电气设备、零部件、装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以及各种气体罐。

18) 在电缆设施中,应在不少于每个50米处设置最近出口的指示牌。

工段隔间的门上应标出到达最近出口的指南(示意图)。在电缆设施的出口处应配置梯子,以梯子不妨碍在通道(楼层)内通过为好。

19) 不允许在没有拆除铠甲电缆的可燃黄麻包缠层的情况下,在设施内对其进行敷设。

20) 电缆设施内工段隔间的门应为自动关闭门,向最近的出口方向开启,门缝经过密封处理。

在电缆设施的使用过程中,上述门应处于并设定为关闭状态。

允许门在电缆设施进行通风状态下保持开启状态,此时,在受到设施内相关部分的消防警报的推动下,门应自动关闭。门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1) 在型号为ККБ、КП等的金属箱内,电缆线应使用非可燃材料进行密封,并在下列地点使用耐火性能范围不小于0.75小时的隔板隔开:

导入到其它电缆设施中;

在经过每30米的电缆箱的水平工段,并且在分线通向电缆主线的其它电缆箱的位置上;

在经过每20米的电缆箱的垂直工段处。

在穿过楼板时,应在楼板的每个标高处补充进行这种耐火密封工作。

位于金属箱内的电缆线的密封之处,应用红色线条在金属箱的外墙上标记出来。必要情况下,附上解释说明性文字。

22) 不允许在进行改造或者维修的过程中,使用可燃的聚乙烯绝缘的电缆。

23)电缆在敷设时,电缆的金属外壳和金属表面,应使用非可燃的抗腐蚀包覆层进行保护。

24) 不允许在充油式电缆的供给装置的场所中存放可燃材料及其它与该装置无关的其它材料。

25) 在配电装置和其它设施中的电缆沟及双层地板应使用非可燃活板加以覆盖。在装有镶木地板的控制盘设施中,木质挡板应从下面使用石棉加以保护,并且采用白铁皮或其它防火材料进行包覆。非可燃活板和整块挡板应配置辅助用具,以便能够人工迅速将板抬高。

26) 在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不允许穿过电缆设施敷设连接线路和导电条。

27) 位于互感器和电抗器下方的受油装置,以及导油管(或者专门的漏油管)应保持完好状态,以便消除事故中发生漏油、油滴落到电缆沟和其它设施中的现象。

28) 受油器的侧面防护结构内的碎石填料应保持清洁状态,并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清洗。

当碎石填料(被粉尘、砂等)弄脏时,或者当碎石浸油时,通常应在春季或秋季对其进行冲洗。

当在碎石填料上形成了厚度超过0.001 米的石油制品的硬质沉积物、长出植物或者无法对其进行冲洗时,应更换碎石。

29) 不允许利用(使用)电缆沟壁当作互感器和油浸电抗器的受油器侧面防护结构。

30) 在安装可移动式消防技术设备的地点,应设置并标识出接地位置。可移动式消防技术设备的接地位置应由动力技术建筑设施的专家同国家消防队的人员一起进行确定,并标识出接地标记。

3. 印刷工业

1) 机器构件组合工段的工作台和小柜子(小箱子)应包上不锈钢板或镀锌钢板,也可以使用耐热塑料进行包覆。

2) 应在单独的安装了相应通风装置的场所内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清洗存储箱、字模和楔子。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在莱诺铸排机工段内,在配置了通风排气罩的专门的非可燃柜子内直接进行清洗。

3) 禁止:

将潮湿的铅锭挂到浇铸机的铅锭进料装置上;

用染上油漆和可燃物质的排字用的材料将金属罐装满;

在排字机内残留或者在其周围存放可燃的洗涤剂和带油的注油器;

穿着浸渍了可燃液体的工作服靠近浇铸设备和对机器进行操作;

使用汽油、丙酮和松节油来清洗活字版和模型。

4) 熔化炉工段的地板应使用非可燃的耐火材料制成。

5) 使用溶于汽油的橡胶溶液来浇铸纸型用材料(聚氯乙烯塑料,蜡制材料,铅),使用电木漆浸润过滤纸板,都应在专门的配备了侧面抽气装置的非可燃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或者配备了顶部、底部抽气装置的非可燃的柜子内进行操作。

6) 在蜡制复合材料加热过程中,调温箱内的温度不应超过80℃。

7) 为纸型用材料涂石墨应在接通排气通风装置的情况下,在专门的封闭式装置中进行。

8) 不允许在墨车或者加热装置车上使用溶于汽油的橡胶溶液来浇铸纸型用材料或者运用开放法涂石墨,也不允许在采暖仪器和加热仪器上方对其进行烘干。

9) 胶片边料应收集到带有严密关闭盖子的非可燃的箱子内。

10) 工作结束时,在照相暗室内显影的胶片必须送到档案室存放。允许在非可燃的柜子内存放数量不足10千克的胶片。

11) 安装台和修版台的台灯应装有两层玻璃。不允许在带有破碎磨砂玻璃的安装台上进行工作,也不允许使用沾有造纸分散剂的普通透明玻璃对其进行替换。

12. 农业生产建筑设施

1. 基本生产建筑设施

1) 在畜牧场和家禽场的建筑物中,用来安置用火加热制备饲料用的真空泵和发热器的场所,以及添筑在畜牧场和家禽场建筑物旁边或建在该建筑物之内、用来储存粗饲料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火墙和防火隔板将其同安置家畜和家禽的场所隔离开。上述场所应有直接通向外部的出口。

2) 在饲养家畜和家禽的场所内,不允许安置工作间、仓库以及汽车、拖拉机和农机设备停车点,也不允许从事与饲养场经营无关的工作。

不允许没有为排气管安装火花消灭器的拖拉机、汽车和农机设备进入饲养场内。

3) 在生产乳制品的畜牧场(综合体)内,当有20头及更多数量的家畜时,必须对其进行分组拴好。

4) 当在饲养场的顶楼储存粗饲料时,应做到:

屋顶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

为了防止木质的顶楼隔板和可燃保温层起火燃烧,顶楼可燃保温层表面使用厚度为0.03米的泥浆进行涂抹(或同样效果的防火材料)或使用非可燃保温层;

防止顶楼的电线受到机械损伤;

烟囱的防护罩四周到边缘距离为1米。

5) 在电气育雏器的设置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求:

加温部件与垫子和可燃物品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8米,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25 ; 加温部件应为工厂制造的产品并应安置好,以防止发生炽热微粒坠落下来的可能情况发生。不允许使用开放式的加温部件;

应从配电盘引出独立线路来为电气育雏器供电。每个育雏器都应有独立的开关;

配电盘应配有刀形开关以便将整个电力网断电,并应配备防止发生短路和过载等的保护装置;

育雏器的温度制度应为自动控制。

6) 可移动式紫外线装置及其电气设备应安置于距离可燃材料不小于1米的位置。

7) 通向电气育雏器和紫外线装置的内部电网应使用电缆或绝缘电线。绝缘电线敷设在管道内或者带有绝缘体的电枢上,敷设位置在高度上距离地平面不小于2.5米, 与可燃结构相距0.1米。

8) 剪毛机的汽油发动机必须安装在距离建筑物15米远的清理过杂草和垃圾的场地上。燃料及润滑材料备品应存放在封闭式金属包装内,与剪毛站和建筑物相距20米。

9) 不允许在剪发站内积存超过一个班的处理量的畜毛,不允许将成捆的畜毛堵塞在过道和出口处。

10) 在夜间,饲养有家畜家禽的畜牧场和家禽场应由守卫人员、饲养员或者其它负责此事的人员对其进行看护。

11) 硝酸铵应存放在防火等级为I级或II级的独立的一层建筑物中,建筑物无顶楼,地板为非可燃地板。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防火等级为I级或II级的农业企业的矿物质肥料仓库的某个隔间内存放硝酸铵,在这种情况下,该隔间应使用光面消防墙以便同仓库的其余部分隔离开。强氧化剂(氯酸镁,氯酸钙,过氧化氢等)应存放在防火等级为I级、II 级和 IIIа级的建筑物的独立隔间内。

2. 农产品加工

1) 在工作开始之前,净粮机和脱谷机应在吸尘管道处调整到给风制度,以保证高质量的空气动力净粮效果,并防止粉尘进入现场。机器的防爆放电器应处于良好状态。

2) 应为生产能力为50吨/时的链斗传送机配备自动制动装置,以防止停车时传送带发生逆行。不允许使用木料或其它可燃材料制作链斗传送机装置及零件。

3) 用于运送未净谷物的谷粒推运器应配置用来收集较大杂质的格栅和能在产品压力作用下打开的安全阀。清理格栅的周期由企业领导来规定。

4) 所有三角胶带传送带的张力应一致。不允许使用非成套的楔形皮带装置或者使用皮带截面与皮带轮槽截面不相符的皮带装置。

更换楔形皮带装置时,应使用配成套的输送装置。

3. 谷物收获和饲料储备

1) 在收获庄稼之前,所有参与收获的人员都应接受消防指导,收割机和收获用汽车应配备一次消防器具(自动联合收获机应配备两个灭火器,两把尖锹和两把扫帚;拖拉机应配备一个灭火器,一把尖锹),配备火花消灭器,并配置有补给、点火和润滑的调节系统。

2) 不允许在铁路和公路征用带内播种谷物。在这些地带上割下来的杂草垛必须安置在距离产粮田地不小于30米的位置。

3) 在谷物成熟之前,在位于邻近森林、草原、公路和铁路地段内的粮食作物的秸杆应割除,以保证周围为宽度不小于4米的割除带。

4) 收获谷物工作之初应先将谷物田地划分为若干个面积不超过50公顷的地段。各地段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米的刈割道。割倒的谷物应立即从刈割道处整理带走。刈割道中间应进行宽度不小于4米的中耕。

5) 临时的田间作业站必须设置在清理过植物的平地处,距离谷物田地、打谷场等不小于100米。田间作业站和脱粒场的场地周围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带状区。

6) 在田间条件下,石油制品的保管和使用石油制品加油应在清除了干草、可燃垃圾的专门场地上进行,场地周围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带状区,或者在距离打谷场、干草垛和粮田100米,并且距离建筑物不小于50米的耕地上进行。

7) 在面积超过25公顷的收获的粮田的最近距离之处,必须经常备有拖拉机和犁以备发生火灾时使用。

8) 不允许点燃作物茬子和收获后的残留物,不允许在田间燃篝火。

9) 脱粒场必须位于距离建筑物和设施不少于50米的位置,而距离谷物田地应不小于100米。

10) 禁止:

使用没有机盖或者带有敞开的机盖板的拖拉机、自动底架和汽车;

使用钎焊灯烧掉电动机散热器上的灰尘;

在田间条件下,为电动机仍在运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它机械加油,以及在夜间的任何时候进行加油操作。

11) 对电动机的散热器,秸杆填充装置、运输机和捡拾机的轴,螺旋输送机以及收割机的其它零部件,应及时清除灰尘、秸草和谷粒。

4. 维他命草粉的配制和储存

1) 配制维他命草粉的机组应安装在敞棚下或者房间内。敞棚和房间由可燃材料制成的结构应使用防火剂加以处理。

2) 配制维他命草粉的地点与建筑物、设施和装有燃料、润滑材料的油罐车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50米,与粗饲料露天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0米。

3) 燃料供应箱应安置在设备厂房之外。燃料管道的阀门应不少于两个(一个位于设备处,第二个位于燃料箱处)。

4) 安装了电气设备和电线的机组及场所(场地),应同按照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建设等级为П-IIа的火灾危险区一样,来完成其电气设备、电线的安装。

5) 绿色物料 应研磨成0.03米长,并不间断地输送给机组。

6) 当发现干燥滚筒内的产品燃烧时,火灾发生前配制好的数量为150千克的产品,以及火灾消灭后第一次配制好的数量不少于200千克的产品,不应储存到总仓库中,而应单独放置到安全地点并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观察。

7) 配制好并装进袋内的草粉必须在敞棚内放置不少于48小时以便降温。

8) 草粉应储存在使用防火墙和防火隔板隔开的单独的仓库或隔间内,配备可靠的通风装置,并同其它物品和材料分隔开来。

不允许湿气进入仓库。不允许将草粉堆积存放。

9) 装有草粉的袋子应堆放成垛,垛高不超过2米,每排两袋。排与排之间的过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沿着墙宽度为0.8米。

10) 为避免存放的草粉发生自燃,必须定期检查草粉的温度。

5. 籽棉的收获、运输、干燥、储存及初步加工

1) 棉花摘收机必须经常清除棉瓣、棉枝、棉铃和叶子。

2) 籽棉堆垛通常位于灌溉渠、贮水池和其它水源地附近。如果在籽棉堆垛用地上没有水源,则应建设一个容量不小于50立方米的贮水池。

3) 当籽棉散装运输时,汽车和拖车的车板不应有裂缝,同时籽棉顶部应使用防水帆布加以覆盖。

4) 籽棉可以储存在:

封闭的仓库内;

敞棚内;

露天场地上。

籽棉应成包或者成组打包存放在露天场地。成包的籽棉应使用防水帆布加以覆盖。

5) 在干燥装置的工作过程中,出口处籽棉的温度不应超过70℃。当运出的籽棉发黄,则立即停止运送籽棉,并停止机组。

6) 在现有的和重新建设的棉纺织工业建筑设施内,贯穿该区域及周边的动力输电线路和照明输电线路应使用电缆敷设在地面以下。

7) 用来接通可移动式设备的灵活的软管电缆应打上编号,并且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绝缘电阻的检测。

不允许使用未经过检测的电缆。

8) 棉厂和棉花采购站厂区,以及用来存放籽棉的籽棉堆垛和场地的外部照明应使用经过防潮、防尘处理的探照灯或封闭式照明器。照明器装置应直接放置于支架或线杆上。

9) 为使清棉机、压棉机、剥绒机连续工作,为了降低籽棉的火灾危险性,在籽棉加工处理之前,应使用固体杂质收集装置清除其中的固体杂质(石子,金属物等)。

10) 在净棉器6А-12М的使用过程中,必须观察格条栅的状态,以防细条之间的间隙发生改变,同时以便及时清除多孔网罩表面上的杂质。

11) 应使用带有封闭式密封罩的螺旋杆来排出旋风除尘器内的尘土等。

12) 禁止未配备火花消灭器或带有损坏了的火花消灭器的运输汽车、拖拉机、牵引机、内燃装置进入轧棉厂及棉花采购站的厂区内。

装备了火花消灭器的汽车和拖拉机允许靠近处于5米之外的籽棉储存场地和干燥场地。

13. 运输工具的建筑设施

1. 汽车运输

1) 用于存放数量超过25辆运输工具的场所应制定交通工具的停放方案,描述火灾发生时车辆的使用顺序和使用程序。方案中应规定有权在夜间、节假日期间操作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值勤情况,并规定点火开关的保管制度。

2) 交通工具(除了个人的之外)的停车场和露天存放场地应配备拖车绳或者拖车杆,每十辆技术装备配备一件拖车绳(拖车杆)。

3) 在存放车辆的场所、敞棚内和露天场地处,禁止:

停放超过规定数量的交通工具,违反车辆停放规定,违反车辆间间距要求,阻塞外出门口和过道;

进行锻造、热处理、焊接、涂漆和木材装饰工作,以及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冲洗零件;

交通工具的燃料箱加油口处于敞开状态,液体燃料和润滑油发生泄漏;

为交通工具加注液体燃料,倒出其中燃油;

在液体燃料下方存放空包装箱,存放液体燃和润滑油(除了个人交通工具车库之外); 直接在交通工具内为电瓶充电;

使用明火(火堆,火把,钎焊灯)加热发动机,使用露天火源用来照明;

在普通的停车场内停放用于运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发生炉煤气的交通工具。

4) 在个人使用的车库内,补充第3)规定的要求,不允许:

存放可燃材料等制成的家具、日常生活用品;

储存超过20升的备用燃油,超过5升的备用润滑油;

使用自制的电加热装置。

2. 地铁

1) 每一站都应有:

灭火操作方案,防火安全措施细则,乘客疏散方案,在地道通风井工作过程中发生冒烟或火灾时地铁工作人员的行动程序细则。这些文件都应存放在每一站的值班室内。 第二份灭火操作方案应保存在售票处的售票员手中,以便能在灭火指挥员的第一时间要求下出具。

2) 现有的地道和车站连接到在建的、改建的建筑设施的工作进行之前,应使用非可燃的不透烟隔板将连接处围护起来。在组织进行连接到现有地铁线路的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同值班人员的电话联络。

3) 装修疏散通道(走廊,楼梯间,前厅,大厅等)的墙壁和顶棚,以及在车站的地下场所和前厅内布置广告,只允许使用非可燃材料。

4) 安放在地铁的地下空间内的衣柜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

5) 在车站的地下建筑设施中,允许存放数量不超过两个、每个容量不超过5升的燃气罐,存放在国家消防监督机构允许的专门的指定地点。

6) 除了根据部门领导的指令需要完成的具有应急性质的工作之外,用火工作只有在夜间电网电压取消之后才允许在地铁的地下建筑设施内进行。

7) 只有从可移动式运输工具上引出专门的装置,才允许在现有地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工作。

8) 应在夜间(地铁中没有乘客时)使用专门配备的内燃机式轨道运输工具向地道运送燃料及润滑材料,燃料及润滑材料装在专门的分油容器中。

9) 用来运送燃料及润滑材料的运输工具应配备一次灭火器具。

10) 为了对站内设施和电缆管道的消防状况进行检查,车站值班室的备用盘上都应存放与设施编号相对应标号的钥匙。

应在每个站的值班人员或者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

11) 位于地下空间的技术室内的教室应容纳不超过30人。

12) 在地铁的地下空间内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使用金属脚手架。

13) 在现有的地道内不允许:

使用燃气发生器进行工作;

使用木材防腐油浸泡枕木、垫木、三角木等,加热沥青。

14) 在电机室、升降梯和拆卸室的场所内,不允许堆放备件、润滑材料和其它材料。

15) 只允许在得到部门领导许可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为地道内电缆线路涂漆。

16) 电气列车的车厢应配备完好的“乘客—司机”连线通讯装置以及非一次灭火器具。

17) 安装在司机室的电炉应牢固固定,并且配置独立保护装置。炉子上以及炉子附近不允许放置各种可燃材料。

18) 商业售货亭只允许设置在地面以上的车站外室和地下过街通道内,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商业售货亭的设置应考虑到不妨碍乘客通行这一因素。

19) 售货亭内应使用厂家生产的油汀电暖气或者电气加热配电盘来供暖。

20) 售货亭应配备一次灭火器具和消防报警信号装置,可以向有值班人员昼夜值勤的房间发送信号。

21) 禁止:

买卖和使用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发生炉煤气、喷雾式包装内的商品、烟火制造产品和其它易燃材料;

在地铁站设施内储存商品、包装材料、商业用具等。

3. 铁路运输

1) 在得到火车站管理机关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在火车站建筑物内设置商业用途的售货亭以及为乘客提供其他服务。

2) 随身行李储存室和行李间的货架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不允许设置夹层。

3) 在机务段内不允许:

在隔离室(小隔间)内安置易燃液体、可燃液体油罐库,在上述液体下方放置没有经过初步蒸汽处理的空油罐;

将燃料和油直接注入隔离间(小隔间)的桶内,以及同样的辅助用容器内;

在未规定工艺规程的地点为内燃机车加注燃油和润滑油;

使燃油箱的加油口处于敞开状态。

4) 划为蒸汽清洗站(点)之用的场地应符合火车站标准的工艺规程的要求,位于距离铁路线、最近的站内线路和机车通行线不小于30米的位置,距离相邻的铁路用房和设施不小于50米。

用来处理油罐车的地段应做好坚硬的地面,以防石油制品渗入土壤内。

5) 只可以使用配备了火花消灭器的内燃机车(小型内燃机车)运送油罐车到达处理地点。在油罐车的运送过程中,应对不少于两列的四轴列车进行遮蔽。不允许内燃机车靠近清洁地点小于20米,在这种情况下应发出禁止继续前行的信号。

6) 油罐车的排油装置、送到蒸汽清洗站(点)以进行冲洗的盖顶部和加油孔顶部应关闭。经过处理的油罐车应配备完好的止流配件。

7) 为油罐车的排油装置阀注油的通道应配置长槽或者其它辅助装置,以便收集石油制品的残留物。

集油槽和管道上的入孔和集油坑应始终盖着盖子。

在阀门注油过程中只可以使用防爆式蓄电池灯和防火花的器具。

8) 位于排油孔和注油孔下方的铁路线、油料装卸台、管道、贮油箱、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油罐车应保证有可靠的接地,以便引走静电。

9) 便携式可移动的金属梯子应配有铜制吊钩,在接合处下方应配有橡胶制垫层。

10) 油罐车罐体内的照明只允许使用经过防爆处理的蓄电池灯。应在油罐车之外接通和关闭蓄电池灯。

11) 油料装卸台和场地必须将石油制品残留清理干净,每班不少于一次用热水进行冲洗。

12) 在蒸汽清洗站(点)的用地上禁止:

使用未作防爆保护的灯具、灯泡和照明器;

使用黑色金属或其它可以形成击打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

在铁路、建筑物和设施上方架设空中电线网;

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残留连同水和冷凝液一同排进总排水管网、露天沟渠和排水沟、排到坡下等。

使用便携式钢制梯子和包上钢片的木质梯子进入油罐车;

将擦拭用材料遗留在被检查的油罐车内和油罐车的外面部分上;

机车驶入清洁基地和油料装卸台下方。

13) 铁路用地界限内应保持清洁,不应有干草、旧枕木和其它可燃垃圾。上述材料应及时从用地界限内运走。

14) 溢到路上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应先撒上砂子和土,然后从用地界限内清除。

15) 枕木和长枕木临时储存在站间区段、火车站和轨节拼配场时,应堆放成垛。

料堆下方的场地和跨距不小于3米的用地应清理干净干草和其它可燃材料,进行掩埋或者点燃。

16) 枕木和长枕木堆垛可以平行堆放,距离建筑物和设施不小于30米,距离列车运行的轨道10米远,距离其它道路6米远,距离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中心不小于一个半线杆的高度远。枕木紧密堆放成垛,每垛100根,枕木垛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米,每一对枕木垛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0米。

当长期储存时,或者当枕木和长枕木仓库容量超过1000m3时,应遵守木材仓库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17) 不允许在距离桥梁、道路设施、住宅、列车通行道路不足50米,以及在电力输送线路下方储存干草、谷秸、木柴等。

18) 在用地界限内不允许生起篝火、点燃干草、谷秸,也不允许遗留干枯的树木和灌木。

19) 树林中的桥梁边缘应环绕宽度不小于1.4米的防火生土带,设在用地界限的外围。 桥梁下方5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应清除干草、灌木、可燃垃圾等。

20) 位于铁路线上方的木制跨线桥应在下面包覆宽度不小于4米的屋面钢板,两侧各保留0.3米的边缘。

21) 河流结冰时,所有木制桥梁和铺有木制桥面的金属桥梁附近都应有不结冰的冰窟窿及通向冰窟窿的通道以作灭火之用。冰窟窿所在位置应使用指示牌标记出来。

22) 在所有桥梁和跨线桥上,禁止:

在其下方或者在其附近设置材料仓库、船舶、木筏、驳船和小艇的停泊处;

为煤油灯和汽油发动机装置的油箱加油;

含有未清除石油制品的跨间结构和其它结构;

在桥梁下方烧掉干草,点燃灌木丛和其它可燃材料;

没有征得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进行用火工作。

23) 线路机修站列车停放的铁路线应配备道岔,以便发生火灾时保证机动车辆的输出和分散。

24) 生产车间、学校、儿童机构等使用的车辆应单独编组停放,编组的防火间距距离住宅应不小于10米。

25) 当线路机修站分布的地区没有人工和天然的水源时,应在铁路罐车或者其它容器中建立备用储水以备灭火之用,按每组车厢(15-20个单位)50立方米来计算。

26) 每一个流动编组都应建立同最近的铁路站的电话联络,用来呼叫国家消防队。在线路机修站列车停放站点内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

14.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物质和材料的运输

1) 危险货物应装进规范该产品的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内,提交给发货人以便运输。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牢固且完好无损,能够充分预防货物渗漏和散布,保证货物运输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对于包装内货物而言,制成包装的材料应为惰性材料。

2) 用来运送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油罐汽车应配置可靠的接地和一次灭火器具,并根据货物危险性等级做出相应标记,排气管应配置完好的火花消灭器。

3) 属易燃类、有毒的、苛性的、腐蚀性的蒸汽或燃气,在干燥状态下变为爆炸性物质,可能同空气和湿气相互作用产生危险,这种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货物,以及具有氧化性的货物都应采用密封包装。

4) 玻璃包装内的危险货物应装进坚固的箱子或格栅箱(木质的、塑料的、金属的),用相关的非可燃的衬垫材料和吸湿材料将空余空间填充好。

箱子和格栅箱的侧板应高出密闭的瓶体和罐体0.05米。装在玻璃包装内的危险货物在小批量零散运输过程中,应装进结实的带盖木箱内。

5) 金属或塑料瓶子内的危险货物应额外包装进木箱或木格栅箱内。

6) 装在袋子内的固体颗粒状危险货物,如果是规范该产品的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包装,则应使用车辆运输。在小批量零散运输过程中,该货物应额外装入坚硬的运输包装(金属的或胶合板筒)内。

7) 当危险液体货物将要运输时,其包装内货物填充应达到规范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程度。

8) 不允许在同一车厢或集装箱内装载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也不允许装载一些禁止混合运输的同一种类危险货物。

9) 在装有酸类货物的包装装入车厢的过程中,该包装应放置在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包装的相反位置上。车厢内所有包装都应一个紧挨着一个放置,并牢固加固。

10) 装有有毒气体的罐子(亚级别2.2)和装有可燃有毒气体的罐(亚级别2.4)以及装过这些气体的空罐子应使用车辆运输或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分类详见参考附件2。

11) 装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罐子在水平位置上应使用安全罩装运到同一侧。

在垂直位置上,只有所有罐体上都装有保护环且在以防罐体发生移动或掉落的满载情况下,装有燃气的罐子才可以进行装货。门孔应围上厚度不小于40毫米的板子,以防止货物堆积到门上。

有一种例外情况允许在运输过程中装载无安全环的罐体,此时在每排罐子之间应垫入切掉圆洞以便适配于罐体的垫板。

不允许在罐子(容器)之间使用干草、谷秸和其它易燃材料充当垫层。

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应装入规范的密封及铅封的油桶内以便运输。

用来运输异丙脂和稀有的有毒可燃物的车辆不论其处于载货状态还是卸完货状态都应有发货人(收货人)的专业人员工作组跟车。

12) 通常应采用集中化运送的方式来运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发生炉煤气到工作地点。

不允许采用开顶式包装运送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到工作地点。

13) 在建筑物和设施内敷设发生炉煤气、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管道时,必须:

在管道穿过建筑结构的位置,使用非可燃材料在建筑物结构的整个厚度上对孔洞(间隙,不严实处等)进行密封式封闭;

在管道和(开放式和封闭式)沟道从一个场所到另一个场所经过的地点,使用完好的不透气的非可燃材料制成的隔墙(隔板);

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来为管道涂色。

14) 通常情况下使用无封严装置的泵和带有端面密封的泵来输送发生炉煤气和易燃液体。

以不完全截面工作的管道应安装液封器。

15) 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容量为10升及10升以上的玻璃包装应放入编织筐或木格栅箱内,而容量不足10升的玻璃包装应放入填有衬垫材料的结实的木箱内。用于缓和碰撞的材料应具有能够吸收包装破碎时流出的液体的性能。

16) 只允许使用带有完好的用于遮盖排放灰尘处的密封罩的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自流管和风管。通风装置应保证持续有效地从密封罩下抽出灰尘。

17) 在气动运输装置和自流装置(产品进入管道时)的使用期间,管道内不允许积存灰尘。管道的清理工作应依据经过确认的工作计划来进行。

18) 只有在对空载状态经过细致的检查之后,确信装置内无杂质、轴承内有润滑油并且所有保护装置都完好无损时,才可以起动运输装置和气动运输装置。

19) 带有送风机电动机的工艺设备电动机的自动联锁装置,产品从送风机进入相应的气动输送网,该自动联锁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并在每次起动设备时对其进行检查。

20) 为了避免输送的颗粒状(粉末状)产品导致设备阻塞和回流,应设置输送装置应急停车用的自动联锁装置。

21) 不允许使用损坏了的螺旋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螺旋推进器和长槽侧板之间无间隙,输送带磨擦,料斗和长槽侧板相互卡住)。

22) 输送器滑轮和拉紧滚筒转动应灵活。不允许皮带打滑,不允许使用沥青、松脂和其它可燃材料来润滑驱动滚筒。

23) 应设置专门的按钮,当斗式提升机、自流管和送风管内起火,以及位于楼梯间附近的每个楼层的其它输送器起火时,用来停止车间工艺设备的运行及断开吸尘系统和通风系统。

24) 不允许使用自动防火装置断开的或存在故障的吸尘系统和粉碎材料输送系统。

25) 防火隔墙上用作输送装置、传送带等通行的孔洞,应使用防火装置(出入口,门,水幕,撒料装置等)进行保护。

26)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在其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上以及包含这种物质的每件货品上,都应有安全标识。

27) 在居民点区域内,使用汽车运输大批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只能在夜间进行。

28) 在运输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物质的过程中,禁止:

在一天中的白天时间里,在居民点运送装有易燃液体和发生炉煤气的油罐;

做出碰撞和急剧制动;

运送没有设置保护垫板的发生煤气罐;

运输工具无人照看。

2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火灾危险性的物质和材料的装卸地点应配备:

可以保证消防方面的安全施工条件的专门的辅助装置(支架,停车处,配电盘,防火梯,抬架等)。这种情况下,应为玻璃包装配置带轮拖架或者专门的有底座抬架。可以将玻璃包装放在完好的筐里,用手搬动,以保证两个工人就可以搬运。

灭火器具和消除紧急情况用的器具;

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规定的地区分类的完好的固定照明和临时照明。

30) 在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装卸工作场地不允许使用明火。

31) 使用的装卸机械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

32) 驾驶员和司机在等待装货或卸货时,以及进行装卸工作期间,不应使运输工具无人照看。

33) 用于装载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物质及材料的运输工具(车皮,车厢,拖车,集装箱等)应完好无损,并清除杂质。

34) 当发现包装(包装材料)损坏、物品撒落或溢出时,应立即清除损坏的包装(包装材料),清洁地板,并清理撒落或溢出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35) 在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工人应遵守包装上的标记和警告文字标识的要求。

36) 不允许在汽车发动机运作时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的装卸工作,如果物质和材料与水相互作用时会导致自燃,则不允许在下雨时进行装卸工作。

3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火灾危险性的货物在车皮、集装箱和车厢中时应可靠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动。

38) 在进行与注入和排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相关的技术操作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应平稳打开孔口和盖子,不可猛拉和撞击,使用防火花的器具。不允许对洒上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进行装卸工作;

配件(软管,可拆卸接头,防静电装置等)应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39) 在向容器、油罐和包装内注入液体之前,必须检查现存的测量装置的完好程度。

40) 测量容器内液面和取样工作通常应在白天进行。在夜间,工作人员只允许使用经过防爆处理的蓄电池灯。

在雷雨天气,以及当产品注入或排出时,不允许进行测量液面和手工取样工作。 取样器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并应接地。

41) 只有对相关阀门的开启闭合完好程度、软管和管道的连接紧密性进行检查之后,才可以使用连接良好的管道和软管对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进行加满和排空的操作。关闭阀件应完全开启。

42) 在向容器、贮存罐等输送产品时,不允许形成“倾泄流”。容器加满(排空)的速度不应超过安装在容器上的呼吸活瓣和安全阀(或通风连接管)的通过能力。

43) 当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或火灾危险性的货物卸载完毕时,必须察看车皮、集装箱或汽车车厢,仔细地收集并清除物品和垃圾残留。

15. 存储的建筑设施

1. 基本要求

1) 在仓库(房屋)内储存物品和材料时,依据参考附件2,必须考虑到物品和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方面的物理化学性能(当吸入湿气、同氧气接触时的氧化能力,自热能力,燃烧能力等)、兼容特征和灭火剂的同一性。

不允许在存放橡胶或汽车轮胎的同一部分内同时储存与采用的灭火剂不同种类的其它材料和货物。

2) 发生煤气罐、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瓶子,大瓶,其它包装物)以及喷雾式包装都应采取防阳光和防其它光热影响的措施。

3) 在多层仓库内只允许在防火隔间的顶层储存喷雾式包装,仓库隔间内该包装的数量不应超过150 000件。

在独立的仓库隔间内允许存放不超过15 000件包装(箱),仓库的总容量不应超过900 000件包装。仓库房屋应为无阁楼建筑,屋顶容易拆卸。

在总仓库内允许存放数量不超过5000件的喷雾式包装。

4) 在露天场地或敞棚内存放喷雾式包装只允许放入非可燃集装箱内。

5) 在仓储场所内,当采用无货架储存方式时,材料应成垛堆放。在仓储场所门洞对面应留出宽度与门宽相等且不小于1米的畅通过道。

在仓库中每经过6米通常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纵向通道。

6) 探照灯与储存货物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米,探照灯与可燃建筑结构表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

7) 用来储存商品和物资的场所内不允许设置更衣休息室、餐饮室和其它辅助服务点。

8) 设置在仓储场所内镶有玻璃的隔壁,以用来隔出商品检验员、审核员、仓库管理员等的工作场地,该隔壁在发生火灾时不应妨碍人员或商品和物资的疏散。

9) 不允许在仓储场所和装卸平台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停放和维修。

卸载到装卸台(平台)上的货物的材料,当天工作结束时应清理干净。

10) 在仓库建筑物内进行开启包装、检验完好性、日常维修、分装产品、制备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硝基涂料,漆等)的工作混合气的相关操作,应在同储存地点相隔离的场所内进行。

11) 汽车、小型内燃机车、自动装卸车、汽车起重机和其它类型的起重设备,在其旁边配有完好的火花消灭器,则允许其靠近相距不小于3米的存放粗饲料、纤维材料的堆垛及敞棚。

12) 每个工作日结束时,仓库的电气装置应断电。用来断开仓库供电的装置应位于仓库外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墙壁上或在单独的立线杆上,放入柜子内或带有封闭装置的壁槽内,并用锁锁住。

13) 不允许在仓库内使用值勤照明、煤气炉和电加热装置,不允许安装插座。

14) 当在露天场地存放材料时,一个部分(堆垛)的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堆垛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6米。

15) 不允许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居住在位于供应站和仓库用地上的房屋内。

16) 不允许机车进入等级为A、B的C的仓储场所内。

17) 在车间库房内不允许存放数量上超过企业规范规定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这些液体在工作现场的数量不应超过工作班的需用量。

18) 不允许将带有可燃包装的可燃材料或非可燃材料存放在没有排烟井孔的地下室和底层场所内,即使在房屋普通楼梯间同上述楼层存在联系的情况下,同样不允许进行存放。

2. 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的仓库

1. 油罐区

1) 油库(仓库)、加油站和转输油站的用地上应围起高度不小于2米的非可燃围墙。

2) 油罐周围的防爆墙以及经过油罐的过道应保持完好。防爆墙内的场地规划好并撒上沙子。

3) 禁止:

使用未密封的装置和关闭阀件;

降低设计规范规定的防爆墙高度;

使用歪斜和有裂纹的油罐,使用存在故障的设备、测量仪器、供给管道和固定式消防装置;

在防爆墙的凹陷处种植树木、灌木、草坪等;

将容器安置到可燃的或难燃的底座上;

将油罐和油罐装的过满;

当注入或排出石油制品时从油罐中取样;

在雷雨天气里注入和排出石油制品。

4) 必须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呼吸活瓣和阻火器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当气温低于0℃时,每十天应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

在对呼吸阀进行查看时必须清除阀门和网罩的冰。只可以使用安全的防火方法对冰进行加热。

5) 测量石油制品液面和对其进行取样只可以使用固定的测量装置防火安全系统。

6) 在油罐区仓库内应备有灭火剂,并且还应备有对最大数量的油罐进行灭火用的灭火剂给料器具。

2. 使用包装的储存

1) 当地面是由非可燃材料制成,且覆盖着一层厚度不小于0.2米的夯实土层时,允许在可燃材料制成的地下室内存放燃点高于120℃、数量达60立方米的液体。

2) 当易燃液体的总数量(折合数量)不超过200立方米或可燃液体的总数量(折合数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时,允许对带有包装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混合储存在同一场所内。

3) 在仓库内地板上手工放置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油桶时应不超过2排,采用机械放置方法,可燃液体油桶应放置不超过5排,易燃液体油桶应放置不超过3排。

油桶堆放宽度应不超过2件油桶宽度。用于运输油桶的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堆垛之间的宽度应不小于1米。

4) 只允许使用完好无损的包装储存液体。溢出的液体应立即清除干净。

5) 用于储存带有包装的石油制品的露天场地应围上土堤或非可燃实心墙,高度应不小于0.5米,带斜坡,以便进入场地。

6) 场地应高出邻近地段0.2米,并在场地四周挖出边沟以便排放废水。

7) 在设置了防爆墙的一个场地范围内允许安置不超过4垛尺寸为25х15米、高5.5米的油桶,垛与垛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10米,垛与土堤(侧壁)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 两个相邻场地的堆垛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20米。

8) 在场地上方允许搭建非可燃材料制成的敞棚。

9) 不允许直接在仓库和设置了防爆墙的场地上倒出石油制品以及存放包装材料。

3. 气体的储存

1) 用于存放发生煤气罐的仓库应为一层建筑,屋顶容易拆卸,无阁楼。用来存放燃气罐的房屋窗户应涂上白漆或配备非可燃的遮阳结构。

在露天场地储存罐子时,用来避免罐子受降水和太阳光影响的敞棚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

2) 允许将成组的瓶体装置安放在建筑物的外部暗墙(无孔墙)旁边。

存放罐子的箱子和小室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自然通风,以防止在其内部形成易爆混合物。

3) 发生煤气罐应单独存放,与装有氧气、压缩空气、氯、氟和其它氧化剂的罐体,以及装有毒气的罐体互相隔离开。

4) 在氧气罐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允许落入滑油(油脂),也不允许接触带有浸了油的材料的罐子配件。

人工挪动氧气罐时,不允许抓住阀门。

5) 在气体储存室内应设置完好的检测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气体分析仪,如果没有该仪器,则建筑设施的领导者应制定抽样和检测样品的制度。

6) 当发现罐体有气体泄露时,应将罐子从仓库搬到安全的地点。

7) 在存放发生煤气罐的仓库内,不允许穿着钉有金属鞋掌和铁鞋掌的人员进入。

8) 带有垫托的发生煤气罐应垂直存放在专门的底座、支架和其它装置上,以防罐体坠落。

没有垫托的罐子应水平存放在台架或多层架上。此时垛码高度应不超过1.5米,阀门应使用保险罩遮盖并向一个方向旋转。

9) 不允许在气体仓库内存放任何其它物质、材料和装置。

10) 储存发生炉煤气的仓库应保证自然通风。

4. 农产品的储存

1. 粗饲料的储存

1) 只允许在附属建筑物(内部兴建建筑物)中储存备用粗饲料,使用耐火性范围不小于0.75小时的非可燃墙体(隔墙)和楼板将其同饲养场分隔开。

附属建筑物(嵌入式建筑物)应设置有直接通向外部的出口。

2) 干草棚四周应围上土堤和铁丝栅栏等。过磅间应安置在干草棚的范围之外。

干草垛(稻草垛)、敞棚和粗饲料堆垛距离输电线路应不小于15米,距离道路不小于20米,距离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小于50米。

3) 放置干草垛(稻草垛)的场地,以及成对的干草垛(稻草垛)或成对堆垛必须沿其周边围上宽度不小于4米的带状区。从带状区边缘到场地内的干草垛(稻草垛)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到单独的干草垛(稻草垛)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一个干草垛(稻草垛)底脚的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一个压紧的干草垛的底脚面积则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独立的堆垛、敞棚和干草垛(稻草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堆垛、敞棚和干草垛(稻草垛)成对分布时,则堆垛与堆垛之间、敞棚与敞棚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成对之间的距离则不应小于30米。

区段与区段(在一个区段内允许分布20个干草垛或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4) 在湿度提高的干草垛(稻草垛)和干草堆必须进行温度监控。

5) 在粗饲料仓库里工作的拖拉机应配备火花消灭器,汽车消声器应从保险杠下方伸出。 牵引拖拉机在卸货工作中不应当驶向干草垛,使相互距离小于3米。

6) 粗饲料仓库应配有发生火灾时使用的不少于50立方米的备用水。

2. 粮食的储存

1) 在庄稼开始收获之前,粮仓和谷物烘干室应加以处理以便适宜使用,发现损坏时应在干燥和入粮之前将其消除。

粮仓应位于单独的建筑物内。粮仓的大门应向外开启,且不可堆满东西。

仓库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剂加以处理。

2) 散装储存粮食时,从散堆顶部到覆盖物的可燃结构的距离,以及到照明器和电线的距离,都不应小于0.5米。

在穿过防火障碍物的孔洞、输送粮食的地点必须设置保护装置(消防阀ЕФ-8或其它)。

3) 禁止:

将其它材料和装置同粮食一起储存;

在仓库内使用净粮机和其它带有内燃发动机的机器;

当仓库两侧的门全部关闭时,使用移动式机械;

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点燃依靠固体燃料工作的干燥装置,使用燃油射流点燃依靠液体燃料工作的干燥装置;

当安装了电点火系统或没有安装该系统的燃烧室内的火焰渐渐熄灭时,对带有发生故障的温度监控装置和燃料供给自动断电装置的干燥装置进行操作;

粮食装满,超出了输送带的水平;输送皮带与输送构件相互磨擦。

4) 当干燥装置运行时,经过每两小时应不少于一次进行取样,对粮食温度进行监控。 应在干燥装置工作一昼夜之后对干燥装置装卸机械内的粉尘和谷粒进行清理。

5) 可移动式干燥机组应安置在距离粮仓建筑物不小于10米的位置。

干燥装置的燃料室构造不应有火花飞出。应为烟管道配备火花消灭器,在烟管道经过可燃结构的地点设置防火隔墙。

6) 粮仓内的谷物通风时,风机应安置在距离可燃墙体不小于2.5米的位置。风管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

5. 木材的储存

1. 基本要求

1) 容量超过10000立方米的木材仓库应符合木材仓库设计规范的要求。

2) 对于容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仓库应制定经由国家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堆垛分布方案,方案中明确了所储存材料的最大容积、堆垛与堆垛间、堆垛与相邻建筑设施间的防火间距和过道要求。

3) 在堆垛间的防火间距上不允许储存木材、设备等。

4) 堆垛下方的位置应清除草皮、可燃垃圾和废料直到见土或覆盖一层厚度不小于0.15米的沙子、土或砾石。

5) 应为每一个仓库制定灭火作业计划,考虑到企业投入工人和设备的可能性,确定堆垛、原木堆、木屑等的清理措施。每年春夏防火季节开始之前,应制定方案,方案中包括企业所有工作班的人员和国家消防队的相关部门的投入情况。夏季时,仓库的地段内应定期洒水。

6) 除了一次灭火器具之外,仓库还应设置各种类型的消防技术装备备用站(点),装备数量由灭火作业计划确定。木材仓库应备有必要储备量的水,以便用来灭火。

7) 在仓库中不允许进行与木材储存不相关的工作。

8) 位于木材仓库内的工作人员的生活用室只允许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中,生活用室应遵守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得到国家消防监督地方机构的同意。

这些场所的供暖只允许使用工厂制造的电加热装置。

9) 内燃机驱动的绞车应位于距离圆木堆垛不小于15米的位置。

绞车周围的场地应清除块状边料、树皮和其它可燃废料。为电动机加注的燃料及润滑材料允许存放在距离绞车不小于10米、距离最近的堆垛不小于20米的位置上,应不超过一个油桶的数量。

2. 储存锯材的仓库

1) 在锯材堆垛的堆放和整理过程中,运输包装必须从过道的一侧进行放置,此时,过道的其余部分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未堆放到堆垛的锯材总量应不超过一昼夜运送到仓库的锯材数量。

2) 不允许将运输包装放置到防火间距、过道和通往消防用水源的通道上。

3) 当机械装置临时停止工作时重装和安置运输包装、储存可拆卸屋顶及垫料应在专门的场地上进行。

4) 应在专门的场地上使用防水纸对运输包装进行包装(当完整的工艺流程中没有这一操作步骤时)。

5) 采用的防水纸及其碎片、边料必须收集到箱内,进行包装的地点应得到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

6) 在封闭式仓库内,堆垛与建筑物墙体突出部分之间的过道宽度应不小于0.8米。仓库门洞对面应留出宽度与门宽相等、但不应小于1米宽的过道。

7) 在封闭式仓库内不允许设置隔墙和办公室。

8) 封闭式仓库及敞棚下方场地的地板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成。

3. 储存木屑的仓库

1) 允许在建有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地基的封闭式仓库、隔舱和露天场地内储存木屑。

2) 用于安置木屑输送装置的电动机的小室应具有I级和II 级的耐火性能。

3) 为了控制木屑堆内部的发热温度,必须预制由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坑洞,用来安置热电转换器。

6. 储存煤的仓库

1) 设计用来储存煤的场地时应考虑到防止场地被洪水或浅地下水淹没。

2) 禁止:

将新开采出来的煤存放在旧堆积场地上,场地上的煤静置已超过一个月;

将表现出明显自燃火源迹象的煤储存到仓库中;

使用皮带运输装置运送燃烧的煤,并将其装运到铁路运输工具或料箱内;

将煤堆安置在热源(蒸汽管道、热水管道、热风管道等)上方,以及敷设的电缆和油气输送管道的上方。

3) 在煤的堆放和储存过程中,不允许有木质、纸其它可燃材料落入煤堆中。 不同等级的煤应堆放到分开的煤堆中。

4) 进入仓库进行长期储存的煤随着煤从车辆内卸下,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堆放成堆。不允许将卸下的煤存放在不成形的煤堆里超过两昼夜。

为了完成规定的处理煤堆的工作以及实现机械装置、消防车的通行,从煤堆底部边缘到围墙或吊车轨道地基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到轨头外缘或道路路缘石的距离应不小于2米。 不允许在过道上撒上固体燃料,不允许在过道上堆放装置。

5) 应通过在斜坡安置检查用的铁管和温度计或者其它安全方法来保证在仓库内实现对煤堆内温度的系统检查。

当温度升高超过60 0С时,必须对温度升高的位置进行密封,挖出发热的煤或采取其它安全的降温措施。

应优先使用发现有温度升高现象的煤堆。

6) 不允许直接在煤堆处用水浇灭或冷却煤。只有将燃烧的煤从煤堆挖出之后才可以用水将其浇灭。

7) 发生自燃的煤块在冷却或熄灭之后,不允许重新将其放入煤堆。

8) 安置在生产用房的地下室或第一层用来储存煤的场所应使用消防障碍物(墙和隔板)进行隔离。

16. 商业展厅和商业售货亭

1. 基本要求

1) 对于面积达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商业售货亭和一层展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做规定。

大面积商业展厅的耐火等级、允许楼层数量和一个楼层面积应依据现行的建筑标准和规范来确定。

2) 用于经营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展厅和售货亭应按耐火等级I、II和IIIа级建成,通常情况下,占据独立位置,或位于经营类似商品的售货亭建筑群当中。

3) 当建筑物中有人员停留时使用的安装在门上的里插销应很容易被打开。

4) 设置在居民点内的售货亭应使用电取暖(通过使用具有合格认证书的油散热器、加热板)、蒸汽取暖和水取暖。

设置在居民点之外的售货亭允许使用遵守“建筑标准与规则2.04.05-91*”要求的火炉取暖方式。

5) 售货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

带有白炽灯的电照明器应使用防护罩,带有荧光灯的电照明器为无启动器式电照明器。 用来断开展厅或售货亭和建筑物群的电力网的切断装置应安装在非可燃基座上。

6) 售货亭和展厅应配备消防自动信号装置(自控消防警报器),在建筑物的正面或直接在被保护场所发出声音信号和灯光信号。

7) 列入建筑物丁类防火危险性的展厅和售货亭每年都应基于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鉴定结论填发证明书。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如果他们没有利用治外法权的条款)以及无国籍人员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自然人等同,可以取得建筑设施合格证。

8) 丁类火灾危险性建筑为:

未列入甲、乙、丙类的建筑设施:

运输工具、某些机组和部件等进行维修和维护的企业;

运输工具的合作停车场,车库;

面积达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独立的商业展厅、售货亭、接待站、维修车间、货币交换站,销售日用品的货柜,其中包括位于批发市场和批发集市地段内的货柜。

公共建筑物和设施、住宅建筑和设施的嵌入式建筑及附属建筑:

面积达500平方米的贸易型企业、生活福利型企业、餐饮企业、体育医疗保健综合体、图书馆、药房、医务诊室、储蓄银行、啤酒吧、民事登记处、艺术工作室、庆典大厅、乳制品加工间、博物馆和展览馆;

不限制面积的办公室、迪斯科舞厅、游戏厅、录像厅、音像厅、租用点、货币交换站、调度站、通讯联络站、摄影沙龙、(葬礼)殡仪馆、办事处、售货亭、维修车间、小型加工厂(允许其设置情况下)、室内靶场、台球室、复印室、运输代理处、售票厅。

未被国家消防监督机构列入甲、乙、丙类建筑物的其它建筑设施。

9) 每一个售货亭内都应配备符合必须遵守的附件5中标准的一次灭火器具。

2. 售货亭与展厅的设置

1) 设置售货亭与展厅的地点应符合执行权力国土机构规定的制度。

2) 在划出的地区内允许设置面积达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成组的售货亭以及一层展厅。一组内可以设置不限制耐火性能等级的数量不超过10个的建筑设施。

对于一组内的建筑设施间的距离不作规定。

3) 第2)条中所指的组间距离,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展厅间、售货亭间距离,以及用于销售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展厅间、售货亭间距离(不限制面积),应采用表1中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备注:

当一组内的售货亭和展厅具有不同的耐火性能等级时,则该组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采用具有最低耐火性能等级的建筑物的标准。

4) 从独立的售货亭(展厅)、第2)条中所指的建筑物群到住宅、公共建筑物和辅助工业企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到生产厂房之间的距离,以及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商业展厅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市与城镇居民点的规划与建筑规范。

5) 可燃废品收集地点应设置在距离售货亭和展厅不小于15米的位置。

6) 规定用于存放包装材料和备品器材的场所面积应不超过5平方米。

附件 1

必须遵守

对消防安全措施规程的要求

应在消防安全细则、标准技术文件、规范文件和其它包含消防安全要求内容的文件的基础上,从建筑物、设施、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消防危险性特点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措施规程。

在消防安全措施规程中必须反映出以下问题: 用地、建筑物和场所(其中包括疏散通道)的规定; 研究在实施工艺流程、使用设备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时的消防安全的措施; 储存、运输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及材料的规定和标准; 吸烟处,使用明火和进行用火工作的问题; 收集、储存和清除可燃物质和可燃材料的规定,工作服的保养和存放; 检测仪器(压力计,温度计等)的显示范围,显示出现误差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火灾中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行为,其中包括: 呼咄咄怪事消防队部门的顺序; 工艺设备的紧急停车程序; 通风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断电程序; 灭火器具和消防自动装置的使用规则; 人员、可燃物质和物资的疏散程序; 企业(部门)所有场所内的火灾爆炸安全状态的检查和实施程序。 附件 2 参考备用

物质和材料同时存放的消防安全要求(摘自国家标准12.1.004-91)

该要求适用于所有具有用来存放物质、材料的仓库和基地的企业。

该要求不适用于应当按照专业规则进行储存和运输的爆炸性、放射性物质和材料。 用来规定存放物质和材料时的消防安全的部门文件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1. 总则

1) 应在消防危险性、毒性、化学活性以及灭火器具的同一性参数的数字统计基础上来确定是否可以同时存放物质和材料。

2) 由于第1)条中列出的各种性能交杂,物质和材料在储存过程中可能会互相兼容或互不兼容。

3) 在共同存放过程中认为是互不相容的一些物质和材料(不考虑包装和包装材料的保护性能):

增加了单独每种物质和材料的消防危险性;

导致灭火过程中的难度增加;

加重火灾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取相应数量的单独的物质和材料作比较); 相互作用发生反应,生成危险物质。

4) 依据一些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即引起火灾、增加火灾危险因素、毒化居住环境(空气、水、土壤、植被、动物种群等)、通过直接接触或在正常条件下及火灾发生时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穿过皮肤和呼吸道粘膜对人体产生影响,将物质和材料划分为以下种类: 安全的物质和材料;

危险小的物质和材料;

危险的物质和材料;

特别危险的物质和材料。

5) 装入非可燃包装的非可燃物质和材料,在火灾条件下不会分解出危险的(可燃的、有毒的、苛性的)分解产物或氧化产物,同其它物质混合不会形成爆炸物质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物质、有毒物质、苛性物质以及放热物质,属于安全的物质和材料。

安全的物质和材料可以存放在任何类型的场所或露天场地上(如果与物质的技术条件不不发生矛盾)。

6) 一些可燃和难燃的物质和材料,不属于安全的物质和材料一类,并且不适用于国家标准19433-88“危险货物;分类与标记”的要求,属于危险小的物质和材料。

危险小的物质分为以下几类:

燃点超过90 0С的液体物质;

在120秒钟或超过120秒钟内,在气体燃烧嘴的作用下可以燃烧的固体物质和材料; 在依据国家标准12.1.044-89进行测试的条件下,能够发生自热,当环境温度为140 0С时,在超过24小时内,温度超过150 0С;

一些物质和材料,在同水相互作用时,分解出浓度小于0.5立方分米/千克·小时的可燃气体;

当超过500毫克/千克(若为液体)或超过2000毫克/千克(若为固体)进入胃内时,为中度致命剂量的有毒物质和材料,或当超过2500毫克/千克涂在皮肤上时,为中度致命剂量的有毒物质和材料,或当吸入超过20毫克/立方分米时,为致命剂量的有毒物质和材料;

具有以下参数的物质和材料,为弱苛性物质和材料以及(或)腐蚀性的物质和材料: 能够导致动物(小白鼠)皮肤组织明显坏死的接触时间超过24小时,腐蚀钢制(3号钢)表面或铝制(6号铝)表面的速度小于1毫米/年;

第5)条中的非可燃物质和材料装在可燃的包装内。

危险小的物质和材料允许存放在(除了第V等级之外)所有耐火等级的仓库中。

7) 一些可燃和非可燃的物质和材料,其性质表现可以导致爆炸、火灾,导致人和动物死亡、受伤、中毒、受辐射及生病,导致建筑物和交通工具受损,属于危险的物质和材料。根据国家标准19433-88的规定,在正常或紧急条件下,单独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在同其它类型的物质和材料相互作用时,都可能显现出危险性能。

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必须存放在耐火等级为I 级和II级的仓库中。

8) 一些危险的物质和材料,根据国家标准19433-88的规定,不可以与同它同属危险种类的物质和材料相互兼容,则属于特别危险的物质和材料。

特别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必须存放在耐火等级为I 级和II级的仓库内,特别是在独立建筑物内。

9) 根据国家标准19433-88,危险的和特别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又分为几个级别、几个亚级别和几个类型。

2. 物质和材料进行共同储存的条件

1) 属于特别危险一类的物质和材料,在其储存过程中,必须按照表15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2) 属于危险一类的物质和材料,在其储存过程中,必须按照表16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3) 作为例外情况,允许将特别危险和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存放在同一个仓库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表17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4) 在同一个仓库场所内,禁止存放配备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的物质和材料。

附件 3

必须遵守

一次灭火器材所需数量的确定

1. 在确定灭火器材的类型和所需数量时,应考虑到可燃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特性,可燃物质同灭火剂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厂房、露天场地和车间的面积。

2. 尺寸不小于1х1米的石棉布、粗布和粗毛毡用来扑灭物质起火时的小火源,没有空气进入则物质就无法燃烧。在使用和储存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地点所需的石棉布的尺寸应扩大(2х1.5米;2х2米)。

3. 根据国家标准12.4.009-83的要求,用来储水的大桶的容积应不小于0.2立方米,并应配有提桶。根据国家标准3620-76的要求,存沙的箱子的容积应为0.5立方米、1.0立方米和3立方米,并应配有簸箕形锹。

4. 作为消防架结构的一部分,装沙的容器的容量应不小于0.1立方米。箱子结构应保证方便取沙,并避免降水落入其中。

5. 应根据工艺设备的技术条件(说明书)的要求或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为工艺设备配备灭火器。

6. 应根据进口设备的供货合同条款规定为进口设备配备灭火器。

7. 建议在表1和表2中提供的数据的基础上,鉴于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及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941-77的标准判断受保护场所或建筑设施的极限面积、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等级及来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计算所需灭火器的数量:

А 类– 固体物质失火,主要是有机物,在其燃烧时伴有阴燃(木材,纺织品,纸张); В 类– 可燃液体或可熔固体物质失火;

С 类– 燃气失火;

D 类– 金属及其合金失火;

Е 类– 与电气装置燃烧相关联的火灾。

由可能发生的火源规模来决定选择什么类型的灭火器(移动式或手提式)。在大规模的情况下建议使用移动式灭火器。

8. 在选择带有相应使用温度范围的灭火器时,必须考虑到建筑物和建筑设施使用时的气候条件。

9. 如果可能为复合式火灾发源地,则在选择灭火器时最好选择在使用范围方面更为通用的灭火器。

10. 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场所的极限面积(由一具灭火器或成组的灭火器保护的最大面积),对表1和表2中列出的前面标有"++" 或"+"标记的每种灭火器的数量做出规定。

11. 在公共建筑物和设施的每一个楼层内都应配置不少于两具手提式灭火器。

12. 如果戊类场所的面积未超过100平方米,则可以不为其配备灭火器。

13. 针对同一消防危险性类别的小型场所,应根据第18条、表1和表2中的规定,并结合这些场所的总面积来确定所需的灭火器的数量。

14. 从企业中运出用于重装的灭火器应置换为相应数量的重装后的灭火器。

15. 在对电子计算机室、电话站、博物馆、档案室等场所进行保护时,应考虑到灭火剂同被保护的装置、产品、材料等发生相互作用的特点。结合灭火剂的极限允许浓度,建议为该种场所配备制冷型灭炎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16. 配备了自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场所,依据灭火器的计算数量,应保证配有50%的灭火器。

17. 对于公共建筑物和设施,可能的起火点与放置灭火器的地点之间的距离应不超过20米;

对于甲、乙和丙类场所,应不超过30米;

对于丁类场所,应不超过40米;

对于戊类场所,应不超过70 米。

18. 在生产厂房内和工业企业的用地范围内配置一次灭火器材时,通常应安装成套的消防柜:

干粉灭火器 – 2具,二氧化碳灭火器 – 1具,装沙的箱子 – 1个,厚实的布(粗毛毡,防水帆布等)– 1件,铁棒 – 2个,长杆钩 – 3个,斧子 – 2个。在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5000平方米可以确定使用一件消防柜。

场所内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建议方案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备注: 1. 用来扑救各种等级的火灾的干粉灭火器应具备相应的填充量: 用于扑救А类 – 干粉АВС(Е);

用于扑救 В、С 和 (Е)类 - ВС(Е)或АВС(Е),用于扑救Д类- Д。

2. 标记 "+ +"意为建议配备的灭火器,标记 "+"意为在缺少建议配备的灭火器以及相关的理由情况下允许使用的灭火器,标记 "-" 意为不允许配备在该种建筑设施内的灭火器。

场所内配置移动式灭火器的建议方案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备注: 1. 用来扑救各种等级的火灾的干粉灭火器应具备相应的填充量: 用于扑救А 类 – 干粉 АВС(Е);

用于扑救 В、С 和(Е)类 - ВС(Е) 或АВС(Е),用于扑救Д类 – Д。

2. 标记 "+ +"意为建议配备的灭火器,标记 "+"意为在缺少建议配备的灭火器以及相关的理由情况下允许使用的灭火器,标记 "-" 意为不允许配备在该种建筑设施内的灭火器。

附件 4

参考备用

联合组织 企业 车间 确认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姓名 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日" ____月,19__年

完成危险性提高的工作任务单

1. 发派给(某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指挥员(负责实施相关工作)的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日期

2. 为了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指明工作的性质和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的、有害的生产因素

3. 实施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工段,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产品,场所

4. 实行人员工作组构成(其中包括换班人员,监督人员)(当工作组人员人数众多时,工作组的组成和必需的信息应填写在提供的表单内,本条内容已对此做了注释)。

顺序号 姓名 执行的职责 技能水平 已熟悉过工作条件, (种类,用电安全类) 接受过安全指导

签定 日期

1 工作主任(负责人,

最高执行人,

工作组长)

2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为此需要用来介绍安全实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5. 实施工作的计划时间:

开始于 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结束于 ______________时间 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6. 保证安全性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明组织的安全技术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便应用于建筑设施内实施危险性提高的工作的准备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措施的实施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保护手段和个人保护手段,工作制度

7. 需要的附加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示意图、草图、检验、施工设计等的名称

8. 特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包括,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有监督人员参与

9. 任务单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派出

职务,姓名,任务单发派人员的签字,日期

10. 经由安全技术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部门、 国家标准化 职务名称,

系统(军事化矿山救护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械制造部门、动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签字,日期

工程部门及其它必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部门的同意,经由 车间,工段

联合车间、工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输电线路业主等的同意 负责人姓名,签字,日期

11. 工作实施的建筑设施的准备情况:

建筑设施的准备工作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

工作指挥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姓名,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 职务,姓名,签字,日期 12. 准许完成工作的批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

13. 每天进行工作以及阶段性工作完成的记录:

日期 完成第6条中的安全性措施

工作开始 工作结束

时间 允许工作的 指挥员 时间 指挥员 (小时,分) 人员签字 签字 (小时,分) 签字

14. 任务单延长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延长任务单人员的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职务

15. 任务单的延长得到 (根据第10条

部门、车间、工段等的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

16. 准许在延长期限内完成工作的批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时间

17. 实行人员工作组组成的变动 加入工作组 退出工作组 工作指挥员 姓名 已熟悉过 技能 执行 姓名 日期 执行 (签字) 工作 水平, 的职 时间 的职 条件, 类别, 责 责 进行过 类型 安全 指导 (签字)

18. 全部工作完成,工作地点的整顿,工具和材料的整理,人员退出,任务单停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实施地点的工作指挥员,物华天宝字,日期,时间,工作班的主任(工作班班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签字,日期,时间

附件 5 必须遵守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备注:

1. 对于没有列入本清单的建筑设施,其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应在附件3(必须遵守)的要求的基础之上进行确定。 2. 对于铁路运输、海洋运输、河流运输及航空运输,其一次灭火器材的需用数量应根据经过相关各部确认的设置规范进行确定。 3. 允许经过验收试验的一次灭火器材投入使用。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

19xx年8月10日

登记编号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