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倍速学习法格言

去年年底去西溪的浙大图书馆借了一本书,瑞士薇蕾娜·施坦纳写的《十倍速学习法》(Exploratives Lernen,南海出版社,2002),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技巧”,就是在学习的时候想象着自己要对别人教授正在学习的知识——事实上作者本人也是在年轻的时候一次备课过程中忽然发现这样的学习特别高效。你要对别人讲授,所以你会不断以别人的角度来提出问题,并试图在学习中解决这些问题。

这个学习原则,让我想到了佛教里的“法布施”:十倍速学习法,印证了佛教布施的“因果”。从佛教的角度看,布施分为三种,财布施,法布施和无畏布施;财布施(例如用财物接济他人)可以为你带来富裕的果报,法布施(为人传经授道)为你带来智慧的果报,无畏布施(帮众生消除恐惧,例如放生)为你带来长寿的果报。财布施和无畏布施的因果我尚未看透,不过现在,对于法布施的因果,我想我已经从门缝里看到了一点“真相”。佛经上常有的一句话,叫“真实不虚”,现在我可以负责的说,法布施带来智慧,这是真实不虚的。

净空法师 《认识佛教》,1月份跟狗狗他们去上天竺法喜寺吃斋饭的时候拿的结缘小册子。节选布施的一段:

(四)六度

1.布施

我们知道佛法教学课程标准的内容,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怎样过日子?要怎样待人处世?佛在这些地方有没有明确的教导?我想这是我们每一位同修都非常关心的。这些问题佛在一切大乘经论里面已广泛的为我们说明,其内容就是菩萨行的六度。也就是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人、对事、对物,要遵守这六个原则: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从早上起床漱口、刷牙,到晚上睡觉,这一天所接触的统统是六波罗蜜,这才叫真正的修行。

大体而言,世间人所最先追求的是财富。因为没有财富,生活会过得很苦,所以财富是第一个努力追求的目标。其次是追求聪明、智慧。人除了不喜欢呆头呆脑之外,还想要追求长命百岁——健康长寿!这三大目标人人追求不舍,古今中外,没有例外的。佛法是要满足我们的愿望、希求的,这三样东西能不能得到呢?能得到。常言说得好:?佛氏门中有求必应。?那为什么有人求不到呢?是因为他不明了事实真相,不懂得追求的方法。事实真相就是道理!如果懂得道理、晓得方法,没有一样求不到的。佛跟我们讲的原理、原则,就是帮助我们有求必应。因此,这重要的守则,我们要细细的体会。佛告诉我们,财富、智慧、健康长寿,都是属于果报;要想得到这个果报,一定要先修因。善因得善果,恶因得恶报;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这是永远不变的真理。有人发财了!财从那里来?绝对不是他很聪明,或他的方法很多,就能赚钱。因为比他聪明的人很多,比他方法灵活的人更多,为什么那些人不发财而他发了财?佛跟我们讲

财富之得来,是前生种的因。种的什么因呢?财布施!所以六度里面,布施列在第一。?财布施?得财富;?法布施?得聪明智慧;?无畏布施?得健康长寿。因此,想得财富、聪明智慧、健康长寿这三种果报,一定要修财施、法施、无畏施这三种因。世间人今生得这种果报的,大多数是前生修得的,少数人是这一生修得的。这一生如果修得很积极,这一生就得果报,不要等来生,这就是果报。果报一定要靠修因,这是永远不变的定律。

?布施?在整个大乘佛法里,是菩萨修行最重要的一条。无量无边的法门,归纳起来就是六度。这六条再要归纳,就是布施一条。所以佛首先教我们修布施波罗蜜。?布施?,一般人很难理解它真正的含意。往往听说布施,就赶著捐一点钱到寺庙里去。这是错解!这样的理解,布施太狭隘了!那里是菩萨修的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念念为别人,不为自己,就是布施、就是供养。所以人人天天都在修布施波罗蜜,天天都在行菩萨道,只是不懂得,不知道而已。譬如说早晨起来,你把家人盥洗的东西都准备得好好的,早餐、茶都烧好了,你是在布施、供养你一家人啊!你在行菩萨道,修布施波罗蜜,在修普贤菩萨的广修供养。你看你心里多快乐。能这样领悟就不会说:?哎呀!家人都把我当老妈、下女、佣人,要我天天去侍候他们。?这样天天发牢骚,所有的布施功德都没有了。你看,念头一转,牢骚、痛苦就变成布施波罗蜜,立刻就得到佛法快乐和智慧的实益。在美国有些制度,叫人不得不布施。譬如医药保险,人人都要买。为什么呢?怕自己生病的时候,医药费付不起,所以先买保险,由保险公司替你付医药费。在每个月缴医药保险费的时候,如果是为了自己生病而做准备,如此,将来一定会生病;不生病,这些钱没有办法开销啊。如果念头一转:我是在修布施、修供养;帮助那些有病的人,供养那些有病的人。这样布施出去,你一生永远不生病。为什么呢?你修的是不生病的因啊!你布施、照顾老人,将来你就得善果!即使老了,也会有许多年轻人关怀你、照顾你、侍候你!种什么因一定结什么果报。再说一个人服务在公司行号里,每天努力工作,如果是为了要多拿一点钱,或是为了地位要慢慢升高,那就不是布施了。如果能存这样的心:我今天努力的工作,是布施这个公司、是供养社会大众,加薪与升迁非我所求,那是在行菩萨道。以菩萨的施舍心在做工作,永远不疲不厌,会愈做愈快乐。这就是俗话常说:人逢喜事精神爽。假使事情是自己不愿做又不得不去做,就会疲倦、会讨厌。反之,欢喜、高兴做的事情,会愈做愈有精神。我今天到世界各地方跟大家介绍佛法,是我欢喜做的!这是法布施啊!你们不懂的,我来教给你们,告诉你们,是希望大家都能减少烦恼、痛苦,都能得到佛法的喜乐和智慧,来充实提升生命和生活美满!我在一九八四年,第三次到洛杉矶,一下飞机,讲堂已经布置好了,马上就去讲演。一天讲九个小时,还要我站著讲,底下的人坐著听;坐著听的人累了,我讲的人不累,愈讲愈有精神,愈讲声音愈大。为什么呢?因为观念、心境不一样。假如我讲经,计算一个小时要拿多少钟点费,再看看听的人不起劲,那就会疲倦、厌倦了。我不是为了这个来的,我是以无比欢喜的心把无上、甚深、微妙的佛法介绍给大家。这个欢喜就是法喜啊!是最好的营养。今天大家讲求这个营养那个营养,那是假的啊。看看佛门里面的?禅悦为食?。禅是什么?心地清净;悦是心地欢喜,这才是最滋养的(最丰富的滋养),所以健康不在饮食!得欢喜心、得法喜,就会健康、

长寿、年轻、不衰老。忧能使人老、使人病,每天愁眉苦脸的,容易生病,衰老也会非常之快。欢喜是健康的因素,它是从布施波罗蜜得来的。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诸位在此地,汽车都买了保险。为什么呢?发生车祸的时候有人赔偿。如果你念头一转:我这是修布施,是帮助那些出车祸的人。如此你这个车永远不会出车祸,永远有佛菩萨加持你。诸位看看,念头一转,就是菩萨;念头不转,就是凡夫!菩萨跟凡夫有什么差别呢?一个是觉,一个是迷。迷者——样样为自己;觉者——样样为众生。样样为众生,自己得的好处真正不可思议,没法子想像!样样都为自己,得到的好处一点点,而且得到了就没有了。你说,谁是聪明?谁是傻瓜?所以说要念念为一切众生,不要为自己。今生,你有财富、有钱,是福报;用钱是智慧。钱,能用在社会上,能用在大众上,这是大智慧,是真正会用钱的。假使处处为自己著想,那是很笨的,修来的一点点福报,没几天就享完了。如果能念头一转,将福报布施给众生,福报就更增盛,直至无有穷尽。布施的内涵无量无边。我们每一个人,每天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都可以修学。只要念头一转,就是行菩萨道;转不过来,就是六道凡夫。以上财布施,只是略举几个例子说明,诸位自己要多多去体会,多多去思惟,就会做得圆满。

财布施,在佛法里面又把它分为内财与外财。外财是身外之物,内财就是身体。在医学界里,有许多捐赠眼角膜或捐赠内脏者,这是内财的一种。再者,我们以体力去帮助别人,也是内财布施。如果我们给人家工作不求报酬,就是义务的工作(义工),这也是属于内财布施。由此可知,我们随时随地都在做布施,就是没有那种布施的心,所以不是行菩萨道。假如我们有一颗布施的心,那么每天时时刻刻,统统是修六度,统统是修菩萨法。所以菩萨法跟凡夫不同的地方在那里?就是在那一念心;一念觉——为一切众生,就是佛菩萨;一念迷——为自己,就是凡夫。所以佛家善恶的标准:凡是为自己的都是恶,为别人的都是善。这个初学的人听了很难懂!人,为什么不为自己呢?诸位要知道,凡夫所以不能成佛,是由两种执著障碍。第一种是我执,第二种是法执。我执要是破掉了,就证阿罗汉果;法执破尽了,就成佛。那些念念为自己的人,我执天天在增长,即使修一切善法,也只是增长执著而已。因为执著不能破除,所以佛说这是恶。你不想出三界,那就另当别论,想出三界,一定要破我、法二执。我执就是烦恼障,烦恼的根源;法执是所知障的根源。

第二种是?法布施?。法布施是智慧、聪明、才艺的修因。因此,它包括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它通常被分为世间与出世间一切法,就是佛法与世法。凡是别人想知道的、想学习的,只要我会、我能,就热心的去教导他,这都是法布施。所以法布施不一定是讲经说法,讲经说法是无量法施当中的一种。譬如说,甲烧得一手好菜,乙不会,但很想学,甲就尽心尽力的教导乙,这也是法布施。又如某人不会做工程,我会做,我指导他、教他,也叫法布施。对小朋友讲解小学课程,也是法布施。乃至于各行各业无尽的知识、技术,没有条件、不计酬劳的传授,都属于法布施。要是有代价、收学费的,那就不是布施了。或许有人会问:现在学校老师每个月拿薪水,他们教小孩,这算不演算法布施呢?这就在于教师的一念心。如果教师是为了教育下一代,不是为名为利,那就是布施。如果是为薪水,或是为了升等,想从讲师升副教授、升教授,

那就不是法布施了。真正修法布施的人,是非常热心,不疲不厌的。不是修法布施的人,名利得不到,就消沉、灰心了,教导也就不够热心,动力是有限的。所以菩萨总是以无尽的悲心去利益一切众生,绝对没有条件的,特别是在佛法。佛在无量寿经上告诉我们,一切布施中,法布施为最。此处法布施是指佛法布施。因为世间的法布施不究竟,唯独佛法布施能够帮助一切众生,进而获得无量的智慧,无尽的德能、才艺,断烦恼、了生死、出三界、成佛道。这种布施才是最圆满、最殊胜的,唯独大乘菩萨法里面才具足,所以一切诸佛如来无不赞叹。看看我们佛教界,布施经典是最重要的一项;其次是讲经说法的录音带、录影带;再就是接受各方邀请,把佛法介绍给大众,推广到社会,这统统是法布施。可是现在我们把经本翻开,后面往往印著「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或是?版权所有,不准翻印?,这就不是法布施了。这是什么?是商人在卖书啊!法施的功德利益统统都没有了,那只是世间商人开书店做买卖而已!录音带也是?版权所有,不准拷贝?。甚至于少数请讲经的,也要先谈好供养——讲多少小时,给多少供养——这也变成买卖了,这都不是布施。所以菩萨行一定只为利益众生,绝对不为自己。假如某个地方没有供养,但是大众真正渴望佛法,佛菩萨就自己出路费满众生的愿,绝对不勉强不为难任何一个人,只要大家真正得到佛法的殊胜利益。

第三种叫?无畏布施?。在众生身心不安、恐惧、害怕的时候,能够帮助他,消除他的恐惧,这一类的布施叫做无畏布施。其范围也是非常的广泛。譬如国家受到外国的侵略、战争;在这人心慌乱的时候,从军到前方去抵抗敌人、保护后方,使后方人民能够安居乐业,这是属于无畏布施。又如:有人晚上走路会害怕;有的怕鬼,有的怕强盗,而路又很长,我能送他回去,陪他一程,他不害怕了、心安了,这也叫无畏布施。其他的例子就不必多举。由此可知,只要叫众生身心安稳,离开一切恐惧,统统叫无畏布施。无畏布施得的果报是健康长寿。说到这个地方,我特别提醒同修们,吃素食是属于无畏布施,一切众生看到你都不会害怕。为什么呢?因为你不会伤害他;真正做得圆满,得健康长寿的果报。再加上法布施得聪明智慧,财布施得财富,这是人生最迫切、最基本的需求,我们想要这三种果报都得到,就要认真去修三种布施。在中国历史上,财富、聪明、智慧、健康、长寿,最大、最圆满的,就是乾隆皇帝。他?贵为天子,富有四海?,兼俱聪明、智慧、健康、长寿。他做了六十年的皇帝,还做了四年的太上皇。他自己说:?古希天子。?自古以来希有的。那是真的,一点都不假,也不是他夸口。这是他在过去生中,生生世世,都修清净圆满的财施、法施、无畏施,才得这么大的福报!

佛在大乘经上,常常教导我们,菩萨一定要修布施波罗蜜。波罗蜜是?究竟圆满?的意思。怎样把布施做到究竟圆满呢?这是菩萨重要的一个课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从早到晚处世、待人、接物,只要转一个念头,时时处处无不是在修布施。但是这个不圆满、不究竟。究竟圆满的布施,是放下、是舍、是帮助他人。我们应当怎样放下呢?放下就要能?舍?。舍后面有一个字——得——。小舍就小得,大舍就大得,不舍就不得。佛告诉我们究竟圆满的舍是什么呢?各位,你有没有烦恼?有!那为什么不把烦恼布施(舍)掉呢?你有没有忧虑?你有没有牵挂?你有没有生死?有没有轮回?把这些东西全部都布施掉了,那你就得

大圆满、得大自在了。这才是究竟的布施,也就是布施波罗蜜。我们要从身外之物,练习慢慢的舍,舍到一切都能舍,最后连烦恼、生死都舍掉了,那才能够恢复自性的清净光明。

1. 行前三思,思后见行。

2. 幸福不在于知识,而在于获取知识。

3. 最重要的“精神事件”:不是结果,而是途径!谁能够告诉年轻

人:并不是学到的东西,而是学习以及学会学习就是一切呢?! 4. 没有人比没有兴趣的人更没有意思的了。

5. 好奇心是最重要的原动力之一。

6. 培养你的好奇心,您就会与知名人士为伍。

7. 对众所周知的事物抱以开放的心态。

8. 好奇要求尝试这一切,但也有所回报。

9. 好奇只会加快每一个步伐。

10.好奇心是万能之力,它为我们打开了认识自我和理解世界之门。 11.并不是年头熬得越久的人活得越长;活得最长的人应是那些对生

活感受最多的人。

12.观察与反思无法完全靠传授而获得,您必须亲自实践。

13.挑战性活动可以提高自我价值感。

14.一旦你信赖自己,就会懂得生活。

15.具有良好自我价值感的人一般来说也会以观察的态度来评价自

己。

16.经历,而不是回避。

17.学习就像是面孔,具有各自的独特性。

18.学习是个性化的过程。

19.观察是需要练习才能掌握的艺术,而且更适用于观察自己。 20.观察是以兴趣与好奇为前提的。

21.模仿自然的进程吧!它的秘密就是耐心!

22.所看、所思、所想如蔬菜一般该收获时必须进行采摘、收藏。 23.您经验越丰富,将来也就越能轻车熟路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24.没有哪一天是完全被浪费掉的,如果在这一天如实地记下了思考

性的一页。这本日记可能是心灵潮汐的日历,这些页面仿若海滩,会有波涛将珍珠与海藻冲刷上来。

25.日记就像是反思时、与自己交换意见时的谈话伙伴。

26.害怕提问的人就会耻于学习。

27.学习存在着不同的梯级和深度,因而也就存在着进展的可能。 28.不仅是学习,还有知识也都可以划归不同的复杂程度梯级。 29.有三个因素使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鲜明突出的不同特点:个性、智

力及思维方式。

30.学习的时候会有大量不同的分过程,这些过程也要求不同的思维

方式。

31.他们之所以有能力,是因为他们相信他们有能力。

32.作为自己的老板您应该知道总览全局要做什么。

33.为了优化个人的学习方式,您首先必须清楚自己所偏重的思维方

式。

34.除了好奇心,探索性学习还包括观察和反思。

35.注意力越集中,人们也就越经常地体验到美妙的感觉。 36.集中注意力并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呆板。

37.集中注意力是让思想流动起来。

38.恍然大悟是最快乐的事了。

39.为了让思想变得积极主动并能集中,我们必须事先为它拟定有挑

战的、十分具体的任务和目标。

40.挑战必须与能力相当。

41.不要厌倦,给自己寻找新的挑战!

42.您一定要尝试一下这种“每本书1小时”的练习!其作用妙不可

言。

43.集中注意力就是意味着让你的思想忙碌起来。

44.我从不同时追赶两只兔子。

45.心理准备应作为仪式保留下来,而且需要花上几分钟的时间。 46.如果你感到学习乏味,不防换个环境。

47.一堂看似无聊的讲座或许可以为自己就这一主题展开思想活动留

下更多的空间。

48.什么都不会不是耻辱,而是什么都不学。

49.如果能训练出把最重要的内容过滤出来的本事,倒会取得一些成

效。

50. 以各种各样的视角来观察事物或以新的方式来对待它,对我们是

有所促进的

 

第二篇:法学名言

法学名言(一) 上传时间: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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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

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14.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6.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7.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59.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60. 动产附骨

61. 合意创立法律

62.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63.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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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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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买卖不破租赁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私约不损公法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81.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4. 程序先于权利

85.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8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88.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92.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96.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

97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98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99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10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6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 有权利便有救济。

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0.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1.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2.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3.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4.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5.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16.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1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8.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

19.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

20.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

21.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4.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5.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 附属物永随主物。

27.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28.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9.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30.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31.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3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33.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4.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35.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36.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37.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8.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39. 小心无害。

40.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41.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42.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43.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4.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5.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46.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47.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48.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49.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50.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51.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52.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53.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54.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55.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56.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57.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58.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59.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60.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61.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62.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63. 法律不关心琐事。

64.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65.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

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66.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67. 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68.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69.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70.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71.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72. 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73. 两害相权取其轻。

74.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75.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76.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77.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7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79.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80.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81.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西塞罗:《法篇》)

82.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83.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84.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85.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8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87.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88.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89.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90.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91.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92.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93.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4.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95.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

96.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97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或:按常理论

98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

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99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要

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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