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 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 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 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 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 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 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 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 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 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 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 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 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 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x月x日20xx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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