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管理办法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网络文明传播管理工作,促进网络文明传播活动更好开展,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是适应互联网日益成为思想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的形势,改进创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第三条 网络文明传播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热心精神文明建设,熟悉网络宣传工作,具备较好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文字写作水平;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参加网络文明传播活动,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掌握网络技术和网络传播方法。

第四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主要工作:

1、总结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验。

2、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理念。

3、参与网络互动活动。

4、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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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网上文明宣传活动。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建立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管理机制。以QQ群为载体,成立由社区文化中心牵头,各社区组成的街道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负责街道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指导协调街道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稿件情况:包括图文、音视频等稿件的数量和质量。

(2)宣传推广情况:传播重要内容,推广重要活动情况。

(3)参与网上活动情况:参与网上讨论,网上投票,专题活动参与、论坛留言等网上活动及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考核采取每季度排名通报与年终奖励表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对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文明单位测评评体系。

第八条 考核任务标准: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每人每周一篇信息,定期参与网上活动(网上讨论,网上投票,专题活动参与、论坛留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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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条 根据网络志愿者工作量和完成质量情况,评选年度优秀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相关规定、长时间不参与网络文明传播活动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志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志愿服务精神的,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其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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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一、 建岗标准

1、争创岗位中女性比例占60%以上,有一位主要负责人是女性。

2、文明岗成员要爱党、爱祖国、爱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文明岗成员应发扬“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出。

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设立领导机构,建立创建活动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及达标要求。

6、成立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

二、管理办法

1、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岗位成员名单,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2、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

3、遵纪守法。女职工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好。

4、思想道德。以“四有”、 “四自”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职工政治思想过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5、岗位培训。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科技文化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职工服务态度好、服务用语美,业务水平高,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成为岗位能手(标兵)或先进个人。

6、环境建设。便民服务设施齐全,工作环境达到“净化、绿化、文化、美化”的要求。

7、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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