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有时会入睡,但绝不会死亡! 刑法格言的展开

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3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5任何人不得因为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6法律在惩罚前应于警告

7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8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

9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10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1不作为也是行为

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13紧急时无法律

14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5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6无犯意则无犯人

17不知法律不免责

18法律不强人所难

19受强制实施的恶行为应当规责于强制者 20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1因为有犯罪而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22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23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2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第二篇: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坦言,很早以前就已闻此书之大名了,也很想好好的读它一遍。但可惜的是,一直忙于工作或者其他,而将之冷落。幸运的是借助这次作业的东风,将之通读。正所谓读书就是与圣人对话,定能受益匪浅!在此,我将把从《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所汲取的营养写出与大家一起分享。归纳后有如下几点:

第一、赞叹古老格言与刑法理论的完美结合。

众所周知,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广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倍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第二、读本书的序,懂得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的调整,实行法治是明智的选择。然而正如书中格言:“造法易,执法难”所表欲表达的一样,造成执法难的原因不乏有很多法学家不勤于解释法律而乐于批评法律。很多人对新刑法进行批判,且批判得并无道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事实上,法学家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的胸怀,另一方面要进行合理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要注意立法者意图,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还要注意法律的时代性和习惯的影响。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在解释法律时借鉴法律格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记得张明楷教授在某次的刑法研讨会上这么说过:“很多法学家一直没有使命感。成文法仅仅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正义究竟是什么,谁也没有给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是好的。文字很灵活,可解释的灵活度很大,文字的多义性往往被人利用,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人们应更多的被培养去信仰法律。学者应有的善良的心去看待法律,揭示法律的正义部分。”张教授的这段话正好和本书的序所表达意思相一致。是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我们法学家的使命就是用善良的眼光去看法律,用宽容的态度去解释法律,而不是去嘲笑法律。

第三、通读全书,领略格言的精辟思想和睿智原则。

正如书名所示,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众多的古老格言,按照一定的逻辑串起来,以阐

释相关刑罚理论背后的为什么。如书中的格言:“有社会就有法”,社会离不开法。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当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又如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所表述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只限于制定法。又如平等是人类的理想,因为人的价值是平等的。再如,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是因为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欲望,因而同时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还因为在平等的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这就催生了格言:“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我国刑法第4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书中的格言之多、格言之美,绝非此处之三言两语所能够表达。

第四、对书中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仔细研读。

在本书中众多的格言中,也有我特别喜欢的几个,其中“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格言给我印象最为深刻。因此就此格言我反复读了几遍,并收集、查看了其他相关资料,收获颇丰。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作简单阐述。

本书将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也有其他资料定义为:“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的情形。”是的,法律社会的规范,它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的,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这个理论便是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个理论来源于19xx年3月23日德国的“惊马案”(具体的案情介绍略)。后来传到日本,由“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最终肯定下来。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引入了该理论,我国刑法所强调的“相对意志自由思想”也是该理论的体现。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本书提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第二、期待可能性与故意和过失是什么关系?第三、关于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标准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是以什么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这三个问题都在本书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在此不作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