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

(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3)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5)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处罚

(6)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7)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8)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9)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0)不作为也是行为

(11)原因的原因的结果的原因

(12)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3)无犯意则无犯人

(14)不知法律不免责

(15)法律不强人所难

(16)紧急时无法律

(17)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8)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19)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20)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21)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款

(2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第二篇: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坦白的说,很早以前就有听过《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也很想好好的读它一遍。但可惜的是,一直都没有时间仔细的读过。幸运的是可以借助这次作业的机会,仔细的通读了一番。正所谓读书就是与圣人对话,定能受益匪浅!在此,我将把从《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我所收获的归纳如下几点:

一·格言与刑法理论的完美结合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真可谓是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的结合。张明楷先生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读本书的序 懂得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律为什么不能被人们嘲笑?因为立法者并非万能,法律永远落后于生活,法律不可能达到规定明确而不需要为之辩护的理想程度。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事实上,法学家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的胸怀,另一方面要进行合理解释。但很多人抓住法律漏洞,常常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甚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记得张明楷教授在某次的刑法研讨会上这么说过:“很多法学家一直没有使命感。成文法仅仅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正义究竟是什么,谁也没有给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是好的。文字很灵活,可解释的灵活度很大,文字的多义性往往被人利用,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人们应更多的被培养去信仰法律。学者应有的善良的心去看待法律,揭示法律的正义部分。”如果人人都嘲笑法律,那法律就会被当作

破草鞋扔掉,社会秩序必将大乱。要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要用善良的眼光去看法律,用宽容的态度去解释法律,而不是去嘲笑法律.

三·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和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该格言的理论渊源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但是,它们仅有沿革的意义,现在不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据是:第一,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的;第二,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的要求;第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社会安宁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有:第一,成文法主义;第二,禁止不合理的任意解释;第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第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第五,明确性;第六,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第七,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四·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及其正义精神格言“法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不能要求别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即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实质上解决的是正义的矛盾平衡问题,也就是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的冲突问题。我们知道,在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定时,立法者往往注意的是一般化的正义,而事实上个别化的正义也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因为个别化的正义可以弥补一般化的正义的呆板,但只有个别化的正义又可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法律的恣意和不公正。所以,在刑事立法当中,应当将一般化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相互结合与相互协调,避免二者明显的冲突。再简单一点说,就是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有严重障碍或者是自己的现实损失过大时,而只能实施违法行为时,此时,行为人无须负法律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事实上,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不管是法律关系还是道德能调整的关系,只有在正义的前提下才能得以有效建立,这种关系才能被人们舒坦的接受,才能并被认为是符合人类所追求的正义的精神的。

五·紧急时无法律

紧急避险制度根源于古老的刑法格言"紧急时无法律",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制度,主要是基于在某种紧急状态下,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是不可能,要求公民忍受危难也不具备现实性。而参与社会共同生活的各成员都有一定的以牺牲自己一定利益来拯救陷于危难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义务。因此,特定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侵害他人利益(包括及其特定情形下牺牲他人生命)的紧急避险措施,法律不应对该种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正如书名所示,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众多的古老格言,按照一定的逻辑串起来,以阐释相关刑罚理论背后的为什么。如书中的格言:“有社会就有法”,社会离不开法。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当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又如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所表述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只限于制定法。又如平等是人类的理想,因为人的价值是平等的。再如,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是因为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欲望,因而同时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还因为在平等的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这就催生了格言:“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我国刑法第4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书中的格言之多、格言之美,绝非此处之三言两语所能够表达,并且它带给的收获也是一言两语所能言尽的。

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