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罚目的

提 纲

一、刑罚的目的的概念

二、刑罚的本质与其目的的关系

1、刑罚的本质决定了刑罚的目的

2、刑罚目的的理论基础

三、刑罚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职能

浅谈刑罚目的

李晨

摘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论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一、刑罚的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见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万年的急诊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与犯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刑罚的适用前提和基础,刑罚则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刑罚与犯罪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任何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就要通过反映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将那些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以国家的名义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予以刑罚惩罚。正如马克思所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法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他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履行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创制的,属于范畴;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虽然在形式上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但是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通过刑罚惩罚这种手段,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为先要界定刑罚目的的与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二、刑罚的本质与其目的的关系

1、刑罚的本质决定了刑罚的目的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且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上,反过来刑罚的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的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状(包括本质状)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国庆日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状在内的各种状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他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展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他而不能改变他。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

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

2、刑罚目的的理论基础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候,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的报应论,预防论等等学论作不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之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目的。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犯罪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也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的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单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是以社会为单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说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不是争议的核心。

三、刑罚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职能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执行着抵御和镇压敌对势力,惩罚犯罪的职能。当然,各个时期的一切统治阶级,在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都要建立起符合自己要求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是刑罚体系。建立他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很大程度上能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们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在我国,刑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在我国的法律强制体系中,除了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之外,还有其他的各种强制方法。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方法;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对轻微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采用的劳动教养的强制方法,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违反纪律的人员采用的警告,记过,开除等强制方法等等。千万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必然,是不可以被预防的,在这点上笔者并无不同意见,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们对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诚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人们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质等众多因素有关,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刑罚在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以否认的。而且既然减少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就需要从各个相关方面一起下手,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标。承认刑罚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就意味着刑罚可以消灭所有犯罪。所以,刑罚不能也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的,但它是针对犯罪而产生的,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既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审判机关通过对犯罪人判处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是用具体,实际的安全告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凡是犯了罪的人都不能逃脱刑罚的惩罚。而刑罚的惩罚意味着人身自由或者某种权益的被剥夺,被限制,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由此产生的压力,能够促使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及早醒悟,消除犯罪念头,也就是使那些在犯罪与不犯罪之间摇摆不定的人在这种压力之下最终选择了不犯罪,以免受到刑罚之苦。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这里所说的不再犯罪,包括了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两种情况。被动犯罪不具有自觉性,而是消极的不敢再犯罪,但是无论如何毕竟也不再犯罪了。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在本质上有着明显差别的,然而从刑罚目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况都达到了预防的目的。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能准确的。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即使有少数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是中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敬猴之鸡”,以此告诫民众法律不可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犯罪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犯罪,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象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存在,刑罚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灭,因此刑罚也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预防犯罪”(即使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们在形容刑罚目的的同时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的。目的受到本质的制约(刑罚的目的与本质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给刑罚划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二者相结合,不仅弥补了报应不解释免除处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不足,也克服了预防无法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缺陷。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刑罚的目的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不意味着目的论为本质的奴隶,人们要充分利用刑罚的本质去实现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说“预防犯罪”是第一位的,报应是第二位的。因为,刑罚本身是一种对犯罪的恶报,“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人们肯定宁愿期待没有恶行。显然,恶有恶报是不得已的,而没有恶行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程度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发展方向。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惩罚时,可以考虑免除处惩,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

参考资料:

1、邱兴隆 许章润 《刑法学》

2、田文昌《刑罚目的的论》,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19xx年出版 年出版 19xx年出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第二篇:论刑罚的目的_属性和功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法学热点聚焦2007年第3期

论刑罚的目的、属性和功能

邹孔华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马列教研室,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是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其实质是对刑罚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状态。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的功能有明显的区别。弄清刑罚目的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刑罚观的基础。

【关键词】刑罚目的;

中图分类号:演进;报应文章编号:1002-8919(2007)03-0087-04DF61文献标识码:A

OnthePurpose,AttributeandFunctionofPenalty

ZOUKong-hua

(HenanKaifengPeople’sPoliceCollege,Kaifeng,Henan475001,China)

Abstract:Thepurposeofpenaltyisanintrinsicunityofpunishmentandprevention,anobjectiveeffectthatthecountrypursuesinpenalty’sestablishment,applicationandenforcement.Itsessenceisakindofsubjectiveunderstandingtowardstheobjectiveeffectofpenalty.Thereforeittosaythatthepurposeofpenaltyisquitedifferentfromthe

sattributeandfunctionofpenalty.Aclearunderstandingoftheessenceofpenalty’

attributeisthefoundationofestablishingascientificpenaltyviewpoint.

Keywords:purposeofpenalty;evolution;punishment

刑罚的目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没有把刑罚的目的写入新刑法之中,这与我国理论界对刑罚目的认识的混乱状况有关。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是时代的需要,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罚目的的学说分析

综观中西方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报应,二是预防。呈现出一个由报应到预防的基本发展趋势,古代刑罚侧重于报应,近、现代刑罚侧重于预防。下面分别以收稿日期:2007-01-10

作者简介:邹孔华(1962—),男,河南开封人,开封人民警察学校马列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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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和预防为中心线索,对中西方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略加论析。

报应论是中西方刑法史上影响较大、较古老的一个学派。亚里士多德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种恶报,是以恶报恶。他说:“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如给人痛苦)而言,仍旧只是一件可以采取的坏事,相反,人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罪恶而言,善施恰恰是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

[1]善德的基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和恶是一对矛盾,以恶报恶与善施善德相辅相成,刑罚的

目的是通过给人以痛苦(恶报)而使人向善。进入漫长的中世纪以后,神意报应主义在西方占据了主导地位。神意报应主义以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刑罚是国家秉承神意给以报应。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圣奥古斯丁指出:?“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人服从人的最初原因,它的出现不是越过最高的上帝的指导,而是依照最高的上帝的指导,在最高的上帝那里是没有不公正的事的。只有最高的上帝才最明白怎样对人的犯罪施行适

①当的惩罚。”神意报应主义占据了较长的历史时期,到了近代,康德提出了道义报应主义,使刑

罚的报应观得到了发展。康德指出:“违背道德之原则,加害恶于他人者,须受害恶之报应(刑

②罚),此理有固然者也。”康德认为,人的自身就是目的,人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否则就是违背

道德律,应受到惩罚。惩罚就是恢复他人作为目的的价值,恢复被犯罪所侵害的道德秩序。从这一观点出发,康德还主张刑罚的质和量都应与犯罪的道德罪过及其客观表现相均衡,实行等量报应,即“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东

[2]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康德的道义报”

应的刑罚观有明显的缺陷,他既把刑罚与道德混为一谈,又主张刑罚实行等量报应,带有明显的形而上学性。

黑格尔从辩证(否定之否定)的角度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提出了法律报应主义思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恶报,犯罪和刑罚之间是一种因果报应关系。“刑罚毕竟

[3]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以前一半为前提的后一半。黑格尔主张以法律为尺度在等质”

的基础上罪刑相均衡,这是较为可取的,但他绝对排斥了道德罪过在确定刑罚中的意义,则又是一个明显的缺陷。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许多思想家也看到了刑罚的报应作用,例如荀况指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

正义伦》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详莫大焉。”(《荀子?)在荀况看来,刑

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恶的报应,正与庆赏当是对功绩的一种善的报应一样.因此,刑罚的轻重应该取决于犯罪的大小,这就是我国古代盛行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预防论是中西方刑法史上的另一个基本流派,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就是最早的代表人物。他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

[4]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此后,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刑罚

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了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柏拉图的观点得到了后来的哲学家格老秀斯的赞同。他说: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的观点,受到了人们的赞美,塞涅卡把它译为: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到了近代,贝卡利亚创立了双面预防主义,后来,边沁对其进一步发挥而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唯一的目的是“使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刑罚的

③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继贝卡利亚之

后,边沁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他认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93页。①参见

中华刑法论参见王觐上卷:《》②(),北平朝阳学院1933年印行,第20-21页。

《论犯罪和刑罚》,西南政法学院1980年印行,第27页。③参见贝卡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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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边沁还首次明确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与“一般预防”“个别预防”。他说:“无论如何,刑罚的主要目的

①都是一般预防。”贝卡利亚和边沁都强调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直接影响了以后费尔巴哈与

菲兰吉利等人的一般预防主义的崛起。当一般预防主义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以后,由于西方国家的高犯罪率引起了人们对刑罚的威慑作用的怀疑,以实证主义为思想方法的个别预防主义应运而生,其中最有影响的有龙勃罗棱的剥夺犯罪能力论、菲利的刑罚替代论、李斯特的教育刑罚论。他们虽然理论细节各异,但都强调了刑罚的个别预防作用。中国古代的某些刑罚措施也体现了这种个别预防的思想,在刑法志》中记载,刑罚《晋书?“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等,,例如“记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割其势”“除恶塞源,莫善于此”(《晋书?刑法志》)。

感化作在中国历史上,儒法两家对刑罚的认识截然不同,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强调刑罚的教育、

用;而法家则主张以刑罚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强调了刑罚的恫吓作用。据画策》记载,《商君书?商鞅主张画策》元反》中,“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高唐书?)。在《韩非子?韩非对商鞅的观点作了进一步发挥,指出刑罚是通过杀一儆百的示范作用来威吓其他人的,“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六反》儒法两家虽然观点各异,但都强调了刑罚的预(《韩非子?)。

防作用,这一点有着共同的本质。

二、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

1.刑罚目的的科学内涵

从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历史上的一些思想家都或多或少地论及刑罚的目的,但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有都带有一定的直观性和片面性,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

七、八种之多,[5]大约有狭、中、广三种意义。狭义上的刑罚目的是指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中义上的刑罚目的是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广义上的刑罚目的是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和劳改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狭义的刑罚目的占据优势,即刑罚目的通常是指适用刑罚的目的。我们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是事物一个过程的不同阶段,或者说是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它们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既有共同的目的,又有共同的本质,存在着内在的有机统一性。所以,狭义和中义的刑罚目的观必然有其片面性。我们认为,所谓刑罚的目的就是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这个客观效果是什么呢?犯罪具有双重属性:作为已然之罪,它表现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未然之罪,它表现为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相统一的人身危险性。所以,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其目的也具有二元性:刑罚对于已然之罪,表现为惩罚(属性);刑罚对于未然之罪,表现为教育(属性);惩罚的本质就是报应,教育的本质就是预防。所以,刑罚的目的既是报应,又是预防,这就是统治者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客观效果。

2.刑罚的报应目的

刑罚的报应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社会正义观念是刑罚报应目的的理论基础。在汉语里,正义一词通常又可称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讲,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

《刑罚的理论基础》,载《边沁选集》①参见边沁:1843年英文版,第396页。89

格斯指出: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由此可见,正义是与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相适应的。刑罚受制于正义观念,在不同的社会里由于正义观念的不同,刑罚的性质和内容也是截然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最大的正义是符合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是贯穿于我国刑罚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犯罪是对正义观念的违背,是一种恶的行为,所以应该受到刑罚的报应。刑罚的报应分为两种,一种是道义报应,一种是法律报应。道义报应是指刑罚的质和量应当以犯罪的主观恶性为转移,法律报应是指刑罚的质和量应当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相适应。客观危害是主观恶性的外化,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刑罚的报应必然是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辩证统一。离开主观恶性谈客观危害,必然导致客观归罪论;同样,离开客观危害谈主观恶性,必然导致主观归罪论,这两种做法在刑事司法中都是错误和有害的。

3.刑罚的预防目的

刑罚的预防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之所以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因此,社会功利观念是刑罚预防目的的理论基础。功利与价值、效益属于同类范畴。根据社会功利观念,国家之所以设置刑罚这样一种惩罚措施,主要是因为它蕴含着通过剥夺犯罪人权益之苦可以产生犯罪的阻力,起到遏制犯罪发生的作用,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各种权利得到保护。因此,刑罚的预防目的,就是社会功利观念的最高体现。刑罚的预防,可分为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个别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警诫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刑罚目的的预防,应当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辩证统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罪过,二是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从预防的角度来看,主观罪过是个别预防的主要根据,社会危害性是一般预防的主要根据。犯罪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性的有机统一,预防也应当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离开一般预防谈个别预防,或者离开个别预防谈一般预防,都可能导致罪刑不当,使刑罚的社会效益受到影响。

4.科学的刑罚目的的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

报应以已然之罪为基础,预防以未然之罪为基础,二者存在的根据不同,这就是二者的对立性。二者又紧密联系,互为存在的条件,并且相互渗透,这就是二者在罪刑关系中的统一性。报应失去了预防,就失去了标准和方向;预防没有了报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报应之中有预防,预防之中有报应,这才是科学的刑罚目的观。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性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刑罚的公正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性决定了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性。(2)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性决定着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体现了鲜明的实践性,报应与预防的实践性决定了二者的统一性。由此可见,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统一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之中。

综上所述,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是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其实质是对刑罚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状态。因此,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的功能有明显的区别。弄清刑罚目的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刑罚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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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天成)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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