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孙潭律师

目 录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1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 1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 2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 2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 3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 3

关键词:企业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借贷是否合法;能否收取利息。

注:未经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指“企业”专指“非金融企业”。为便于论述,本文中“非金融企业”的定义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贷款”项目、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读者请不要把公司法禁止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作为特例进行阅读,也不要自觉不自觉的把各地金融办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思考范围,要不然你会非常累。

正文:日常生活中,不乏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拆借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放款的现象,法学界及法律实务中鲜见对上述现象探究到底的论述,似乎他们吝啬牛刀杀鸡的力气。对照一句被多人多次刻意误读的名言“存在即合理”,非金融企业借款放款的现象在没有统计数据前虽不便被论断为普遍存在,确是个不能忽视的小众。其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源于一个矛盾: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受困与其强烈的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存在有原因”不意味“存在合法正当”,也不代表“存在非法”。鉴于非金融企业拆借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不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答复,以及大部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形成的所谓共识,在此不论。笔者在本文中只试图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角度来解读“非金融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及“该借贷能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其他软件服务。经过多年经营,该公司20xx年净资本为30万元,当年盈利100万元。公司股东会开会时考虑,如果分配当年税后利润,需要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各股东表示不分配利润。同时,鉴于软件服务订单不需要该公司投入太大的自有资金,软件服务订单资金回报率不高等原因,股东一致表决决定把当年盈利中的80万元借贷给某股东的七大姑的儿子赵某。赵某15年前从某北京大学毕业,在开创某品牌火锅事业,目前已经在重庆开了5家连锁火锅店,急需资金扩大连锁规模。该电子科技公司与赵某经过商谈,一拍即合,双方于20xx年9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电子科技公司借款80万元给赵某,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 )计算利息。80万元的款项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20xx年9月1日,赵某由于个人资金全部投入了火锅事业,周转不灵,没有如期还本付息给该电子科技公司。电子科技公司于20xx年9月2日诉至重庆某区人民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企业特别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从法律上来分析属于两个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设立“企业借款给个人、个人到期还本付息”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该行为适用的组织法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适用的行为法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1

从编例来看,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对自有资金作出予以借贷给个人的处分,双方就80万元借款事宜经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意思表示真实最终达成合意,签署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

收取利息与否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利息和租金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一般列入相对法律关系暨由债权法调整,不是绝对法律关系暨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但是从利息、租金、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经营收益这些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引用来看,这几者之间似乎没有泾渭分明的定论。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是有价值判断的命题,借没借和能不能借是两个命题。鉴于上述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是借款合同,双方基于该法律事实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民事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中是否无效的法律条文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两个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无非表达三种主要类型的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由于本文探讨问题的对象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阅读者,本文的法律检索主要围绕合同法52条完成。 从编例来看,电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主营业务,也没有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借款合同。其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发放贷款”业务?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对贷款施行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且被依法要求订约关注借款用途。

2、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项下的某种合同类型。所以,从借贷主体资质,借贷双方地位、借款用途角度来区分,“发放贷款”与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两类借款合同,后者可以用一个社会学概念来表述: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款合同,是电子科技公司行使财产权的表现,笔者通过检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变相进行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企业能借款给个人。

企业借款给个人时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编例中公司收取的利息属于合同约定,利率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之内,该约定通过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借款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在与律师探讨本文命题的时候,队伍分成了谈不上泾渭分明的几派。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企业不能借款给个人”,“借款不是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不需要资质就可以发放贷款,那银行吃什么”,有些凑数的观点是“企业能够借款给个人但是不能收利息”,“这是常识”。笔者试图深入探究这些观点的依据,该队伍集体失声。笔者认为,虽然本文引述的是编例,却是从日常生活中实际出现的案例抽象形成,如果案件诉至法院,司法机关用常识来裁判的话,情况就太过可笑,不枉用“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形容。

笔者补充,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个人,从数量来看,鉴于企业自身资金有限的因素,企业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大量缔结借款合同并支付款项;从社会大众对金融业务的理解和寻求贷款需求途径的角度来看,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向大量不特定的人发放借款;从资金来源来看,企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或者吸纳资金有行政监管、甚或刑事制裁管束。结合市场经济风险自担的角度来看,企业不去作不会因作的原因而死。

编例中,公司借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其收取利息的基础关系是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主营业务,未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涉及到公司能否从事非经营性行为,这又是一个重要的亟需梳理的命题,笔者比较期待那些专门闭门写国外学者无数次关注过的领域中的命题的国内研究者们能够付出些力气在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期待他们着力的 2

领域。

笔者认为,公司可以从事非经营性行为,比如订立个购买月饼的合同给企业员工发放福利,又比如对灾区进行慈善捐款,当然这观点与税务部门某文件对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计收营业税的行为截然对立。从物权法对法定孳息的规定精神来看,基于让渡物或者权利的使用产生的孳息是物权人依法收取的。编例中公司让渡对金钱的使用收取利息也应当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合法创造财富的政策。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别是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第12章 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2、判决书

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3)长县民初字第02566号;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14)望民初字第0041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5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72号。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本文仅供阅读,读者读后如有不适,敬请自负;读者不明就里,照猫画虎作出法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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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孙潭律师

目 录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1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 1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 2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 2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 3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 3

关键词:企业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借贷是否合法;能否收取利息。

注:未经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指“企业”专指“非金融企业”。为便于论述,本文中“非金融企业”的定义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贷款”项目、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读者请不要把公司法禁止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作为特例进行阅读,也不要自觉不自觉的把各地金融办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思考范围,要不然你会非常累。

正文:日常生活中,不乏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拆借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放款的现象,法学界及法律实务中鲜见对上述现象探究到底的论述,似乎他们吝啬牛刀杀鸡的力气。对照一句被多人多次刻意误读的名言“存在即合理”,非金融企业借款放款的现象在没有统计数据前虽不便被论断为普遍存在,确是个不能忽视的小众。其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源于一个矛盾: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受困与其强烈的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存在有原因”不意味“存在合法正当”,也不代表“存在非法”。鉴于非金融企业拆借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不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答复,以及大部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形成的所谓共识,在此不论。笔者在本文中只试图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角度来解读“非金融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及“该借贷能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其他软件服务。经过多年经营,该公司20xx年净资本为30万元,当年盈利100万元。公司股东会开会时考虑,如果分配当年税后利润,需要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各股东表示不分配利润。同时,鉴于软件服务订单不需要该公司投入太大的自有资金,软件服务订单资金回报率不高等原因,股东一致表决决定把当年盈利中的80万元借贷给某股东的七大姑的儿子赵某。赵某15年前从某北京大学毕业,在开创某品牌火锅事业,目前已经在重庆开了5家连锁火锅店,急需资金扩大连锁规模。该电子科技公司与赵某经过商谈,一拍即合,双方于20xx年9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电子科技公司借款80万元给赵某,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 )计算利息。80万元的款项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20xx年9月1日,赵某由于个人资金全部投入了火锅事业,周转不灵,没有如期还本付息给该电子科技公司。电子科技公司于20xx年9月2日诉至重庆某区人民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企业特别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从法律上来分析属于两个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设立“企业借款给个人、个人到期还本付息”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该行为适用的组织法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适用的行为法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1

从编例来看,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对自有资金作出予以借贷给个人的处分,双方就80万元借款事宜经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意思表示真实最终达成合意,签署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

收取利息与否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利息和租金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一般列入相对法律关系暨由债权法调整,不是绝对法律关系暨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但是从利息、租金、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经营收益这些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引用来看,这几者之间似乎没有泾渭分明的定论。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是有价值判断的命题,借没借和能不能借是两个命题。鉴于上述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是借款合同,双方基于该法律事实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民事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中是否无效的法律条文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两个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无非表达三种主要类型的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由于本文探讨问题的对象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阅读者,本文的法律检索主要围绕合同法52条完成。 从编例来看,电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主营业务,也没有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借款合同。其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发放贷款”业务?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对贷款施行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且被依法要求订约关注借款用途。

2、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项下的某种合同类型。所以,从借贷主体资质,借贷双方地位、借款用途角度来区分,“发放贷款”与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两类借款合同,后者可以用一个社会学概念来表述: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款合同,是电子科技公司行使财产权的表现,笔者通过检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变相进行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企业能借款给个人。

企业借款给个人时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编例中公司收取的利息属于合同约定,利率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之内,该约定通过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借款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在与律师探讨本文命题的时候,队伍分成了谈不上泾渭分明的几派。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企业不能借款给个人”,“借款不是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不需要资质就可以发放贷款,那银行吃什么”,有些凑数的观点是“企业能够借款给个人但是不能收利息”,“这是常识”。笔者试图深入探究这些观点的依据,该队伍集体失声。笔者认为,虽然本文引述的是编例,却是从日常生活中实际出现的案例抽象形成,如果案件诉至法院,司法机关用常识来裁判的话,情况就太过可笑,不枉用“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形容。

笔者补充,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个人,从数量来看,鉴于企业自身资金有限的因素,企业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大量缔结借款合同并支付款项;从社会大众对金融业务的理解和寻求贷款需求途径的角度来看,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向大量不特定的人发放借款;从资金来源来看,企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或者吸纳资金有行政监管、甚或刑事制裁管束。结合市场经济风险自担的角度来看,企业不去作不会因作的原因而死。

编例中,公司借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其收取利息的基础关系是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主营业务,未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涉及到公司能否从事非经营性行为,这又是一个重要的亟需梳理的命题,笔者比较期待那些专门闭门写国外学者无数次关注过的领域中的命题的国内研究者们能够付出些力气在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期待他们着力的 2

领域。

笔者认为,公司可以从事非经营性行为,比如订立个购买月饼的合同给企业员工发放福利,又比如对灾区进行慈善捐款,当然这观点与税务部门某文件对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计收营业税的行为截然对立。从物权法对法定孳息的规定精神来看,基于让渡物或者权利的使用产生的孳息是物权人依法收取的。编例中公司让渡对金钱的使用收取利息也应当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合法创造财富的政策。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别是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第12章 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2、判决书

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3)长县民初字第02566号;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14)望民初字第0041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5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72号。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本文仅供阅读,读者读后如有不适,敬请自负;读者不明就里,照猫画虎作出法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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