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  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1]或其他利害关系[2]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

第十三条【自律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  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  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4]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  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要求和职业素质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考评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的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  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按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试题】  公共知识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发。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限】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证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资格培训】  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述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

①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

②职业标准进行修订;

③复核合格,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  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由原证卡核发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派遣】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能连续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其它承担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从事考评。

第二十八条【轮换】  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用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有丰富经验的考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鉴定中心不能安排其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的,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聘任】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考评人员不能继续承担考评工作任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因工作调整不再组织相应职业鉴定的,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考评人员缺席业务提升培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报省或行业鉴定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聘约,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4.聘约文本(范本)

5.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  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第三条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四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风考纪。

第五条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六条  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八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考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审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年度)

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2.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存。
附件4

聘约文本(范本)

甲方:XXX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乙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甲方聘任乙方为XXX职业(工种)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二、协议有效期

从XXXX年 XX月 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指导,进行监督。

(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派遣乙方执行考评任务,并有权决定乙方的轮换和回避。

(三)为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

(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在聘任期满进行综合评价。

(六)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津贴。

(七)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合法权益受甲方保护。

(二)在甲方约定的职业、等级范围内独立实施考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有权拒绝包括甲方在内的机构和人员关于更改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三)遵守考评人员工作规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和考评工作秩序,对违纪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或报请甲方同意后,给予警告、终止考核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

(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理论和业务提升学习培训。

(五)对提供的考评工作取得相应的津贴报酬。

(六)对甲方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考核和监督。

五、乙方待遇

甲方按照   标准,支付乙方考务津贴。

六、协议的中止、续订和解除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

(二)有效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连续三次不能完成交办的考评任务;

2.不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应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和补充。

(二)国家和甲方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优秀:85分及以上;良:84分—69分;中:68分—53分;差:52分及以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包括师生、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人员公平执考的关系。

[3] 相关职业(专业)范围由职业标准规定。

[4] 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未设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即可。

 

第二篇: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提高考评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及《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52号)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与资格取得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 .考评人员分为两个等级: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3. 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应具备的条件

( 1)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 2) 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儆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 3)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员

a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b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c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四年;

d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4) 取得考评员资格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高级考评员

a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b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

c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d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

4.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需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1),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和各鉴定机构审核后在表中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同意后,方能参加部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

5. 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人员必须参加部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培训后对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 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1. 考评人员受部中心的委派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

2. 在考核鉴定前,须熟知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和评定标准。

3. 负责对知识考场的设置和对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操作试题的要求,制定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试方案并做好技能考核场地、设施、器材工具等项的核查、检验。

4 .严格按照评分程序和评分标准评阅理论考试试卷和测评实际操作技能,逐项打分,准确、独立地做出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5 .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评记录上。

6 .鉴定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如实撰写考评报告,并在规定日期(十天)内交职业技能鉴定站存档。

7.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鉴定部门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8.当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部中心申诉,部中心将依法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 部中心委托各鉴定机构负责管理及调配所需的考评人员。每次考评鉴定前,要成立考评组,指定具备有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的考评人员为组长,全面负责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实行组长负责制。

2. 对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与考评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任

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由鉴定站对其思想素质、考评能力,实际考评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续聘条件的,根据需要培训和换发证卡;聘用期满,不能再续聘的自行解除其资格,并收回原有的证卡。

3. 考评人员在同一单位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制,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4. 各鉴定机构要建立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申报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见附件 2)、《考评记录》(见附件3)、《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见附件4)。

5. 各鉴定机构要建立年终总结考核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各级鉴定机构在总结工作时,应加入对考评员工作评议的内容,填写《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评议报告表》,按 10-15%的比例评出优秀考评员上报部中心。

? 考评人员的纪律与奖惩

1.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须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保密规定,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

2.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主动回避对其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时不得掺杂个人感情,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鉴定对象的贿赂。

3.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影响,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的要求,对有争议的鉴定结果须集体复核裁定,考评人员不得私自更改鉴定结果。

4. 对模范执行鉴定规章制度,在考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考评人员,在年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5. 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鉴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声誉的考评人员,鉴定站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五 .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申报表

附件 2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用合同书

附件 3 考评记录

附件 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

附件 1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 2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聘任合同书

鉴 定 站 (甲方):

考评人员 (乙方):

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章制度和信息产业部有关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共同履行。

一、聘任 为本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评分标准评定鉴定成绩;

2.有权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获取考务报酬;

3.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乙方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和信息产业部有关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授予和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3.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

4.掌握本职业(工种)的鉴定方式和方法;

5.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6.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各项要求;

7.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鉴定站负责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的工作任务

1.负责考场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2.按照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现场监考;

3.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现场考评;

4.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5.协助鉴定站工作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6.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的意见。

六、甲方的责任

1.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考务报酬;

2.为乙方开展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考评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

4.乙方聘任合同期满,对其进行任期综合评价,上报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七、聘任合同的续订、中止和解除

1.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若经考核评议,甲方同意续订合同,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a连续3次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b不遵守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后果严重的;

c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相应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和补充;

2.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

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调解;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续 订 聘 任 合 同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续订本聘任合同。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变更合同内容:

增加合同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 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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