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作考核意见

村委会工作考核意见

为了加强农村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经党政班子会研究,制定村委会工作考核意见,本考核办法同时将作为村干部工资发放的依据,村干部工资标准按①所辖人口数及小组数;②工作业绩二个指标进行核算。二个指标各占工资总额的45%、55%。望各村对照考核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夺取全年工作好成绩。

一、考核办法

1、镇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付法明;副组长:蹲挂村班子成员;成员:梅惠云、袁燕青、刘小反、朱清文、张兴。工作组采取每月考核张榜,年终考核汇总的方式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工资核发依据,村干部工资发放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否则追究负责人责任,发放程序为:①规定年工资标准为6000—9600元;②由考核组提供考核结果;③由蹲村班子成员审查批准;④由村委会写出工资发放金额书面申请;⑤由镇零户统管中心报班子会审批核发。

二、考核指标

(一)农业生产发展方面

1、农业结构调整及一村一品建设(20分)

① 种植结构调整有动作即特色作物连片50—100亩计10分;形成规模收到效果即面积达100—200亩计15分,已形成一村一品起示范带动作用即面积200亩以上的计20分。

② 其他行业一村一品,以市一村一品要求为标准或某一行业有40%农户参与,已经形成地方特色为标准。

2、农林业生产及森林防火(30分)

①农业生产(15分),确保正常农业生产无土地撂荒计3分,出现一块5亩以上撂荒计0分,夏粮入库5分,全面完成计5分,完成

70%计4分,50%—69%计4分,50%以下计2分。冬季农业生产计7分,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计满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②森林防火计10分,发生火灾不计分,发生火警每次扣4分。 ③农林纠纷排查5分,村内争议不及时调处每上交一起扣一分。 3、畜牧养殖工作(15分)

① 动物防疫计10分,防疫率达100%,计满分,欠任务按比例扣分;

② 发展养牛小区计5分,按标准完成一个小区计满分,超任务每超一个加10分。

3、农田水利建设(40分)

① 安全渡汛计15分。防汛物资储备按任务完成计10分, ② 全面开展渠道清淤整治计15分,按排名次序计分,不合格不计分。

③ 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10分,按工程量大小及排名次序计分。

(二)“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作(100分)

1、完成去冬今春造林任务计(1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2、新造林苗木的管理管护30分,成活率、保存率达95%以上计满分,否则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3、夏秋造林整地40分,按分配任务按质按量完成计满分,否则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

4、规模造林20分,完成100亩以上连片造林计10分,完成200亩以上连片造林计20分,完成500亩以上连片造林另奖10分。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30分:凡不能及时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每上交一起扣3分,如主动积极配合的,可不扣分,造成民转刑或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6分。

2、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40分:凡工作不力造成5人以下越级上

访的,赴高安每起扣1分、赴宜春及南昌每起扣2分、赴北京每起扣40分;凡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赴镇每起扣5分、赴高安每起扣10分、赴宜春及南昌以上的每起扣20分、赴京每起扣40分。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5分,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每起扣20分,该项得分可为负数。

3、交通及协管员工作10分:各村应保障道路畅通无阻,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交警处理,凡没有提供协助的每次扣2分。

4、综治业务工作10分:凡各种报表、材料未及时做好并上交的每次扣2分。

5、其他安全工作10分:凡发生学校师生、村民人身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6、凡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对村委会进行现金处罚,赴高安每起罚500元、赴宜春及南昌的每起罚1000元、赴北京的每起罚5000元。

7、奖分项目:(1)对主动迎接上级检查过关没有扣分的村进行奖励,高安奖10分、宜春奖20分、省里奖30分。(2)对村干部主动提供破案线索并成功破案或捉到逃犯的,每条奖5分。(3)单独调解处理好矛盾纠纷,并做好材料及时上报镇综治办的,每件奖2分。如发现造假行为,取消评先资格。

(四)新农村建设点和党建工作 1、新农村建设工作(70分)

①村庄规划(2分)。制定了村庄规划的计划2分。

②改路(8分)。村庄主干道和巷道全部硬化计12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③改水(8分)。按自来水入户率计分,未达到95%不得分。 ④改厕(8分)。按卫生厕入户率计分,未达到90%不得分。 ⑤改房(10分)。房屋布局适宜计1分,外墙清洁的计1分,无

危房和杂乱空心房,无违规建筑的计2分。

⑥改栏(8分)。人畜基本分离的计2分,建集中养殖区的加计2分。

⑦改环境(10分)。三清(清除污泥、垃圾、路障)完成较好计2分。建有垃圾池的计1分,整治村内排水沟、水塘的计1分。

⑧非试点村,按旧房拆除情况计分,按要求拆除到位计30分,否则按拆除比例计分。

⑩村庄绿化(16分),按质按量进行新村绿化计满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2、党建工作(30分),按党建办考核条款进行计分 (五)计划生育工作(1—2条按各村人口比例折算)

为使全镇今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保先争优,全面完成今年计划生育目标。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四项手术及时率:每次镇组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项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每少一个对象扣1分(总分10分)。

2、每个季度的环孕率达80%以上,每少一个对象从返还款中扣200元;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超过一个百分点奖0.5(总分10分)。 3、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全部规范管理到位(即人住本地的口袋户口、外迁户口;户口在本地人常在外)计10分,凡瞒、漏一例扣1分(总分10分)。

4、二女户结扎,完成一例计满分10分;未完成一例不计分(总分10分)。

5、严格执行孕情监管制度,即对已办一胎、再生一胎计划生育对象实行孕情跟踪服务,凡发现并协助成功查处一例“三非”(非法选性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件,计满分10分。

6、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当年的(2010..10—2011.09)及时上缴到位(即征收面、征收额达100%)计20分,每拖欠一人次扣2分,扣

完为止。历年的(2010.10以前的),每上缴一例加2分,20分为满。

7、出生率控制在14%以内,计划生育率确保80%以上,超出部分社会抚养费不予以返还,年终考核总中分扣2分,出生率突破指标年终一票否决。

8、为控制计划生育,各村要把计划外怀孕对象反馈到计生办,若未及时反应,隐瞒一例扣5分,造成计外生育,扣10分(总分10分)。

9、村妇女主任在镇计生办的例会,每缺席一次扣2分;计生专干每月要亲自到计生办上交出生、死亡等呈报表,迟报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总分10分)。

10、瞒报计划生育对象、村级擅自开具社会抚养费票据,一经查实,该对象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费,并取消年终评选资格。

(六)招商引资工作

农村招商引资考核以提供有效信息为依据,有效信息以有投资人姓名、投资项目意向、洽谈内容、联系跟踪方式等条件为标准。各村任务数为:每个村干部1条。完成任务计满分,否则每少一条按比例扣分。引进落户企业及其他计奖办法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中心工作

中心工作以镇党委、政府下文“此工作列入年终中心工作考核”为标准,按年度中心工作多少分别计分(如征兵、收费、商品房开发、土管、教育资源整合、农村医保等)。

(八)加减分情况

1、凡由镇指定迎接上级检查的每项加10分,检查时每扣1分,相应少加2分,被上级抽中检查的,视检查情况加减分。

2、对党委、政府工作有突出贡献,按贡献大小进行加分,因工作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

3、因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影响全镇声誉的酌情减分。

 

第二篇: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公安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

(一)印章的规格。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 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北京市 XX 区县 XX 街道或乡镇 XX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名称,或者名称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横排。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应当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制发。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经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才可制作印章,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刻制。

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刻制。

(三)印章的变更。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章范围

1.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等。

3. 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 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 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 其它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 居民居住证明。

2. 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 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 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

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村民委员会一般日常事宜需加盖印章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凡属村级重大事项需加盖印章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

1. 各区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细则。定期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社区(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3.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4.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制印章。启用新章、废止旧章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30 日。

5.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 7 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 ○○ 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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