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中和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强化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川村发[2011]3 号)、《大竹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竹村务公开[2012]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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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整合现有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的职能,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全乡在 2012 年3 月底前,在全乡所有村(社区)建立起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2、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方法,“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一监督”是指: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议实施全过程要自觉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健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构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延伸,健全完善村组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及产生方式

1、设置及人员组成。各村、社区挂牌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大竹县中和乡××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 - 2 -

大竹县中和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村(居)民在 3000 人以下的设 3 人,3000 人以上的设 5 人,其中主任 1 名。牛心村、狮子村、环山村设3人,清凉村设5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同步。

2、成员资格条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原则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本村常住。村(社区)组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产生方式。

(1)由村党组织推荐或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提出多于设置人数(一般应多于 1 人以上),实行差额推选。

(2)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乡党政办备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以后,原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的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有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 - 3 -

交,由专人保管。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运行管理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测评信任票未过半数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缺额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补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以及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记录等文本资料。

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在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监督权,接受群众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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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本村、社区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三农”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监督村、社区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经营、处置与管理以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3、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5、监督村、社区、组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6、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确保村级事务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7、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履职方式

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村“两委”会议。

2、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3、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居)务管理和村组干部 - 5 -

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村(居)民对村(居)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保障村(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利。

4、实施相关事项审查、核实,走访群众及开展现场监督等。必要时可提请有关机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5、召开质询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社区、组干部在管理村(组)务过程中失职和过失行为进行质询。

6、及时向村(居)“两委”反映在村(居)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处理,适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

7、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村、社区、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和拒不接受监督等情况。

六、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3 月1 日至3 月10 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扩大监督委员会工作影响力,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建立村监会的良好氛围。

(二)推选阶段(3 月11 日至3 月20 日)。各驻村干部到村、社区指导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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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要求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做到“五有”,即有人员、有办公地点、有牌子、有制度、有工作记录,办公地点由村、社区居委会提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以义务监督为主,开展工作时的误工,以实误实评的方式由村(居)委会予以补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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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

意 见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务民主监督工作,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居)民主自治机制,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现就在全乡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村(居)务监委会,有利于彰显村(居)民的监督主体地位,提升村(居)务监督组织设置层次,增强民主监督力度和作用,有利于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对于拓展村(居)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对村(居)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幸福XXX的奋斗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监督、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居)组织延伸,完善村(居)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健全落实以村(居)务公开、“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促进村(居)事务流程化管 1

理;着力构建以村(居)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居)务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居)民主自治格局,切实保障村(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在20xx年5月20日前,全乡所有村(居)建立起村(居)务监委会。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一)设立。各村、居挂牌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市××乡××镇(乡)××村(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白底红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监委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监委会成员不作为村(居)、组实职干部,监委会主任应是中共党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与村(居)“两委”任期相同,在村(居)“两委”换届后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成员可连选连任。

(二)成员资格条件。⑴本村(居)常住人口;⑵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居)情,热心公益事业,敢于监督;⑸按照回避的原则,村(居)“两委”干部、组干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其他明显特殊关系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职能定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工作、独立行使村(居)务监督权的群众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村(居)党组织与村(居)务监委会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村(居)民委员会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镇乡(街道办事处)纪(工)委间是协调与指导的关系。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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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负责指导实施全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具体步骤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提名公示

1、推荐提名。由村(居)党组织推荐、村(居)代表联名推荐和村(居)代表自荐报名方式进行。

2、村(居)党组织酝酿。村(居)党组织召开会议,综合考虑村(居)民代表联名推荐、村(居)民自荐报名情况,按差额1人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乡委审查。

3、审查。乡纪委应认真审查候选人条件,并由村(居)党组织提出候选人,经乡党委批准同意。

4、张榜公示。经乡党委批准同意后的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选举的实施

1、选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直接差额的办法选举产生。

2、选举会议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持,监票、唱票、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村(居)民中推选三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3、召开村(居)民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过半数,会议有效。村(居)民代表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4、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其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O”;不赞成的,在其姓 3

名下面的方格内划“×”;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O”,未划符号的无效。

5、村(居)民代表本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按本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村(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选票由乡党委统一印制,并加盖乡党委和村委会印章。

7、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投票结束后,由监、计票员当众唱、计票,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由村(居)党组织根据多数党员群众意见,从当选成员中任命1人为监督委员会主任。

8、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

9、乡党委应派员参与选举大会全程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选举结果报乡党委、纪委备案。

(三)罢免、辞职与补选

1、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受到处理,不适宜继续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请辞的,按程序由村(居)党员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提议,村(居)党组织研究同意,上报乡党委、纪委审查批准,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进行罢免,被要求罢免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罢免的人数应不少于参加会议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罢免结果报镇乡党委、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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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党组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结果报乡党委、纪委备案。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是连续两年参加村(居)年度民主评议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居)党组织向村(居)民公示,上报乡党委、纪委备案。

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通过召开村(居)党员会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名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应多于补选名额。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正常选举程序进行补选,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候选人得票数需超过投票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居)民委员会届满止。

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村(居)务工作。

(一)职责。(1)监督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情况;(2)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2个“不准”,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组干部廉洁履职情况;(3)监督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4)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居)事务流程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三农”政策落实、集体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计划生育、低保、五保、医疗救助、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等群众普逼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决策及办理情况;(5)监督村(居)务公开情况;(6)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7)组织开展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8)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对 5

村(居)干部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工作;(9)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权利。村(居)务监委会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决不允许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配合支持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群众支持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3)收集、受理群众对村(居)务管理和村(居)组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保障居民群众对村(居)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4)及时向村(居)党支部和乡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村(居)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等情况;(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三)义务。配合支持村(居)“两委”工作,及时消除村(居)民对村(居)“两委”工作的误解;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定期、不定期向村(居)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每年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程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一事一监督”。监督程序为:一是监督“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居)民意见;二是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三是监督重大事项实施情况,操作是否得当,进展是否顺利,最后是否完成,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在全程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两委”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两委”必须及时纠正。

七、村(居)务监委会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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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行机制。村(居)务监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会议(附件2)。监委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委会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村(居)务监委会的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以及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记录等文本资料。

(二)监督管理。村(居)务监委会每年至少要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同时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测评信任票未达到到会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由村(居)党组织提议,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过半数同意即予罢免。监委会成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或法律处理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居)党组织应及时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缺额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补选。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全乡推进监委会制度领导小组及选举指导小组(附件1)。将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纳入村(居)民主自治机制建设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纪委书记承担直接责任,村(居)党支部书记承担具体责任。

(二)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保障。协调好村(居)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其办公用房中为村(居)务监委会调剂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为监委会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把监委会主任的误工补贴和监委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监委会主任误工补贴每月200元,监委会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三)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工作指导。纪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全面推进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并负责做好对监委 7

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监委会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具体负责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要对监委会成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党委要加强对监委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民政办要认真做好村(居)务监委会选举的指导工作。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要加强对村(居)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乡党委要结合实际,细化监委会工作职责任务,制定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对工作不规范、运行不顺畅、作用不明显的,要派出工作组进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附1.XXX市XXX区XXX乡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领

导小组

2. XXX市XXX区XXX乡村(居)级事务民主管理运作流程

3.XXX市XXX区XXX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4.XXX市XXX区XXX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信息登

记表

中共XXX市XXX区XXX乡委员会

XXX市XXX区XXX乡人民政

20xx年4月16日

XXX乡党政办 20xx年4月16日印

印数 2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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