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监督委员会制度

太和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培训资料

(20xx年5月11日)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进行业务培训。刚才,杨书记从四个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了全面介绍和部署,下面,我主要是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十项工作制度,以便各位掌握和抓好落实;另外,针对日常监督重点,简要介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和村务党务公开等基本要求,以便各位了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

一、学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个半天,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也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管委理制度。公章仅限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由主任保管。

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学习、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帮助村“两委”工作等情况。

5、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简要记录在《太和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

表》(见附件四)中,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纪委,一份村级留存。

6、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两委”工作,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

7、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乡镇纪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乡镇纪委组织的满意度测评(见附件六《太和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满意度测评表》)。对“不满意”率达到到会代表人数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

8、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外出等原因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村务监督委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乡镇纪委核实后,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

9、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可暂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保障制度。

1、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做到“七有”,即有办公场所(可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合

署办公)、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档案柜(盒)、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并认真做好记录(见附件一《太和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两委”会议记录》)。

3、乡镇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要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要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4、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材料。

5、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乡镇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6、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7、乡镇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每月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8、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乡镇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

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乡镇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比重不低于总分的20%。

9、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10、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乡镇方可受理。

11、村务监督委员会经乡镇纪委批准,可到乡镇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12、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镇纪委和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乡镇纪委和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1、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监督活动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两委”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上、中、下旬至少各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会议召集人。

3、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过半数

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4、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5、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表决重大事项,若遇票数相等或观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时搁臵议题,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行议决。也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乡镇纪委裁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于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6、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与村“两委”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7、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要记录在工作记录簿中,经主任和与会成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保存、备查。

And(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村务知情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以及帮助村 “两委”工作情况等。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见附件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及时、真实、具体、全面记载每项工作、每次会议情况等;

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将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的原始凭证,存入村级档案备查。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1、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乡镇纪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

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2、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乡镇纪委主要负责人、村“两委”主要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委员要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3、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委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臵、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民主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4、问题的处理。乡镇纪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And(六)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奖惩制度

1、工作考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乡镇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与年终村“两委”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的重点是履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考评方法:年终由乡镇党委或纪委组成考核组,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2、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并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挂钩。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村务监督

委员会成员予以诫勉;“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应主动辞职或职务自行中止。

3、奖补标准。按照村干部报酬支付的方式,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误工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考核等次为“不满意”的取消误工补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加,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乡镇也应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村务监督工作量较大、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也可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适当补助,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4、工作纪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乡镇纪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跟踪督查制度。

1、跟踪督查的重点。重点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职:一是出现民主监督难落实的情况;二是出现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常履职的情况。

2、跟踪督查的方式。采取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跟踪督办、质询询问等方式进行跟踪督查。

3、跟踪督查的落实

(1)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履职中,村“两委”回避监督、抵制监督或拒不接受监督建议意见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纪委作出反映;乡镇纪委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属实的,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名义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乡镇纪委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问题整改

到位。督查整改情况作为村党支部、村委会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出现履职不当时,乡镇纪委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以党委、政府、纪委名义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乡镇纪委要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实施诫勉谈话,必要时可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所在村启动罢免程序。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建议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系户代表制度。根据村实际,每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系若干户代表(每人不少于10名)。

2、村务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对于日常村务事项,每季度征询一次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随时征询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村务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征询对象包括群众、党员、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每次征询意见和建议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向村民发放,填写征询意见表(见附件五)。征询意见表由村民自己填写,也可由村民委托他人代为填写,可以署名,也可匿名。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征询意见和建议完结后,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填写书面建议书,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村委会。

5、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接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建议书后的落实、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对被采纳的及时反馈给村民;对因客观原因不能采纳或推后采纳的,要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30日内不予采纳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委会

予以督促,督促仍未见结果的,应向村党组织或乡镇纪委反映。

6、村务监督委员会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实行“一事一结”。每次发放征询意见和建议卡到村委会落实、整改完结,要整理形成档案及资料,以备查阅。

(九)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工作分歧时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1、预防机制。乡镇纪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能力;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村“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分歧发生。

2、化解机制。首先,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乡镇驻村监督委员会指导员沟通协调;再次,由乡镇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十)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1、乡镇包村干部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文件精神,并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两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3、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太和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表》,并予以审核和代报送乡镇纪委。

4、完成乡镇党委、纪委交办的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建 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有关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

(二)按照监委会分工做好职责内的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或谋取私利。

(三)积极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四)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提交监委会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五)维护团结,维护稳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二、需要重点监督的几项工作

(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1、什么是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坚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各村会计机构的职能,对村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哪些要求

(1)资金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节选)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收款收据或农经部门印制的票据,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六条 乡镇对村和村干部的各种资金、返还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等必须由财政所直接划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严禁采取以抵扣的方式兑现。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签批。

第八条 经营性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投资项目支出。项目在1 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后,村主任签字,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在1 万元以上的,经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交预算申请,经中心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工程竣工后办理验收和决算并开具正式税务#5@p入账;5 万元以上的工程,还要由

县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管理费用等支出。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书记初审,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每月26日(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会集体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方可入帐。大额开支,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始凭证,原则上使用税务部门的正式#5@p。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记录或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备用金领用制度。村级日常支出,可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定不超过1000元的备用金,主要用于规定范围内的零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须经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通过后,由村委会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写出用款项目报告,经村委会主任签字,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乡镇长审批。村报账员应及时具实核销,不得长期挂账,否则,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权停付备用金。

第十四条 每月28日至30日(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村报帐手续,并于次月十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情况。

(2)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

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村报帐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12月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改扩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经营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编制预算,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对合同、预算进行档案管理。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七条 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出租、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等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全部纳入村账核算。集体资产建设所需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对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以及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管理、使用、收益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

(3)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滩涂、水面、荒地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工业小区、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四条 村报帐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变动情况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12月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源统计表,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农村集体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对合同、预算进行档案化管理。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对村集体资源的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以及集体资源新建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收益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

(4)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县境内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是指全县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房屋、村办企业、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发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臵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以及大宗设备购臵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乡镇纪检监察、财政、

农经部门以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协议履行与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照制定方案、公开信息、组织报名、公开竞价、公布结果、签订合同等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应当在依法合理评估、村民会议确认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公开竞价(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应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发包、处臵方案(包括发包、处臵范围、方式、方法和享有权益人员的界定等),然后将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群众无疑异后,经权属单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方案在实施时要提前15日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在公开发包、处臵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5年以内,林地承包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12年以内。

第七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应当在合理预算、村民会议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建方,依法签订合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应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预算资金、资金来源等),然后将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群众无疑异后,经权属单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方案在实施时要提前15日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决议时,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

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处臵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成立专门的项目发包(招标)小组具体办理,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招标),参加竞标者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同意后,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承建方);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招标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

1、推行“五议两公开”工作法

(1)内容。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五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主要事项包括: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

项。

(2)程序

①村党组织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上级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②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组织的初步意见,召开村“两委”会议,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③党员议事会参议。根据村“两委”会议的商议结果,组织党员议事会成员进行参议,参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议事会需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参加,议题表决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有效。

④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议事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前,须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召开党员议事会审议时,到会人数需占议事会成员的4/5以上,审议事项需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议事会或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决

议通过。

⑥决议过程公开。决议事项、决策活动,要通过公开栏、广播、会议、明白纸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⑦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的实施结果、落实情况等要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布。

2、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流程

把农民群众关注的经常性村级事务作为流程化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村务党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固定资产经营及处臵、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申请审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涉农补贴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计划生育以及其它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我县共梳理出19项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目录,并依据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将村级事务的办理程序、主要环节进行梳理,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工作流程图的形式加以固定(详见《村级事务流程挂图》)。

(三)村务、党务公开

1、村务公开

(1)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财务收支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户籍登记办理情况、殡葬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农村税改后的“两免一补”情况、救灾救济款使用情况、村干部的责任目标和报酬奖金情况、“一事一议”筹资征收使用情况、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使用、涉及个人补贴资金或以个人为依据计算向村集体补贴的资金及其他应当公开的公共事务等。公开的具体内容要随形势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和充实。

(2)村务公开的程序

①村“两委”召开会议(吸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集体研究确定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制作公开内容清单,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以村委会的名义公开。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在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开。

②公开后,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实事求是地给予解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认真采纳。

③每次公开的内容都要及时立卷,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备案,一份留存。档案资料要真实、规范、完整,并保存5年。

(3)村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以“公开栏”公开为主。在村部或较大自然村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及村民组组务公开等辅助形式,扩大村务公开的覆盖面。

(4)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首月的15日为公开日。常规性工作按季度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村务公开与党务公开的时间同步进行。公开的内容至少要保留一个月。

2、党务公开

(1)党务公开的内容: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方针、路线、政策情况,村党组织的分工和职责,村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党组织决策程序和办法,党员结对帮扶情况,党内选举结果情况,党员发展和转正情况,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履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的奖惩情况,村级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党费收缴,特困党员救济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等。

(2)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的内容由村支部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集体研究,由村支部书记签发后,以村党支部名义公开。需经全体党员大会决议的事项,须在会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对公开后,党员和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认真答复或整改,并公布整改结果。党务公开内容要及时立卷,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村党务公开栏内,一份留存。留存资料保存5年。党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村级党务公开工作与村务公开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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