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一部20xx年10月份采购小组会会议记录

采购一部20##年10月份采购小组会会议记录

时间:2011.10.9日上午9点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采购一部---李金、吴广才、王京如、干珣、张卫东

党群部:刘伟华

企管部:刘建平

计划部:陈荣

内容:针对10月份一部外采原料采购计划进行讨论确定,主要品种:乙醇、丙烯、煤的外采定价

各采购员首先汇报了所管原料当前的市场行情和发出询价函、接收询价函的情况,并当众开封公布各供应商的报价情况。

1、煤:发出询价函7份,返回7份。其中:贝通源报价870元/吨,唐山海港报价865元/吨,包头乌峰865元/吨,通州煤炭公司865元/吨,煤炭公司865元/吨,下花园865元/吨,内蒙古瑞隆870元/吨,以上报价均为到厂价,经采购员与供应商协商,最终确定煤炭10月份进厂价为865元/吨。

2、乙醇:发出询价函3份,返回3份,其中:内蒙利牛报价7150元/吨(汽运),吉林香江7200元/吨(火车到厂),京津城7200元/吨(火车到厂),经与供应商协商决定本月执行到厂价格7150元/吨。因乙醇液位较低,本月适当考虑进汽车乙醇。

3、化四丙烯:本月丙烯仍有一定的缺口,洛阳分公司刚开车,供货要到中下旬,后续根据市场和库存情况适当增加外采。

采购小组会议会签表

其他备注意见:

中心经理:

日期:20##年10月9日

 

第二篇:采购组二月份组务会议会议纪录

採購組二月份組務會議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91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15:00 開會地點:本組辦公室

主 席:採購組 李主任存治 討論主題:本次會議主要討論: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出席人員:本組全體同仁 紀錄人員:林惠娟

會議紀錄摘要:

一、主席報告:

總務處於大學學力測驗期間(2/1~2/2)接到教育部高教司通報,請本校視業務需要,選派主辦採購業務人員參加台中翔園教育訓練中心辦理之「第二期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說明會」。原本總務長指派營繕組徐組長及本組鄭瓊玲小姐參加,然因鄭小姐於說明會當日(2/25)要辦理最有利標開標及評選會議,故而由本組林惠娟小姐替代之。

二、林惠娟報告GPA說明會內容

(一)研習課程內容分成兩大項說明:(1) GPA簡介、我國市埸開放情形 (2)

辦理適用GPA採購應注意事項。

(二)首先介紹GPA政府採購協定為WTO架構下之複邊協定。我國於91

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44個會員國,而GPA之特 1

質為簽署國相互開放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我國以已開發國家身分被迫加入為第29個簽署GPA國家。

(三)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有條文24條,內容涵蓋適用案件、不歧視

原則、技術規格、廠商資格、招標方式及程序、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容、等標期、領投標開標及決標、限制性招標條件、限制補償交易、決標公告、採購金額統計、申訴程序、國與國爭端解決程序、特別除外條款、國內法規之修訂、加入GPA後修正開放清單之程序等。

(四)另外各簽署國加入GPA之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內容涵蓋適用機

關、適用案件門檻金額、適用案件、不適用情形、招標決標資訊公告途徑、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途徑、採購法規公告途徑。

(五)我國於91年2月20日及21日由工程會郭主委率員於日內瓦參加GPA

委員會正式會議,如通過我國與他國諮商後之議定開放清單,則於我國完成國內立法院審議程序,且向WTO秘書長遞交議定承諾文件後30日生效。

(六)國立清華大學為屬WTO政府採購協定之附件三的依協定辦理採購之

其他機關。

(七)其次研習的內容為辦理適用GPA採購應注意事項,本校之門檻金額

為4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6,790,000元),適用案件中財物及服務(勞務)相同金額,但以兩年為階段逐年遞減門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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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案件以開始招標時預估未來契約值達到所承諾開放之門檻金額以上者為限。估算契約值時,應包括必須支付予廠商之各種費用,且不得化整為零規避適用。

(八)政府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例如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

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及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另外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較GPA第15條為多。

(九)本組如財物或勞務案件已達門檻金額約折合新台幣16,790,000元(含)

及以上金額時,為屬適用GPA案件。

(十)適用GPA之案件應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刊登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內容僅為招標機關名稱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及載明適用GPA),另應符合GPA等標期規定(第一次不得少於四十天)、廠商之資格條件(以中美協議為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公會會員資格,惟可於招標文件中先載明得標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及遵行國與國間雙邊協議事項,並將招標決標資訊正確傳輸至工程會網站。

三、報告後本組綜合討論並提出問題

(一) 潘先生問:

可否規定廠商之資格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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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答:

可以。外文資格文件可規定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另可規定外

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投標文件須為中文(繁體

字)。再且可限以新台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二) 劉小姐問:

什麼時侯要實施GPA?

林小姐答:

大約91年10月左右。(因為須等在日內瓦開會人員回國,將簽署內容送交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並向WTO秘書長遞交議定承諾文件後30日生效,故而預計10月左右的期間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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