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物资管理,完善物资管理办法,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各部门正常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2、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觉降低物资消耗,节省开支。

3、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所有物资原则上统一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验收和领用流程执行。

4、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项目上对物资自行进行管理。自行管理的物资应严格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月、季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条、物资的分类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物资(包含固定资产及一般物资)。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含1年)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各种名贵花草及树木等。

2、低值易耗品:为满足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及其他业务等在物业管理业务中耗用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类材料、维修用备件、物料用品等。

3、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下、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工具、管理用具(如电视机、冰箱、对讲机、保险柜)等应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独建立台账。

第三条 采购管理

1、公司各项目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要熟识定额指标及日常使用情况,每月月底统计用量。非特殊情况每月只申购一次,不重复提出物资采购申请,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程序。

2、物资申购每月20号申请,先确定库房无实物,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查,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采购。

3、未按物资管理办法采购流程自行采购的所有物资财务不得予以报销。

第四条 验收管理

1、负责公司物资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各项目的仓库专管人员(以下简称库管)对购进的物资要求严格进行验收,包括资料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时供货方必须提供送货单,送货单上必须有物品名、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送货单上必须有供货单位签字,验收人员签字,以利于核对。

2、资料验收:库管要对照采购单、购销合同等内容核对供货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产品规范等)、运输票据、磅单等,确认是否与实物相符,属于固定资产的在验收时应严格核对产品的型号及设备编号等内容,以利于后期管理。

3、数量验收:库管要对照采购单、购销合同等内容核对数量进行验收,对于分批进场的物资,要做好分次验收记录,对超出规定的应及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相关项目及供货方协商解决。

4、质量验收:库管要严格对入库物资的外观、性能和技术指标等质量方面进行详细的验收。

第五条 入库管理

1、库管对验收合格的物资要进行入库登记管理,认真填写《物资验收入库单》,入库单上必须有物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单上必须有采购员、库管、财务部、部门负责人签字。

2、物品验收后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整体入库,再整体出库下发至申购部门或申购项目,部门或项目收到物品后立即办理入库登记,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和实物账目,确保价值与实物账目相符、名称规范、项目对应。

3、综合管理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登记,并将编号张贴于固定资产上。

4、对入库管理的物资应分类、按序、按《库房管理要求》存储,以便于物资的妥善保管及确保物资的正常、安全使用。凡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要拒绝入库管理,未经许可库管不得擅自入库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出库、领用管理

1、使用部门或使用个人领用物资时,库管应认真填写《物资出库

单》,出库单上必须有库管、领用人、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注明物资的领用部门。

2、各项目上物品领用要做到一月领取一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每一次领取要做好相应登记,各项目的《物资登记表》应与公司《物资登记表》一致。

3、领用时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使用人。

第七条 物资盘点

1、盘点及物资安全管理:各项目库管定期(每一月1次)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对,对库存物资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建好详细的物资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盘点部门或项目须将盘点总结上报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审核备案。

2、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或项目物资进行定期盘点检查(每一季度1次)物资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由项目上出具情况说明,财务部应会同综合管理部查明原因,并由综合管理部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室审批后,财务部做出对应的处理。

3、各项目所拥有的物资设备不得外借、出租,出售,赠与。项目之间可以借用或调拨,借用或调拨必须由项目双方同意,并通过综合管理部出具公司《物资调拨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保管部门作对应变更。

第七条 物资调拨

1、根据需要,按照“互通有无、优化配臵、合理利用物资”的原则,公司内部可互相调拨物资。

2、物资调拨需调出部门同意,由调入部门或项目填写《物资内部调拨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各项目每一个月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一次当月物资管理情况,综合管理部应每半年一次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公司半年来的物资管理情况,各项目应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物资管理统计工作,以便不断改善公司物资管理工作,使物尽其用,节省开支,降低成本。

2、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现有的物资管理,从《物资管理办法》实施开始要求各项目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统计,并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登记。

3、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目上结合物资管理办法对

项目物资的采购、入库、出库、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问题,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项目查明原因,情节轻微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按公司规章严肃处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决定通过,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二○20xx年x月

 

第二篇: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物资管理,完善物资管理办法,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各部门正常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觉降低物资消耗,节省开支。

三、行政部为公司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的全部物资原则上应由工程管理部统一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验收和领用流程执行。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职能范畴对除固定资产范围之外的物资自行进行管理。

五、各部门自行管理的物资应严格按本部门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月、季报公司行政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入帐手续。

六、凡属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

第二条、物资的分类:

1、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均为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作为公司主要财产,使用时间在二年以上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器及影视设备,办公用具及设施、娱乐及文体设备、各种名贵花草及树木等。

2、低值易耗品:不够固定资产条件的,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单位价值在150元(含150元)以上者为低值易耗品。如特殊办公用品、餐饮部用具、物业用品等。

3、零星物品:单位价值在15元以下的物品以及工具用具等有保管价值者均为零星物品(包括普通办公用品、茶、瓷器、玻璃器皿等)。

4、物料用品(消耗品):为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用的物资。如宾客用品、卫生用品、易耗办公用品、各种劳保福利物资以及各种加工用品等消耗品。

5、废旧物资:为企业已报废的各项财产。如机电设备、各种器材等物资。

6、其他物品:包括赠送的各种礼品、旅客遗丢(无法归还)的物品、捡拾东西、馈赠剩留物品等。

第三条 采购管理

1、采购计划管理:(1)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要熟识定额指标及日常使用情况,于每年年底制定本部门的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公司行政部进行统计,行政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并制定公司下一年度总采购计划,并报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室讨论审定。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均以总经理室审定后的计划为准并灵活执行,没有明确采购计划的物资不准采购,临时追加采购计划者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2)各部门根据公司审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本部门月或季度采购计划,不再重复提出物资采购申请,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程序,如未能确定的物资采购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2、具体采购管理:各部门的物资采购均严格按公司审定后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采购均由行政部统一采购(注:如急需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可根据情况先自行采购,事后按《物资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流程补办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财务不予报帐),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资由相关部门自行采购。

3、采购备案登记管理:公司各部门自行采购的所有物资均要求及时到行政部统一备案登记,其中相关部门根据自行采购的物资规模可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到行政部进行备案登记,未经登记的物资财务部不得予以报销。

第四条 验收管理:

1、负责公司物资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物资自行管理部门的仓库专管人员(以下简称仓管人员)对购进的物资要求严格进行验收,包括资料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

2、资料验收:仓管人员要根据采购计划、购销合同等内容核对供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产品规范等)、运输票据、磅单等,确认是否与实物相符,属于固定资产或其他设备类的在验收时应严格核对产品的型号及设备编号等内容,以利于今后加强管理。

3、数量验收:仓管人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合同所订立的数量进行验收,对于分批进场的物资,要做好分次验收记录,对超出规定的应及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供方协商解决。

4、质量验收:仓管人员要严格对入库物资的外观、性能和技术指标等质量方面进行详细的验收。

第五条 入库管理

1、仓管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物资要进行入库登记管理,认真填写《物资验收入库单》,入库单上必须有采购员、仓管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入库管理的物资应分类、按序、按要求存储,以便于物资的妥善保管及确保物资的正常、安全使用。凡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要拒绝入库管理,未经许可仓管人员不得擅自入库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出库管理:

使用部门或使用个人领用物资时,仓管人员应认真填写《物资出库单》,出库单上必须有仓管员、领用人或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注明物资的领用部门。

第七条 物资流向管理

1、盘点及物资安全管理:仓管人员定期(一般每两个月一次)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对,对库存物资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建好详细的物资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2、物资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财务部应会同行政部查明原因,并由行政部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室审批后,财务部做出相应的处理。

3、固定资产或大件物资设备如发生外借、出租,出售,赠与情况,必须由工程管理部事先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或核销。

4、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结合物资采购计划对公司物资的采购、入库、出库、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

查,如发生问题,由应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情节轻微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按公司规章严肃处理。

第八条 行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公司半年来的物资管理情况,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行政部进行物资管理统计工作,以便不断改善公司物资管理工作,使物尽其用,节省开支,降低成本。

第九条 为了配合行政部进一步加强公司现有的物资管理,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要求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统计,并及时报行政部备案登记。

第十条 本细则如与公司《物质管理办法(试行)》相违背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篇: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xx〕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x月x日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

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管理职责

(一)太原市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具体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工作,对县(市、区)、开发区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本县(市、区)、开发区所申报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监管责任,并按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工作总结及风险监测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除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召开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承担市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外,还应指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它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处罚违规财务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筹建、设立等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事项、年检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银监部门应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行为。

(七)人民银行应做好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信用信息收集,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财务报表和风险监测报表,开展对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风险准备、贷款投向、利率、融入资金等业务监测.

(八)税务部门应对拟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纳税情况进行评价,依法处罚涉税违规行为。

(九)公安部门应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依法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十)中小企业局应积极组织优秀中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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