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控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阶段分述如下:

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的效力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

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瑕疵出资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在出现公司控股股东不配合股权受让人办理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时,受让人虽说可通过起诉公司获得救济,但实际上与控股股东已产生矛盾,不利于今后的合作。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

 

第二篇: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风险总结(加强版)

公司收购中的风险防范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现实生活中,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如何?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

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在北京,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四、劳动关系方面的风险 需要查清:

(一)目标公司原有的全部规章制度,包括目录及文件内容

1.进一步区分哪些是在严格执行的,哪些是部分执行的,哪些是根本不执行的,以及在实际执行时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所有制度必须查明最初制订时间、实施时间、最新修订时间及补充规定。

2.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工会或职代会通过的文件,是否有员工学习、培训的记录,是否有公司内网公示的记录或公开张贴的过程。如没有,收购公司则可以在接手目标公司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救;如有,则收购公司在收购交接中要接手上述相关材料。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目标公司如存在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工情况,收购公司接手后,员工仍可以向现公司主张赔偿。需要查明:

1.首先,企业与所有员工是否都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实每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查明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

2.其次,目标公司是否有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辅助性岗位常会使用临时工,且没有纳入职工花名册,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用工协议,目标公司往往会忽略陈述。)

3.再次,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已到期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同样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4.最后,要查明所有员工的入职时间,查明哪些员工司龄已满十年。(司龄越长,员工离职时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会较多,在收购国有转职企业时要特别注意该点!)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情况

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涉及企业与员工的具体权利、义务,直接涉及目标公司的义务,同时,收购公司接手目标公司后,原劳动合同所有约定均仍然有效,在接管经营后,可能会修订重要制度,如薪酬制度,不能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冲突。因此,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况必须予以关注,主要包括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特别约定等重要内容。需要查明:

1.签订无固定期限员工的人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用工关系比较僵化,淘汰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成本和难度都较大,可能大多数公司并不愿意看到目标公司的员工大多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故事先对此予以关注。)

2.其次,重要员工及管理层人员的工作岗位及职责的约定情况。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一段时间内,收购公司势必会依赖公司原有这类人员,或加强管理,如原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及职责约定不明,有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如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或职务,擅自调动可能涉及违法并造成纠纷。

3.再次,原劳动合同关于员工劳动报酬的约定情况也必须予以了解,特别是一些涉及绩效考核、年终奖发放、提成约定的条款,均有可能会增加收购公司的义务。

五、诉讼风险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劳动合同诉讼风险。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

第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所以收购方需要弄清: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目标公司未履行合同如何处置,是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赔偿,还是变更合同?

第四、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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