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文件

聊大发[20xx]9号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团员青年成才成长,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关口前移、注重培养、严格考察、规范程序”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切实发挥团组织在推优入党工作中的作用,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二、团支部在推优入党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条: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团员加深对党的认识,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靠近党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第四条:要主动协助党组织搞好对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政治理论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端正入党动机。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五条:以团支部为单位,履行“推优”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学期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受过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可直接向党组织推荐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每年的11月中旬,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入党发展对象的条件从入党积极分子中向党组织推荐预备发展对象。

三、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一般不得低于全班半数;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测评成绩一般不得低于全班半数;

(四)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必须经过学院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

(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六)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事或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青年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四、“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推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党支部指导下,在班主任、辅导员监督下,各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支部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并进行团内民主评议。团支部汇总团员推荐意见,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团员推荐票数一般要超过半数)并报学院分团委审核。学院分团委考察审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二)民主评议会议程序:

(1)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2/3,会议有效;会议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宣传委员认真作好会议记录。

(2)由被评议对象对照推优条件和党员标准,坦诚地进行自我总结、自我批评,找出差距。

(3)全体参加评议人员实事求是地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

(4)全体团员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选票”,并公开唱票,由支委会统计结果。

(5)把评议记录(原始记录)、被评议对象个人总结及选票统计结果一并上报分团委(团总支)。

(三)评议要求:

(1)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走过场,形式化。

(4)要努力使民主评议对全体团员起到鞭策、鼓励的教育作用。

(5)对在评议中有弄虚作假和拉选票等行为者,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可由校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所推荐学生干部同时也要参加所属团支部的推荐。党支部对推荐的情况要综合考虑。

五、“推优”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推优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即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即与团内民主评议相结合,与团内年度评优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如果1年内未被党组织吸收,团组织要重新讨论推荐。

第十一条:“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听取团组织“推优”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情况。

六、附则

第十二条:教职工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的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修订权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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