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标准缴费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xx?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xx?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20xx年x月x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将统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了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

新政执行后,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切实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缴费办法、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统一医保待遇、统一持卡就医。

一直以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只“保当

期”,工作期间享有大病医疗保障,无个人账户,退休后也没有医保待遇。新政策调整后,农民工将有自己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农民工将有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其个人账户金额也将按月划入其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部分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的;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由单位缴纳。如果在本市打工的农民工要转到外埠时,医保已实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能转出。

一方面,随着本市农民工被纳入职工医保制度体系,新政带来的利好将陆续显现。农民工们不仅可以计算退休所必须的医保缴费年限,也将拿到自己的社保卡,不用再垫付自己的相关医疗费用。而这次的新政,对本市未来实现各类劳动者“同工、同酬、同保险”的长远目标,无疑是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另一方面,一些外地户籍农民工顾虑自己可能以后还要去别的城市打工,或者自己打算老年时要回到老家退休,担心自己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不能跟着自己走,其实,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医保的转移接续办法,需要的时候,农民工完全可以把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和医保账户转移到异地。因此,这些参保农民工的权益,绝对不会受到损害,只会受到严密的保护。

农民工按照城镇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惠

及10850名农民工,切实解决了农民工门诊就医问题,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重要标志。

二、农民工“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按照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将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齐。届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地农民工,都统一并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与城镇职工一样,缴纳医疗保险费,持社保卡就医,享有门诊报销。 一直以来,农民工医保有两大特点:一是只保大病,“大病”的界定是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农民工在患大病方面和城镇职工享受待遇一样,但一般的门诊并未纳入其中;二是“保当期”,即农民工仅在北京打工期间有医疗保障,而退休之后则不再报销。

以前参保的农民工没有社保卡,只是每百人集体能领到一张就诊卡,在其住院时使用。新政执行后,农民工参保后将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

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外埠农业户籍职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由于制卡需要一段周期,4月起,农民工在未领到社保卡期间,可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农民工,尤其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使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以提升到同等的“市民”待遇,使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工作更加踏实,更有归属感。

三、外埠户籍来京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为维护外埠来京务工人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外埠户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迈向人群全覆盖的重要标志。

为了确保来京务工人员及时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我们组织专门会议,就各项政策解读、参保缴费、经办流程等内容进行更加细致的讲解;为了更好的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批量印制了生育保险宣传手册,供广大参保职工参考。同时,为方便用人单位给外埠职工参保,我们对各参保单位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进行了摸底,有效保证了全部外埠户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就医,可以选择四家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还可以直接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和医疗保险管理的A类医院直接就医。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截至目前,我区共有37115名来京务工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切实保障了其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2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了《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xx] 3号),这一政策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

针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但其户籍尚未安臵的,由军队后勤(联勤)

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xx]66号文件规定办理。

未随迁安臵户籍的随军家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进入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由省级统筹逐步向全国统筹迈进。

 

第二篇:山西农垦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山西农垦关于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

接(20xx)农垦(科社)字第79号文件通知后,我局立即下发文件,就全省农垦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29个企业,其中,企业性质的单位15个,在册职工3429人;事业性质的企业14个,在册职工1365人。企业单位全部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率89.24%;事业单位有9个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率60.81%。7个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率54.18%;2个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率2.27%。9个企业参加了医疗保险,参保率62.64%;7个事业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参保率43.08%。2个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22.81%;1个事业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1.03%。4个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参保率20.97%;1个事业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参保率1.03%。具体参保情况见附表。

从社会保险综合情况调查表中可看出,各类保险情况明显好于往年,职工对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重要性都有了较高的认识,参加各类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人数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对于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事业单位。但是失

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情况仍不容乐观。

二、20xx年的主要工作

1、部分企业继续完善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

2、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配合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

3、继续建立和完善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台帐工作。对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完善专人专户,让职工明明白白缴费。

4、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让每位职工都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的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明白其中的好处,即使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职工可以先垫付资金参加社会保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落实“15号文件”的过程中,我省垦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资金问题。由于大部分农垦企业经济不景气,特别是建场时间比较早的老农场,历史负担沉重,离退休职工较多,在尽力维持企业正常生产、职工稳定的基础上,能保证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金已是不易,根本无力支付欠缴的费用,更谈不上参加其它险种。截止20xx年末,我垦区累计共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xx万元,仅20xx年一年就拖欠538万元。拖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差,有的甚至严重亏损,难以支付。

2、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中,各农垦企业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来争取当地社保机构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四、20xx年的工作措施

20xx年,首先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让每个企业、每位职工都深刻领会其精神内涵。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将企业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统筹,同时,继续完善合同制工人的续保工作,使他们能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2、切实做实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完善和健全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征费台帐,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关键还应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确实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不断地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提高职工的缴费意识,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是保证自己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继续努力发展企业经济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在首先保证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适当增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职工

的社会保障系数。

5、有条件的农垦企业,在完善养老保险的同时,可适当开展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职工自身利益的体系。

五、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情况

我垦区的农垦企业大多为小型企业,企业内的管理人员多为一职多能,因此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经办人员都为兼职,每个企业只有1名经办人员。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纳入属地管理,各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及政策法律等知识培训也根据当地社保机构的安排进行培训。

附件:1、农垦系统企业社会保险综合情况调查表

2、农垦系统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综合情况调查表

山西省农业厅农垦局 二OO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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