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栾川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跳门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河南省栾川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跳门租赁合同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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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栾法三民初字第4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栾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151075-0,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谢XX,男。

原告河南省栾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谢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江波及被告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冷水新华书店一楼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被告,租期两年,至20xx年x月x日届满。但被告违约将该房转租他人使用,且未按约定提前续租,合同期届满后原告欲将该房收回自用,被告拒不腾房,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迁出并返还其租赁原告位于冷水镇冷水新华书店的门面房一间;2、自合同期届满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占用费另行以实结算,由被告承担;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同原告河南省栾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用原告一间房屋,年租金1800元,保证金100元,被告欲将该房用于销售手机,并进行了装修,共支出18500余元。被告尚未营业时,原告告知被告该房将被拆除另建新房,被告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至20xx年x月,河南省栾川

县新华书店冷水书店新房建成,原被告双方遂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冷水新华书店一楼门面房一间租赁给被告,因新房潮湿,不宜销售手机,被告与他人合伙开办理发店,又投资60000余元进行装修,故要求原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且顺延租赁期限。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腾房催告通知书邮寄回执一份;3、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腾房通知书一份。1号证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期限至20xx年x月x日届满,被告至今仍继续占用,已构成违约。2号、3号证据拟证明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后被告仍未腾房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出具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冷水镇冷水新华书店一楼的门面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二年,从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年租金10000元。20xx年x月x日,合同期届满后原告欲将该房收回自用,经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拒不腾房,被告的房租缴纳至20x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同原告办理续租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原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对原告请求被告迁出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超期占用原告的房屋,应参照原年租金10000元的标准,按其实际占用的时间向原告支付房租。被告在答辩中要求的原告赔偿其损失,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其租赁原告的房屋并将所租赁房屋返

还原告河南省栾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二、被告谢XX按每年10000元租金标准,从20xx年x月x日起向原告河南省栾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房屋返还原告之日。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陶占省

审判员 赵保卫

审判员 王玉柱

二OO九年x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志朋

 

第二篇: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聚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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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民民初字第21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底兴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

被告孙永聚。

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孙永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光,被告孙永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x月被告欠原告单位书款22287.42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287.4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永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欠原告书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20xx年x月份已还过500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20xx年x月x日欠条一份,证实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已还过5000元,原告方认可;2、证人肖××、杨×证明各一份,证实原告方工作人员肖××、杨×经常向被告催要欠款,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认为,证人没有找被告要过款,属虚假证言。

被告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

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0xx年x月x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书款22287.42元,被告对其本身没有异议,该欠条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2、证人肖××、杨×证明各一份,肖××、杨×作为原告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向被告催要欠款,符合常理,被告虽持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被告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肖××、杨×的证言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xx年x月以前,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发书,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书款22287.42元,20xx年x月x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书款22287.42元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又归还原告5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剩余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拖欠原告书款22287.42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庭审中主张出具欠条后又归还原告5000元的事实,原告当庭认可,应予认定,

故被告已归还的5000元应从原告诉请的22287.42元的欠款中减去,被告实际拖欠原告书款应为17287.42元;被告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不能推翻证人证言所证事实,故被告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永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书款17287.4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孙永聚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河南省民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孙永聚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振 江

审 判 员 王 广 潮

审 判 员 赵 昌 见

二○一○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勇

 

第三篇:装饰公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20141018

家庭装饰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

    方:

    方:

广饶xxx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被委托方):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的特点,就甲方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发包给乙方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义务与经济责任,同意签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居室规格                       厅,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工艺做法及质量说明(详见附件一)。

3、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限期为     天,开工日期为              

竣工日期为              

5、工程造价(大写)                   元,RBM                 

主材造价(大写)                   元,RBM                 

总造价(大写)                    元,RBM                

(详见附件二:工程报价单、主材报价单)。

二、       工程质量与检查验收

1、本工程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工艺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作为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的依据。

2、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执行。

3、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三、工程变更

1、施工过程中,甲乙如有特殊要求,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应提前与设计师协商一致,同时,调整相关费用,订立工程变更单(附件四),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工程增减项按公司统一报价收费,并与中期款一起结算;中期后的增减项,再签署变更单并交纳增项费用后,乙方再进行施工。

3、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0%,超过部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的20%作为材料、人员的损失调整费。

4、中期后增项必须先付清增项的费用在进行施工。

.材料、设备的供应

1、本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若由于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规格差异以及供应不及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凡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在主材明细单(详见附件三)中详细注明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经甲方签字认可,并作为合同附件。如实际使用与主材明细单所列不相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双方的工作

(一)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内容及工艺要求,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间,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与乙方商定费用并签订协议。应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中所涉及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对原有建筑的质量情况与乙方共同交底,包括原有管线的施工图。如因甲方对工程了解不详而造成交底不实,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代表队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配合乙方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甲方其他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甲方代表:                                            

4、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有建筑或设备管线,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使用该房屋(室)的,甲方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与消防等工作。

(二)乙方工作

1、组织施工图现场交底,拟定方案和进度计划,必要时报请甲方代表审定并签字认可。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格、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配合甲方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或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甲方要求提前使用,应签订协议。

6、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服务,并代表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乙方执行合同的代表人为:(乙方工程监理部派出的施工监理)               甲方关于工程的一切事宜均通过乙方施工监理解决,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下表分期支付工程款(不含设计费):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附件六)甲方三日内如无异议,即视为同意,予以签字确认,并付清全部工程余款。

七、主材款支付与结算

1、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主材全款,总款项                 元。

2.、每项主材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主材结算单(附件),甲方三日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予以签字确认,并结算清款项。

八、设计费

1、设计费与工程管理费,在签订合同后与首期款中一次性交情,设计费为            元。

2、工程后期增减项,设计费不做调整。

九、赶工费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得到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赶工费计算方式为:工程总造价 ×  5‰ × 天数               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工期过半,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甲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3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应从支付之日起每天加付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造成工期顺延,并且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返工费用与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工期也不得顺延。

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或质量问题返工,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如拖延工期每拖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5、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应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的误工、损失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出现纠纷双方积极协商。单方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应给予对方合同额或剩余工程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作为单方终止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或协商解决)。

十一、安全施工及防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应符合消防规定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现成》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现成》。

3、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做法说明如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成、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乙方作为装饰专业人员有义务从专业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设计方案或设计修改意见,甲方应认真采纳。

十二、争议或纠纷处理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可可采取协商解决。

2、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时,选择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

1、向广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工程保修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附件五)。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工程保修单(附件七)。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如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甲方应从竣工验收合格当日起,每天加 余款的1%作为给乙方的违约金,且乙方放弃对甲方的保修权及终生维修权。

2、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双方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为准。

3、本工程主材保修期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或厂家标准。

4、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此情况由甲方付材料、人工费后,乙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维修。

十四、其他约定

1、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施工期间甲方须将分户门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提供新锁,并由乙方当场负责更换。

3、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无权移动或改造煤气、天然气管线、暖气管线、坐便器位置。如客户要求改变座便器位置,必须先按公司报价单要求做整体防水。座便器位置移动,单价定为300元每项。甲方若需改动上述管线,须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乙方签定“施工责任保证书”且改造验收合格后,乙方只负责合同保修内的维修责任,不负责其它赔偿责任。

4、由于各个小区物业收费的不统一性,无论任何理由物业押金、物业管理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只承担应当由装饰公司交纳出入证工本费。

5、凡沙灰墙面(包括混合砂浆、麻刀灰等墙面)、轻质隔墙及外墙内外保温墙面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需加贴薄的确良布处理,严重的部分还需加贴石膏板,以保证墙面不开裂。以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砂灰墙面不能直接贴砖,须打掉面层,重新抹灰打底后,方可贴砖。遇此情况,另行增加费用。

6、甲方需要维修时,甲方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或将物品交与监理人员保管且要书面化,否则甲方物品的丢失与乙方无关。

7、除合同注明材料及施工项目外,需要甲方供货的均由甲方按时供货到现场。

8、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施工的工程项目以报价单上文字写明的项目为准,工程量按照工程中实际发生的为准。

9、工程地址在广饶县以外应增收远程施工费用,收费标准为:

1.超出县城10公里,增收工程造价3%远程费;

2.超出县城30公里,增收工程造价5---8%远程费;

本公司按以下标准收取远程费:(                      )

1.无远程费;2.3%远程费;3.5%远程费;4.8%远程费

十五、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全部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合同附件

1)施工图纸(含家具图)或工艺质量说明。

2)工程报价单

3)完整家具主材合同

4)主材报价单

5)工程材料明细单

6)工程变更单

7)主材变更单

8)工程验收单

9)主材验收单

10)工程结算单

11)主材结算单

12)工程保修单

上述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必须签订文字协议,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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