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摆在我们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课题,作为基层的教育工作者,作为乡村学校的教师,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我认为要做好“六五”普法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与时俱进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如今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教育工作者,也应做到与时俱进。

(一)是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二)是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对学生的普法知识我们应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小学生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应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小学生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三)教师应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要有一桶水。教师是学校宣传法律知识的主要力量,教师学法非常关键,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教师学法可以采取自学、

听讲座和考试相结合地方式。在教师中通过开办讲座,看录像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制定各自的普法教育计划,并落实到每学期的政治理论学习中。通过组织教师听专题讲座、看录像的形式完成普法计划,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等,使教师们及时了解国家的立法动态,增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并运用到依法执教的实践中,可以收到明显成效。

二、讲究方式,措施有效,努力提高学生法制教育效果

学生是学校中的主体人群,学校的普法工作必须以学生为重点,大力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完成学校的普法工作任务。我们在日常的少年儿童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坚持在活动中丰富教育内涵,促使学生在活动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升华道德境界。

(一)抓好学校法制教育阵地。

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为此,我们做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学校每学期都制定法制教育计划,小学生每月组织一次普法活动,每半年上一堂法制课。学校统一聘请政法、基层派出所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法制副校长,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法制教育纳入对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综合考评内容。各年段、班级组织主题班会、法制演讲、法制辩论会等法制实践活动时,每位学生要学习一至两部法律法规,写一篇学法心得体会。为强化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和帮教工作的新路子。

二)活化法制教育形式。

1、是“教”,坚持将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的有机结合,渗透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通过思想政治课、品德与生活课、团队活动、班会活动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传授,在各相关学科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

2、是“听”,采取听取法制教育专题报告和法制教育讲座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就拿我们学校为例,每学期都要对学生进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系列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各种基本常识。每年都举办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聘请政法机关干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等为学生作专题报告,使学生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和高尚的道德引导。

3、是“读”,即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观看法制教育资料图片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或者生动形象的法制图片,使广大师生直观地接受法律知识教育。

4、是“写”,即举办法制教育征文活动。配合“平安校园”建设活动,我们开展了《平安征文》和《反邪教警示教育征文》等活动。通过征文活动,激发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5、是“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考察活动。组织学生了解法制夏令营;参观禁毒、禁赌、禁黄等图书展览,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法制教育。

教师:康燕琴

时间:20xx.1

 

第二篇: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田桥小学 杨少侠

学习了六五普法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心得谈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和发展,在社会经济体制方面,改革了以往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型为新的市场经济模式。使人们在日常工作、日常生活的接触面日益广泛,各类民间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同时,我国的立法工作及法制建设也十分迅速,各类法律也在不断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诸多新类型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更是突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迅速适应,改革旧的调解方式、机制,完善新的人民调解运行方式、机制。为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级党、政下发了相关的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规范工作程序。成立了网络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有力的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和恶化,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稳定,更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在人民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中,如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有序,便于查询、便于管理,这就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形式、条件、特点、履行、回访和变更、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现等内容。在人民调解日常工作中,解决矛盾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社会稳定

的先期要素,是所谓的“第一道防线”,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有: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在此条件下,纠纷当事人和进行调解的工作人员要解决矛盾纠纷,应当充分认识和了解,本着自愿、协商、谅解,才能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解决矛盾纠纷。就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这里着重在同意。

二是书面协议。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这就不难看出,书面协议:①有民事权利义务;②当事人要求。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十分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就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所在,反之,则成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它的性质是:①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的;②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的群众自制组织的调解文书。这种调解文书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群众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但是却不具有不可争议的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对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都是正常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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