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期末复习

选题背景及意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和司法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开始成为我国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恰恰是反映了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规律。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不仅要需要不断地完善制定法体系,也同样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们会意识到对于维护法律而言,保障充分而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可能比制定大批的法律、法规更为重要。随着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价值认识的深入,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能动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要不要能动司法?怎样能动司法?成为了热烈讨论的话题。在司法裁判中能动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那么如何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进行有效地规制,就有现实的必要性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由于受不同哲学观的影响,以及对人性论的不同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发展脉络大相径庭。在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为克服法的局限性拥有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生长之路却显得很曲折。虽然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使也有很多研究,但毕竟我们的法律发展的历史还非常短,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各项有关制度还不成熟、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完备但并不成熟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没有成为一个完美的系统。因此对此进行研究是相当必要的。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是舶来品。依《牛津法律大辞典》,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梅里曼认为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传统的固有的权力,为了实现社会的真正正义可以不局限于法律,还可以解释法律使之更符合于社会的不断变化。” 2我国很多学者针对法官自由自由裁量权问题也进行相关研究,对其定义也各抒己见。柴发邦在《诉讼法学大辞典》中这样描述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普通法国家赋予法官行使的权力,在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证据的限制,没有权威和一切纠纷干扰,基于公平和正义来决定争诉,如果法官没有这样的权力,那么法律就会受到质疑。5孙国华在其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中这样谈到:“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做出的决定的权力。” 6沈志宪在其主编的《法官自由裁量精义》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定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则,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对自由的判断,并对法律进行相对自由的选择,从而做出合理准确的判决的权力,其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和正义。”

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法。姐股票我国本部分案件进行分析,如网民对裁量结果的影响等。 第二:比较分析法。 中西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比等

第三:整体分析法。 ,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系统分析以及国外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先进经验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针对我国的现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论文结构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

笔者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刑事法官裁量权”或者“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要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指导下,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法律授权法官裁量适用于缺乏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的特殊情形下,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和适

用,以自身判断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充分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对案件做出酌情处理的一种裁量权力。不仅要从要从学理中分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更要从实践中把握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合理的行使。因此,我们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和法官司法实践的角度全方面来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二)量刑环节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量刑环节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是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既定的犯罪事实决定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如自由刑、生命刑、罚金刑等)以及决定刑罚轻重即刑度的裁量权。通常在复杂的刑事犯罪中,很多特殊案情的裁量在法律上存在疏漏或者在法定刑幅度内需要判断裁量,这些因素在量刑中又不得不考虑。

(三)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微观层面上,我国的成文法还不完善、法律文本尚不成熟、法律规则粗疏,无法可依的状况还在某些领域存在。具体到审判过程当中,有时法官在裁判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法官的裁判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一部分法官自身的法律素质低,其对法律原则、精神的理解力较差,在法律规则缺失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发生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了。这种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的现状,极大的影响了审判的公平、量刑的公正、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

二、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况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刑事立法为法官提供了较为宽泛的法定刑的幅度,而量刑准上的模糊性又使得量刑工作充满了法官的主观随意。从刑事司法上来看,出于侦查办案人员、公诉人的工作本质的要求,在侦查起诉阶段中,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侧重的是对于能够证明“罪重”方面的证据的搜集,而对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则不甚关注。

(二)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性

人是权力的主体,人天生又是利已的动物,法官的人性深处不可避免的也存在人固有的缺陷。我们且不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的审判庭、不同法官之间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差异,就算是同一位法官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案件的量刑结果的也可能不同。

(三)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未被充分行使

有些法官在理解法律时过于拘泥字面解释,执行法律过于僵化,缺乏自身应有的、独立的价值判断。其实现在的量刑规范化制度并没有过于严格的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个人没有行使这一权力,或者说虽法官有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但是在非常少的情况下,而实际上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价值没有被充分合理地发挥出来。

(四)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当与滥用

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给量刑披上了一件神秘的外衣,凭借法官主观意志作出的量刑裁判缺乏客观、理性的运作机制,人们便会对此抱以不信任的态度,加之量刑失衡的频繁发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重新评价,司法公信力因此受到严重破坏。

三、影响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创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我国以往所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与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要求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都应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的指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刑事审判过程中赋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对保障刑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在提起公诉的阶段将量刑证据材料移送致法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根据

具体的情况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三)社会舆论引发的审判压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参与度的加深,社会舆论尤其是媒体和网络舆论风起云涌,公众的司法观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了空前强烈的影响。在案件罪名确定之后,量刑裁量问题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四)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审判经验

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高有低,法官的理论素养包括其对法律专业理论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把握、立法意图的理解、法律术语含义的理解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构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机制

(一)完善量刑规范化

改革中更加注重量刑过程的重要性,要求法官在量刑环节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的具有程序化意识,将量刑的步骤加以规定。在量刑结局上也只是要求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在实践中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尽可能实现量刑均衡和充分尊重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这三个方面的平衡。

(二)明确量刑标准

正确的处理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们要引导法官坚持罪行均衡的量刑原则,使其自觉的合理的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通过典型案例方式引导法官形成量刑基准意识。

(三)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我们必须要将提高法官队伍的自身素质作为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进程中的重中之重。在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同时也要注重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与发挥法官价值为核心的司法裁量制度。法官是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司法水平最关键的因素。

(四)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量刑裁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结正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量刑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只是对其准确定位的第一步,下一步要解决的就是法官自由裁权“度”的问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就应把握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度来处理杂万变的社会生活矛盾,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规范,促进一般正义与个别正的衡平,促进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梁迎修主编:《法官自由裁量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张芳:《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C],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年胡学相:《论量刑的平衡》[J],载《人民司法》20xx年第 4 期

 

第二篇:硕士研究生教学总结报告

硕士研究生教学总结报告

姓名:李娇 学号:20xx510808

我的教学任务是“一碳化学”这门课程的教学,通过教学带给我对于专业的认识是深刻的,带给我的改变也是深远的。为了更好的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建树,并使自己在以后的实践活动中更上一层楼, 现将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准备方面:由于我所面对的学生跟我有着相近的年龄,又加上我也曾经有过相似的学习生活经历,因此面对陌生的他们我的心里多了一份轻松也多了些许自信。我需要做的就是带领他们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实践层面同时将理论恰如其分的应用到实践之中,实现所学知识的升华,因此对于一些基础性并且理论性很强的问题,除了认真耐心解答我还注重引导学习注重将理论与实验的相互交融,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巩固知识。另外,我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作为是一位学生老师,难免在学生中会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我需要做的就是对所教的课程相当的熟悉。

二、态度方面:在开始的时候自己就从心理上及备课上都已经做好了应对的准备,因此在面对学生的时候还是胸有成竹的。在课堂中,我坚持以学生为本,耐心地给他们指导,让学生通过我的辅导学到自己满意的知识,同时随时保留着一个认真负责的心态,严格要求学生,坚决禁止在实践课堂上玩游戏或者干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真正做到让学生学到有用的知识;在课后认真准备下一次课需要使用的资料,标注出重要难懂的地方,带引导性地告诉他们需要思考什么,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内容,需要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真正让学生听懂,看懂,做懂;在带课程设计的时候,我还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设计的进展情况,然后再根据他们的反应调整教学方法,做到“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

三、教学方面:虽然自己在开始时做了充分的准备,然而在实际的教学的过程当中还是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的。课程设计中随时可能出现暂时解释不了的现象与问题,这种时候我并没有慌张。在出现问题的同时,我也会引导同学和我一起思考解决方案。对于一名教学实践员来说,加强自身教学辅导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也不断和搭档老师交流辅导经验,共同商量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老师讲课的时候在一旁聆听,学习他们优秀的教学方法;课后我用心预习教学内容,让自己能够成竹在胸地面对学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学生也是老师的“教师”,由于学生接受新知识快,接受信息多,因此我主动和学生交流讨论,从和他们的交流中也丰富了我的教学知识。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通过多次的教学辅导自己在讲解课程内容时也表现的更自

然了,讲课方法也更合理了。然而,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完美的,在我的教学过程中,我认为还是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学生的理论知识不牢固,在处理具体的问题的时候,要求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常用的理论知识;而在实际的过程中,由于学生的理论知识欠缺,所以在具体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就要花很多时间给学生解释具体用到的一些语句,最后导致学生实践的时间相对少些了。

2、少数学生学习动力不大,而在进行实验设计的时候不主动,遇到不懂的问题也不向老师或者同学请教,因此在提交作业时就盲目的照抄其他学生的内容,而老师也不好控制,同时也存在少数学生对其它同学的作业进行拷贝,在考核的时候老师很难判断。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教学工作苦乐相伴。虽然在辅导学生的时候经常被大家问得头昏脑胀,但是得到学生们发至内心的肯定与评价,心中也倍感欣慰。这种寓教于学的方式使我感受了太多,衷心的感谢校方和我的老师给我了这次宝贵的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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