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

4.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告知人:

年月日

注:此件一式叁份,司法所、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各一份。

 

第二篇:社区矫正协议书

社区矫正协议书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以下协议。

一、社区矫正小组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3、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有正当理由外出的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迁居等相关规定。

三、派出所职责

1、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互间要建立

衔接沟通的长效机制,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2、对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不适合在社区改造的,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对没有按期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踪调查,防止脱管、漏管;

4、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打击。

四、社区矫正志愿者职责

1、按期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思想、联系情况;

2、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司法奖惩和矫正期满的评议;

3、积极向社区有关部门反映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或突出困难,争取帮助解决;

4、关心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或培训。

五、社区矫正监护人职责

一、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二)定期向司法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馈。

社区矫正工作者 (签名)

派出所民警 (签名)

社区矫正志愿者 (签名)

社区矫正对象 (签名)

社区矫正监护人 (签名)

年月日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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