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修改稿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旺

案由:受贿,公司人员受贿

起诉书号:海检刑诉【20xx】03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二)从公诉人举证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犯罪

嫌疑人王言勇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旺的前期供述,证人马守成、李其海、崔军华、陆国定、高俭、马福林、王淑萍、孙乐喜、王言华、王言军的证言事实,李旺主体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从李旺家中搜取的马守成送给李旺妆炸药提成信封及现金、TCL牌背投彩电一台、李旺书写的收受贿赂的记录、豪利时手表一块、劳力士情侣手表一对等物证、书证,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关于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李旺犯罪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一、被告人李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下属单位明达爆破公司总经理王言勇索要400000元给其募股,对法益有严重的危险性,构成了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院出具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论处。

三.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态度,本案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锦屏磷矿党委书记、锦屏磷矿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478420元,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240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另外在20xx年x月x日对李旺宣布延长羁押期限后,被告人李旺对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进行全盘翻供,认罪态度恶劣。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李旺从重处罚。

四、 被告人李旺犯罪的根源及通过本案应吸取的教

训。

今天,被告人李旺的犯罪行为即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分析被告人走到今天这一步,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被告人对法律的蔑视与无知。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旺因违法犯罪受到惩罚,也使我们深感痛惜。我们痛惜的,不单是因为被告人给集体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深为被告人正值中年,不能为国家和集体做出更大的贡献而惋惜。

我们希望被告人能珍惜自己的人生,通过这次的判断能真正吸取教训,认真改造,今后决定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公诉人希望两被告在今后加强学习,学习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我们将拭目以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李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采纳并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 :

20xx年x月x日当庭发表

 

第二篇:模拟法庭稿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20xx年x月)

(书记员入席、站立,宣布法庭纪律) 请大家坐好,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人民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鼓掌、喧哗、

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旁听人员所携带的通信工具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制止者,审判长

可口头警告、责令退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公诉人入庭” (公诉人依次到庭就座)

书记员:“请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到庭就座)。

书记员:“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 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

书记员 “传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 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所有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说完坐下记录)。审判长:

“现在开庭”。(击法槌) 审判员1: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齐:到庭。)

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原告及其代理人答) 原告马倩:我叫马倩,现年15岁,希望中学初二

学生,永坪镇人,我叫王延平,延川县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担任原告马倩的辩护律师,审判员1:被告及其代理人

是否到庭?(齐:到) 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被告王小杰:我叫王小杰,现年19岁,社会青年,

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刘成,现年15 岁,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陈西平,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

延川县神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王浪,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是延川县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刘永军,

现年39岁,被告刘成的父亲。我叫刘江,现年38岁,聚缘网吧老板,永坪镇人。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厅今天在此审理由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

结向本院移送侦查起诉——被告王小杰、刘成抢劫原告马倩财物一案。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

————担任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延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做最后陈述。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双方当事人在庭审

中要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秩序,(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审判员1: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交代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

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1: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齐答不)。被

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起立,宣读起诉书)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延检刑诉[20xx]、第23号

被告人王小杰,男,19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社会青年,无业。20xx年x月10因涉

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x月x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成,男,15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

于20xx年x月x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x月x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涉嫌抢劫一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xx年x月x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杰和刘成在永坪新楼区将希望中学初二学生马倩(女,15岁)拦住,对马倩

进行恐吓将其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并将原告马倩刺成重伤,经查明抢走马倩人民币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mp5

一部,财物价值共计20xx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王小杰、刘成销售,赃款已被挥霍。被告人刘成于20xx年x月x日

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永坪派出所投案自首,20xx年x月x日被告人刘成被永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大虎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

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二人。

此致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检 察 员:×× 于二00九年x月二十三日(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讯问阶段,被告人王小杰,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

见吗?被告人王小杰:我要申明的是,我是受刘成的蛊惑才跟他干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成,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刘成:我不想去,是王小杰逼我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需要。审判长:下面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原告马倩,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复述一下。原告马倩:xx年x月x日晚7点30分,我与同学刘雪一块外出

玩耍后往回走,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旁,看见两个男子,一大一小,蒙着面,其中小个子叫我们不要动,大个子拿着水

果刀,恐吓我,叫我拿出随身财物,我拼命呼救、厮打,但因寡不敌众,身上所带200元钱和摩托罗拉手机手机一部、

Mp5一部,被他们二人抢去了,在厮打中我被他们刺伤,后来因我流血过多,也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公诉人1:谁拿刀子

刺伤了你?原告马倩:被告王小杰。(手指向王小杰) 公诉人1:谁将你的财物抢去的?原告马倩:由于当时乱,加

上我受惊过度,我也不清楚谁将我的财物抢走了,公诉人1:王小杰,你俩抢劫受害人马倩是有预谋的还是偶然的?

王小杰:有预谋,因为刘成和马倩是同班同学,他告诉我马倩家里非常有钱,父母非常溺爱她,她平时身上装很多

钱,带着手机和随身听,所以我俩的目标就瞄上了她。公诉人1:刘成,你与受害人马倩认识吗?刘成:认识,我俩是同

班同学。公诉人1: 刘成,你是在校学生,而王小杰是社会青年,你俩是怎样走到一起的?刘成:由于我喜欢上网,在

网吧与他认识并交往,公诉人:那你知道你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要受法律严惩吗?刘成:我参与这次抢劫是

受王小杰威胁才去的。 公诉人1:他是如何威胁你的?刘成:平时我喜欢玩游戏,跟王小杰借点钱,这几天他向我逼要

欠他的账,因为我没钱,所以他逼着我给他找准目标,然后实施抢劫,用强劫来的财物抵债,如果我不去,就拿我放血。

我是迫不得已啊。 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刘成所说是否属?王小杰:不属实。因为他沉迷上网,欠网吧老板的钱,又

不敢向家长要,于是他找到我,让我帮他,并许诺,成功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我开始不愿意,后来经不住他

的软磨硬泡,就稀里糊涂得参与了这次抢劫,真是后悔啊! 公诉人2:刘成,你是否欠聚缘网吧老板的钱,聚缘网吧老

刘江利是否向你索要过欠账?刘成:欠过,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向我索要过, 公诉人2:刘江,刘成是怎样欠你钱的?

刘江:他上网有时没钱,所以就欠下了。公诉人2:案发之前,你向刘成索要过吗?刘江:没有,真的没有 。公诉人2:

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现特提

起公诉,请贵院依法严惩,公诉人2(出示水果刀一把):原告马倩,案发当天,被告王小杰是不是用这把刀将你刺伤的?

法警(向她出示,请她辨认)。原告马倩(辨认少刻): 是。 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这把刀是不是你当天用过的凶器?

被告王小杰:(看后)不是。 公诉人2:(出示物证---法医鉴定书) 经法医鉴定,这把刀子上的血迹和手印确系被告

王小杰的。被告王小杰这样说,纯属推诿责任。原告马倩:被告当天用凶器刺伤我,这里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审判员1:

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员1: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

我叫刘雪,永坪新楼区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是原告马倩的同学。 审判员1:证人刘雪,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刘雪:听清楚了。审判

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刘雪:能。

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

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证人:20xx年x月x日晚7点30分,当我和我的同学马倩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时,被两个蒙

着面的一大一小的男青年拦住,其中小个子恐吓我们不要动,当时我被吓呆了,一动也没敢动,他们二人便开始抢劫马

倩身上的财物,马倩大声呼救、奋力反抗,但因力量对比悬殊,最终被拿刀子的大个子刺伤,二人将财物抢劫到手跑了,

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 被告王小杰:公诉人和原

告说我拿刀将原告刺成重伤,这不符合事实,在当时,王元想抢我手中的刀,我情急之下,就不小心刺到了他,马倩受

的仅仅是皮外伤。 原告马倩:原告说我仅仅受的是皮外伤,这不符合事实,这里有证人可以证明案发当晚被告确实将我

刺成重伤。审判员1:谁可以为你作证?原告马倩:永坪油矿医院的王大夫可以为我作证? 审判员2:证人是否到庭? 原

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上庭) 审判员2: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白亮大夫):

证人:我叫白亮,是永坪油矿医院的外科主治大夫。审判员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

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白亮:听清楚了。审判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 证人白亮(大夫):

能。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白亮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马倩住院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20xx年x月x日8点左右,我正在值班,突然几个人抬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女学生进来,经检查,女学生的胳

膊和手上多处被刺伤,且因流血过多而昏迷,我立即为她救治,总共缝了七八针,此后的一个月,我一直是她的主治大

夫,这是病人住院治疗的病例复印件和医疗鉴定证明书。(由法警传给审判庭)我的话完了 。 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

被告王小杰:原告说,他身上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和Mp5一部都被我二人抢走,这不符合事实,当天,我们仅从

原告身上抢得200元花了。公诉人1: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们得知,被告王小杰、刘成将所抢得的手机、Mp5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楼底下的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维修部的老板李世军,现已到庭,可以作证。 审判员2:传证人上庭作证。(证人上)审判员:请把你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我叫李世军,是永坪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的老板。

审判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世

军:听清楚了。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贺国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2;请把你知道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维修老板:20xx年x月x日下午,来了两个一大 一 小的男青年,说自己手头紧,急用钱,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

部摩托罗拉手机和一部Mp5卖给我,我当时怀疑来路不正,但在他俩再三保证、哀求之下,我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手

机和Mp5,我真是糊涂啊。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2:证人可以退下。 公诉人1:那你二人将卖手机和Mp5所得的赃款作什么了? 被告刘成:事后,王小杰将

手机和mp5卖掉,仅给了我150元,我将100元给网吧老板还了帐,剩下的上网花完了。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所

述是否属实?被告王小杰:不属实,我们将手机和MP5卖掉以后一人一半分了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公诉

人1:没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答:没有。审判长: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

证?(被告及诉讼代理人齐答: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法庭调查,对于双方证据的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

评议,现在合议庭总结本案的诉讼焦点是,第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谁应对本案负主要法律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聚缘网吧老板刘江是否应对本案负一定责任。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1:经过法庭

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有关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表明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劫他人的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请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及情节作出量刑处理,并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小杰、刘成二人手持凶器,公然把我的当事人的财物抢劫一空,并对我的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我们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共计18650元,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王小杰: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18650元,我不能接受,前面我已申明,我不是有意刺伤她,在厮打中,我用刀子划破了原告的表皮,她受的仅仅是皮外伤,不可能花这么多的钱。原告马倩:至于我受的是轻伤还是重伤,有医疗鉴定书、油矿医院王大夫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小杰确实将我刺成重伤。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原告方提出的补课费和精神损失费,这我方不能接受,按理来说,如原告确系重伤,那么在原告住院期间,她是不可能有精力和时间来补课,至于精神损失费,从现在看来,原告的精神状态和气色很好,精神方面似乎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原告马倩:你纯粹胡说。(手指向被告代理人)。王小杰的代理人:如确实要我们承担全部责任,我方认为,被告刘成也应承担一半。被告刘成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认为此案件的责任和赔偿费用应平均承担,这我方不能接受,首先我的当事人参与抢劫是受王小杰的胁迫才干的,当时,如果我的当事人不去的话,被告王小杰扬言要放他的血,我的当事人不得不去啊。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刘成说他是受我的当事人的胁迫才干此事的,这是站不住脚的,从主观上来看,刘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已不能自拔,从客观上讲,他欠网吧老板的钱,在网吧老板的催要下,他才想出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办法,并找到我的当事人要他帮忙,许诺事成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应该说是我的当事人受到他的引诱才干出如此的傻事。刘成的代理人:被告人王小杰说我的当事人引诱他,这完全是在胡说,据我们调查了解,刘成从小性情乖张,性格和善,与邻里的孩子都能和谐相处,上了初中之后,其行为中规中距,除了偶尔上点网外,从不惹是生非,如不是受王小杰引诱和威胁,谁能相信他能做下如此的事,众所周之,被告王小杰平时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已屡有前科,干出如此的事情已不足为奇。王小杰:你才屡有前科(手指向刘的代理人),被告刘成的代理人:你就是有前科。审判长:(击法槌)请注意法庭纪律。刘成的代理人:我方对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刘成犯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积极参加抢劫,而是属于跟帮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并未实施暴力。被告刘成:刘成不仅对马倩在语言上进行了威胁,同时也参与了这次抢劫,是他将原告马倩的钱物洗劫一空并逃走,至于他说我仅仅分给他150元,这纯属胡说,我们一人一半,因为卖赃物时我们二人在一块,这一点手机店的老板也能证明。被告刘成:我把马倩的钱物抢劫到手后逃走,这是事实,但这是王小杰计划预谋的:他缠住马倩,我得手后逃走。至于他说分给我一半赃款,这纯粹是血口喷人。刘成的代理人:从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来看,应认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作用,所以被告王小杰对此案件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说刘成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抢劫的的整个事件都是他一手策划的,抢劫对象是他找准的,如果不是他和受害人马倩熟悉,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马倩身上有那么多的钱物,更不会有抢劫事件的发生,再有,我用的水果刀也是他给我的,他给我说,如果马倩不主动交出钱物,就动刀子,如果刘成当时不给我刀子,也不会导致马倩受伤的事,俗话说,不怕杀人的,就怕递刀的。被告刘成:水果刀确实是我的,但不是我主动给他的,当时我不给他刀子,怕出大乱子,是王小杰从我身上强夺过去的。王小杰的父亲:我儿子干出这样的傻事我倍感痛心,但我认为我儿子走上这条路,聚缘老板刘江也难逃其咎,如不是聚缘网吧老板让我儿子进去,我儿子不会迷上网吧,不会欠他的钱,也不会被他逼得走投无路,更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应对此案件负一定的责任。聚缘网吧老板刘江:被告刘成虽然欠我的帐,但我一次也没有向他催要,至于说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归结到上我的网吧,这是站不住脚的,不上我的网吧,那他还可以上其他的网吧。刘成的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性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老板明知刘成是未成年人而允许他进入,就应负法律责任。网吧老板刘江:刚开始时,我看刘成像未成年人,不让他进去,后来他拿着身份证作证,所以我就放他进去了,作为网吧经营者,不可能去对每一个上网者的情况都具体调查。唉!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停顿一下)审判长:请控辩双方继续辩论,(停顿一下)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公诉方:没有。原告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原告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刘成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护。刘成的法定代理人:有,我作为被告人的父亲,对孩子犯下的罪行非常痛心,我对孩子平常管教不严,对他的行为听之任之,以致他一错再错,我真的是难辞其咎,但考虑我儿子还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始终较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自首情节,如果对他从重处罚,会对他的前途产生很大影响,希望法庭能给我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愿如数赔偿。审判长:法庭

辩论结束,下来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现在由被告王小杰作最后陈述。被告王小杰: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抢点钱,只要数目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重新给过的机会,给我一个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刘成作最后陈述 ,刘成:此刻,我真的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我心中无比的负疚感,我沉迷网络游戏,荒废了学业,枉费了老师对我教育,辜负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玷污了同学之间最纯真的友谊,我的无知,让我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失去自由,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同学和老师,更对不起我的父母亲…… ,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特别是青少年同学们能以我为鉴,严于律己,珍爱生活,热爱学习。审判长:现在由聚缘老板刘江做最后陈述。聚缘网吧老板刘江:对于这次案件的发生,我深表遗憾,虽然这次案件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我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不应该接纳未成年人刘成进入我的网吧。以后我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 审判长: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继续开庭。现在退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法警上来把被告带下)四: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庭,(待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席后)。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员: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将被告人王小杰、刘成带上来(法警将二被告带上来)传被告刘江到庭,(刘江到庭就坐)。审判员1:对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抢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原告方、被告方的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二人抢劫王元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小杰在此案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是主犯,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和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网吧老板刘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刘成迷恋网吧,因此刘成走上抢劫这步路,他也应负依据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赔偿原告马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70%折合人民币13000元,并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 30%折合人民币5600元,并处罚金1000元。网吧老板蔡宏伟停业整顿,退还被告王小杰、刘成的赃款,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原告人对此判决有无意见?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依次回答)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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