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诉上海某化工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童某诉上海某化工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316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童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某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化工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

原告童某诉被告上海某化工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彩虹独任审判,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诉称,原告于20xx年x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任生产部配送员一职,试用期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至20xx年x月x日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20xx年x月x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一直未发生变化。20xx年x月x日,双方又签订至20xx年x月x日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地点仍未变。20xx年x月,被告以原告介绍张某进单位,后张某患工伤、冒名工作给企业带来损失为由记恨原告,于20xx年x月、3月、7月分别克扣工资1,625.47元(人民币,下同)、2,000元、3,713.20元。20xx年x月x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解除的理由违法。原告曾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xx年x月、3月、7月被克扣的工资7,338.67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1,834.67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227.16元。

被告上海某化工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xx年x月x日止,但实际双方的劳动合同只履行至20xx年x月x日,此后原告的劳动关系转入上海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压力公司”),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此时终止。原告主张的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应向某某压力公司主张,被告非适格主体,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双方续订至20xx年x月x日到期的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与某某压力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双方又续订至20xx年x月x日到期的劳动合同。20xx年x月起,原告的工资由某某压力公司支付。20xx年x月起,由某某压力公司为原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xx年x月x日,某某压力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20xx年x月、20xx年x月、20xx年x月克扣的工资7,338.67元及25%的补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227.16元。20xx年x月x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审理中,原告主张其自20xx年x月起至被告处工作,至20xx年x月x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起与某某压力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原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化,原告一直与被告存续劳动关系。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称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xx年x月x日终结,20xx年x月x日起原告与某某压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银行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浦劳仲(20xx)办字第1-1600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xx年x月x日起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存有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可以作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有至20xx年x月x日到期的劳动合同,但20xx年x月x日起原告又与案外人某某压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时起,原告的工资由某某压力公司支付,综合保险亦由该单位为原告缴纳,故本院确认20xx年x月x日起原告系与某某压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现原告主张的工资缺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因被告主体不符,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免予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伟兰

审 判 员 姚彩虹

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

书 记 员 唐墨华

 

第二篇:杨某诉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杨某诉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松民一(民)初字第606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篮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

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水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吴某、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职务为质量经理,约定劳动报酬每月12,000元。20xx年x月x日,原告发现20xx年x月的工资仅为4,317.63元,询问后才知被告已将原告职务调整为质量主管,相应也降低了薪资。随后2月x日,被告发布了原告职务调整的通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此后20xx年x月x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原告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其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也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单方解除违法。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

恢复原告原工作岗位并向原告支付自单方解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2、支付20xx年x月、2月及3月x日至6日的劳动报酬差额18,123元。

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不能胜任其原有工作,调整岗位后亦不能胜任,其工作期间多次出现工作上的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上班期间还上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是合法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20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合同约定职位为质量经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具体薪酬数额,但规定了原告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服装费、通讯费、交通费、10%的保密费、其他依法属于劳动报酬的项目组成。20xx年x月x日,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自20xx年x月x日起,将原告的职位调整为质量部主管。20xx年x月x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在发给公司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书》中关于提前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载明:“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对职责范围内可以预防的事故不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对公司人力资源、生产成本造成了浪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再查明: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实得工资12,000元(不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20xx年x月、2月实得工资分别为:4,317.63元、4,317.63元,20xx年x月x日至6日实得工资4.92元,20xx年x月x日至6日工资中扣除缺勤工资15.56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

1、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及劳动报酬;2、支付20xx年x月份的劳动报酬差额7,682.37元。后原告以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未结案逾期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申诉书、已受理未结案证明、银行对账单、关于

Wendy Yang(杨某)职务调整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退工证明、裁决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调整原告岗位的合法性、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原告的工资额问题。首先,关于被告调整原告岗位的合法性上,被告以原告的直接主管对原告20xx年的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由认定原告不能胜任质量经理的岗位,据此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取消绩效奖金发放。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作评估表及考核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其内容也不予确认。根据被告提供的绩效考核控制程序,对于年度考核应有个人年终总结和各部门主管考核,而表现较差的员工也应有绩效面谈,被告认为原告提交了年度个人总结以及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绩效面谈并有记录,但均未提供。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岗位调整后,薪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实质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就岗位调整此项内容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被告单方作出调岗并取消绩效奖金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的辩称理由为:1、原告调整岗位后在20xx年x月、3月的月考核中均不合格;2、产品问题有大量投诉证明原告严重失职;3、原告工资期间上外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以上2、3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首先,在被告向公司工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书》中解除理由并未涉及考核及上网,而且两次月考核也是单方行为,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对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提供了投诉邮件、不合格产品统计表等证据,原告认为邮件是正常的流通件且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所谓的不合格产品统计表反而印证了质量部的工作成果,产品出现问题是综合因素造成并不能推定就是质量部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产品

出现问题与原告严重失职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恢复原有工作岗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工资额问题,原告依据每月12,000元主张20xx年x月、2月,及3月x日至6日的工资差额及工资损失。本院认为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数额,但对工资的组成予以了明确约定,其中未涉及按照绩效考核确定工资额度,鉴于双方对原告每月的实得工资额为12,000元并无异议,同时也鉴于如前述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调岗和降薪缺乏合理性,故原告主张按照原实发工资12,000元计算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该期间已发工资及缺勤工资,计算的差额为18,071.53元。至于原告主张的20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损失,本院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原告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主张劳动关系恢复之前的工资损失,经核算,原告20xx年x月的工资为9,272.73元,此后按照每月12,000元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原告杨某原有工作岗位(质量部经理);

二、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20xx年x月、2月及3月x日至6日的工资差额18,071.53元;

三、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损失(其中20xx年x月x日至31日为9,272.73元,20xx年x月起按照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某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顾政文张水红王凌琼李晓蕾

 

第三篇:装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标准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位:

乙方: 性别:

证件号码: 年龄:

20 年 月 日

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培训等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机房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为休息日。特殊情况按照客户需求安排工作实景等下班。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上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做下列分配:

a.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种子分配办法绝地共,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提成工资制,根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作出下列提成工资制:

5—10万单子按3%提成。 10—15万单子按4%提成。 15万以上单子按5%提成

工装视情况而定。

d.提成每月20号按客户所交工程款的比例发放。

e.中途无故不干丢下工地不管等原因,甲方无理由拒绝发放乙方的一切工资以及提成,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按照执行。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在使用期内达不到甲方的基本业务能力的;

3.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或私自接私转单等情况的。

4.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因工伤或病害等无能力工作等原因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效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感部门举报。

八、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感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附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公章

签名日期:

相关推荐